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译法国新颁谅山案黄书内公文(法酋米鲁报其海部之电文)
西六月十七日,法兵向谅山前进,有拉杂人发枪,似非官兵。二十二日晚(即中历五月二十九日),在松江左边亦有人发枪。西二十三日(即中历闰月初一日),法兵渡河,以枪击散其发枪之人。有中国前锋官来云:官兵离此不远。昨发枪者,系山中土人。我官军知天津已立约,不愿背约;但须等候六日,以俟北京之示。已刻,有华军官来,云是广西抚台所派之总统;云五、六日方可退兵;晨间之信,不知所写。法副将氏顺云:照津约,华兵应早已撤回。今法兵陆续前往、华兵陆续退让,亦不可此时可与中国总统商量?总统云:下午带统领再来。未正,又有华官二员来,等候在谅山、北宁两省之交界,请法副将往商。法副将派都司格来登往请华员来商,华员亦允;奈既来,又藉端而回去。法副将遂派晨间送信之华弁,往告华营云:迟一点钟,将前攻。申正,法兵前进,令勿先开炮。及到窄路,有许多敌兵攻击;约有四千人,俱有远击之枪。从申正至二十四日(即闰月初二日)黎明寅初,法官死伤各一人,兵死者七人、伤者四十二人。及辰正,法前队受三边攻打。已正,敌人欲抄截法兵郎格之后路,枪声甚密;法兵不能回打,法人不能不退。法军方欲运粮草,因敌枪甚密,扛夫俱逃走;是以兵官之粮食不能带回。未初,退过松江,驻札于北黎。是日,法官死一人、伤三人,兵死十人、伤三十三人,不知下落者二人;敌兵俱有中国官兵之号衣服、手枪、云乞喜枪、林明登枪。拿获探子几名,查约有华兵二十营,三百人在谅山、松江之间。
西六月二十九日谢署使致外部之电(即闰月初七日)
昨以照会告总署云:法兵被华兵攻打,无理之至;且违背条约,应惟中国是问。法国应议收偿款,又须请中国克日退兵。本署使亲交此照会于邸堂及汉堂官,五位堂官面驳云:津约内并无谅山应退兵、亦无退兵日期。本署使执津约第二条辩之,则堂官云:汉文与法文不符。又以第五条法文为凭句驳之,则堂官云:应俟详约定后撤兵。但再三催巴公使来津与李中堂商议;且云津约如何办法,另有公文照会本署使。
西六月三十日(即中历闰月初八日)谢署使致外部之电文
总署复本署使照会云:谅山系法人先开炮;又辩西五月十一日天津所立者系暂约,其交界通商等事俱未议及、退兵日期亦未定,所以中国命北圻官兵所札之地不可复让,但须免于与法人交锋。又云若早知详约未定,而法兵欲进谅山,则定须命兵官不可失和。又请本署使吩咐法军不可前往,又催法公使早到北京以便商议。
外部茹相来函(六月十九日未刻)
两江制台曾与巴得诺在沪会议至于西八月初一日,迄无成效,法国不得不自取应得赔偿之质。兹提督利比士已于本月初五日据取基隆作押;其押期久暂,则视中国何时允许照巴得诺所请办理耳。特此奉闻。
致外部茹相函(六月十九晨)
闻日内议院将议中、法近事,中国与欧洲各国政制不同,既向无议院可以宣告国家之本意,本大臣又恪遵星轺章程仅能将所有实在情形告达贵部;经贵部刊刻《黄书》颁给议员,已有成案。今当议院定论,实有转移事局之权;本大臣不得不再将中国不能任咎缘由,向贵部详细剖明之。
一、须查谅山之役,是否因中国背约所致?二、华兵与法兵相遇攻打,是否有意伺杀?此二者,为现在龃龉之大端也。本大臣〔以为〕倘法国来请中国撤兵,中国不允、或故意托词不撤,则可谓违背津约;今总署与谢署使面谈并照会及由本大臣转告贵部电函,均云专候巴公使来商撤兵,并无一语可以违约责之。又谅山之事,起于西六月二十三、二十四两日,巴公使已于西七月初一日到沪,再数日便可到津;彼此妥商一退、一进,实最稳妥。中国一切自可照办,不致滋生事端。至于撤兵限期之误会情形,本大臣已屡言矣;今本不必再提。因两国全权皆爵位尊崇之人,不能指其捏诬也;然因有此限期,故贵部西七月初四、初十等日来函藉指为中国背约。今忽置此限期于不问,其误会情形亦可概见。故本大臣尝以为华军驻札之地,法军早已苟非告以某日华军应撤,如不撤可攻退之;则法军断不前进,亦断不致既见华军仍复冲入。故溯其本原,全由误会限期者之咎也。《黄书》所刊米卨提督报单,有《中国带兵官请迟五、六天以便请示撤退,法将不答》一节,不已明乎?两国兵官既已会晤,即无伺杀情节;法国各新报亦称《不得谓为伺杀》。盖伺杀者,系深藏埋伏,突攻敌人也;华军无深藏,带兵官又复亲告以有兵未退,焉得谓为埋伏者乎?贵部又谓照津约第二款,华军于西六月二十三日亦应撤退;殊不知既立约,两国系属友邦,即未退之华军亦属友国之兵,非为寻常寇仇可力攻使退者也。乃并不商量请撤,只顾冲进;以致互有伤亡,其咎果谁属哉?总之,谅山之役须公道评论,不能强令中国担此责成也。中国于津约应办者,除降旨撤兵之外,别无再须办理之事;万难竟允偿款。贵部乃始索二百五十兆、继索二百兆、终索八十兆,其意果何居耶?贵部向称公道平允,为各国所信;今甚愿于此事静细寻思,不将中国情理置之度外,本大臣不胜厚望焉!
致外部茹相函(六月十九日)
顷接总署昨日电报,谨即译出送览。上海领事官所说者,谅必可行;望即示复!本大臣查公请一国为两国排难解纷者,指不胜屈。今法国倘知听人评论胜于从事干戈,则公道和平莫甚于此;本大臣甚愿贵部可照办焉!
外部茹相复函(六月二十日)
昨准贵大臣函送总署来电内开:上海法领事称《公请美主评论中国是否背约,本国或可照办》一节,嘱贵大臣即告本部候复等因。准此,查本部向发电函,全无一语令公使领事竟劝中国如此设想者;且背约系确不可易之事,不必他国评论,本部尤不准属员妄谈也。按自总署告谢署使《驻越之兵系奉谕不撤》之后,违背津约已无疑义。因此,本部径向中国索赔。嗣因中国不允,遂自据地作押。今若照中国所请办理,则显将本国实有之权听凭他人论断,势有所不能耳。至于欲议定偿款数目,则视本国向来谦让之忱,中国亦可知他国论断不能更愈于此也。
福禄呢拟致李中堂密电(六月二十一晨福亲手交到)
倘我二人不设法以劝两国,则事局必不可问。现揣法国可满意者,拟成约稿呈览。倘中堂不能请中国不再拖延,日后虽欲照办,我亦不能再保护和局矣。
第一款:中国允给法国四十兆佛郎,分四年交清;其第一年之一十兆,须即付。
第二款:一、法国允于两国全权将此约画押后,即撤现驻闽口之兵船。二、又允于第一年之一十兆交付后,且法兵入谅山、高平、老开后,即将基隆交还中国。
第三款:此约画押后,法使即往天津与李中堂议定津约所载之详细商约。
能否请中国照办,请中堂即复;其法国国家,我可力请其允也。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一六八(二一八四页)。
同文馆译报法船泊闽江口外法军轰击淡水等事
八月三十日(一零、一八),同文馆学生张德彝译新报。
照录新报
八月二十、二十一两日英文字林新报:
八月十八日福州来电云:穆将军现驻长门,昨日飞电闽城,言今有法国炮船三大、二小,余皆驶去。
又由华军营中传云:昨日申初,有法船十八只泊于闽江口外。华人度其来闽之意,必因未得志于基隆耳。
二十日由厦门来信云:刘爵帅铭传由基隆退入内地,法将孤拔追迫甚急。
自前十四日法兵轰击淡水,至今未息。所有炮台,皆已毁坏;洋房皆被炮子打破,孔密如蜂窝。洋人幸皆逃避;华兵在内,四面濠沟甚见周密云。
(略)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一七二(二二零三页)。
第4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