七月初七日(八、一六),行闽浙总督〔杨昌浚〕文称:
光绪十一年七月初二日,准法国巴使照称:法国军兵撤出基隆,所有该处前毙之兵〔弁〕坟墓不致损坏一层,在津与北洋大臣李〔鸿章〕商办,准照复称已咨行饬办在案。顷接水师提督李文称:《澎湖、马祖二处均葬有本国兵弁、水手人等坟墓》;应请饬该省大吏转令所属将此项坟墓妥为保护,亦愿将中国前毙北圻兵弁坟墓一律照料等因前来。除由本衙门照复法国巴公使查照外,相应咨行贵督转饬该地方官,务将澎湖、马祖岛二处法国弁兵坟墓妥为保护,毋任居民残毁为要。
同日行福建巡抚文同。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七八四(三一六三页)。
福州将军穆图善等咨呈遵旨覆陈闽省动用余存洋款数目清单
七月初八日(八、一七),福州将军穆图善等文称:
窃钦奉本年五月初六日电旨:福建所借洋款除动用外,余存若干?着迅速详晰奏报,候旨拨用等因;又奉十一日电旨:着查明所借洋款现存若干?迅奏候旨,不得轻率拨用等因,钦此。遵即查明,于十四日电请总理衙门代奏在案。伏思闽省办理海防,饷需奇绌,奏准商借洋款,原属出于万不得已,断不敢轻率拨用。兹据善后局司道开送收支清折,所借洋款规银三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零,核作库平银三百五十八万九千八百四两零;均交存藩库。截至五月十三日止,陆续动用一百九十余万两,尚存一百六十万余两。此外尚有定购鱼雷、枪炮、军火、机器等项,统计需银四十余万两;均经议有定数,物到即须兑付。现奉电旨:程文炳一军,着即撤回湖北;应需饷项于洋款内发给等因,亟应钦遵核明支给。俟澎湖法船退尽,和局大定,所有台、内各勇营并应酌量遗撤,以节饷糈。惟清给欠饷行粮及筹办一切善后事宜,需费甚巨;惟有遇事妥商,力求撙节。事势所迫,有必须动用之处,仍当随时奏明办理。除将洋款动用、余存各数目谨缮清单恭折具奏外,相应照录清单咨送。为此合咨总理衙门,谨请查照施行。
照录清单
谨将闽省所借洋款截至五月十三日止动用、余存各数目,开具清单,送候钧鉴。谨开:
收款项下
一、收洋款规银三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每规银一百零九两六钱合库平一百两,共合库平银三百五十八万九千八百零四两九钱五分四厘。
已支项下
一、支先后汇解台南、北军饷共库平银七十三万两。
一、支本省防军饷项共库平银五十七万七千三百余两。
一、支前陕甘总督杨岳斌所部军饷共库平银九万两。
一、支湖北提督程文炳所部军饷共库平银六万五千两。
以上共库平银一百四十六万二千三百余两。
一、支修炮台库平银七万三千八百两。
一、支修建营房库平银八千二百余两。
一、支填塞港口库平银三万二千六百余两。
一、支购买米嗀库平银二万余两。
以上共库平银一十三万四千六百余两。
一、支购买《富有》、《美富》轮船二号共规银一十万两。
一、支台湾购《平安》轮船找价规银五千九百余两。
一、支南洋代购三棱火药四万磅共规银四千两。
一、支南洋代配长门炮台二十一生钢炮炮架先给定价规银二千两。
一、支南洋拨付台湾采购军火规银五万两。
一、支北洋代购黎意枪五百杆、子五十万粒共规银一万五千五百余两。
一、支北洋代购克虏伯炮药五千出、拉火一千枝先给半价规银五万五千六百余两。
一、支购买《横海》铁胁轮船改配英国埃姆斯得郎后膛炮及连珠炮等件找价规银六万二千余两。
一、支购买电灯两盏、电机一副共规银五千七百余两。
一、支购买鱼雷十具并配汽机等件先给规银一万四千两。
以上共规银三十一万四千七百余两,合库平银二十八万七千一百余两。
一、支广东代购英国暗士当郎钢炮八尊同架具弹子等件找价库平银三万六千两。
一、支购买英国暗士吨炮三尊先给库平银二万九千两。
一、支制造军火并采购硝铅共库平银三万余两。
第9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