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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纪二8

(九)“二年二月壬午”,此下四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和帝纪永元二年载:“二月壬午,日有食之。”李贤引东观汉纪注云:“史官不觉,涿郡言之。”今据李贤注,又酌取范书文句增补。此段文字姚本作“和帝二年二月壬午日食时,史官不觉,涿郡言之”。聚珍本改“和帝二年二月”为“二年春二月”,余与姚本同。二本所辑,亦系据李贤注所引,又参酌范书。
(一)“三年春正月”,此句上原有“永元”二字。按上文已出“永元”年号,依修史体例,此不当重出,今删去。此下二句聚珍本漏辑。
(一一)“元服”,仪礼士冠礼云:“令月吉日,加尔元服。”汉书昭帝纪颜师古注云:“元,首也。冠者首之所着,故曰元服。”
(一二)“时太后诏袁安为宾”,此下二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和帝纪李贤注引,今据增补。此二句又辑入袁安传。
(一三)“诏曰”,此句至“以彰厥功”诸句原无,类聚卷五一引,今据增补。类聚所引,原无“诏曰”二字,聚珍本辑作“三年诏曰”云云,御览卷四七四引云:“和帝永元三年,诏曰”云云,文选卷三八任昉为范始兴作求立太宰碑表李善注引云:“和帝诏曰”云云,今据以上各书增补。姚本把此段文字未辑入和帝纪,而编入末卷散条中。
(一四)“谊”,姚本、聚珍本同,御览卷四七四引作“义”。按二字古通。
(一五)“曹相国后容城侯无嗣”,王先谦后汉书和帝纪集解引钱大昕云:“顾淞云:’此诏萧、曹并举,而独云曹相国无后嗣,则酂侯有后矣。今据前书功臣表,酂侯九世孙禹,王莽建国元年,更为萧乡侯。莽败绝,而平阳侯十世孙宏,光武建武二年,以举兵佐军绍封,传子旷,表云今见,则孟坚修史时尚存也。此与诏文正相反,未知其审。‘予按韦彪传亦云,建初七年,诏求萧何后,封何末孙熊为酂侯。建初二年,已封曹参后曹湛为平阳侯,故不及焉,则曹之有后审矣。而一云建武所封,一云建初所封,其名又互异。且班表、韦传皆云平阳侯,而此诏称容城侯,皆事之可疑者也。”
(一六)“见二臣之墓”,范晔后汉书和帝纪李贤注引东观汉记云:“萧何墓在长陵东司马门道北百步。”又引庙记云:“曹参冢在长陵旁道北,近萧何冢。”“墓”,姚本、聚珍本同,御览卷四七四引亦同,文选卷三八任昉为范始兴作求立太宰碑表李善注引作“陇”。
(一七)“遣使者以中牢祠”,此句上御览卷四七四引有“可”字。“祠”,原作“祷”,姚本同。聚珍本作“祠”,御览卷四七四引同,今从改。
(一八)“须”,原误作“顷”,姚本、聚珍本尚不误,今据改正。“景风绍封”,“景风”,或云南风,史记律书云:“景风居南方。景者,言阳气道竟,故曰景风。”或云东南风,淮南子坠形训云:“东南曰景风。”范晔后汉书和帝纪李贤注引春秋考异邮云:“夏至四十五日,景风至,则封有功也。”白虎通义封公侯篇云:“封诸侯以夏何?阳气盛养,故封诸侯,盛养贤也。”
(一九)“以彰厥功”,范晔后汉书和帝纪永元三年载:“十一月癸卯,祠高庙,遂有事十一陵。诏曰:’高祖功臣,萧、曹为首,有传世不绝之义。曹相国后容城侯无嗣。朕望长陵东门,见二臣之垄,循其远节,每有感焉。忠义获宠,古今所同。可遣使者以中牢祠,大鸿胪求近亲宜为嗣者,须景风绍封,以章厥功。‘”与此字句大同小异。
(二)“四年春正月”,此下五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和帝纪云:永元“四年春正月,北匈奴右谷蠡王于除鞬自立为单于,款塞乞降。遣大将军左校尉耿夔授玺绶”。李贤引东观汉记注云:“赐玉具剑,羽盖车一驷,中郎将持节卫护焉。”此下五句即据李贤注,又参酌范书增补。姚本、聚珍本辑有“单于乞降,赐玉具剑”云云四句,但聚珍本把此段文字误系于永元二年下。据范书匈奴南单于传。持节卫护者为任尚。
(二一)“六月”,此句上原有“四年”二字,因与上文复出,今删去。
(二二)“大将军窦宪潜图弑逆”,此句下聚珍本有“庚申”二字,与范晔后汉书和帝纪同。
(二三)“诏收捕宪党射声校尉郭憙”,原无“射声校尉郭憙”六字。范晔后汉书和帝纪永元四年六月载:“庚申,幸北宫,诏收捕宪党射声校尉郭璜。”李贤注云:“东观记’璜‘作’憙‘,音同”是东观汉记载及郭璜,且名作“憙”字,今据李贤注,又参酌范书增补。
(二四)“自京师离宫果园上林广成囿悉以假贫人”,六帖卷三八引云:“诏有司京师果园悉以假贫人。”字句较略。此为永元五年二月事,见范晔后汉书和帝纪、袁宏后汉纪卷一三。
(二五)“收”,聚珍本脱,范晔后汉书和帝纪作“采”。
(二六)“六月”,此下三句原无,御览卷一四引,今据增补。范晔后汉书和帝纪永元五年载:“六月丁酉,郡国三雨雹。”李贤引东观汉记注云:“大如雁子。”此段文字姚本作“六月,雨雹,大如雁子”,系辑自李贤注,又酌取范书文字作了增补。聚珍本则与御览所引同。
(二七)“六年六月,和帝初令伏闭昼日”,此二句原无,史记封禅书索隐引下句,今据增补。上句则参考范晔后汉书和帝纪补入。范书和帝纪永元六年载:“六月己酉,初令伏闭尽日。”李贤注引汉官旧仪云:“伏日万鬼行,故尽日闭,不干它事。”此段文字姚本、聚珍本皆未辑录。
(二八)“七月”,此句至“未还宫而澍雨”诸句原无,御览卷六四二引,今据增补。
(二九)“寺”,初学记卷二引无此字。按当有此字。“寺”谓官舍。范晔后汉书和帝纪李贤注引风俗通义云:“寺,嗣也,理事之吏,嗣续其中也。”通鉴卷四三胡三省注引风俗通义云:“寺,司也,诸官府所止皆曰寺。”华严经音义卷四引风俗通义云:“寺,司也,延之有法度者也。今诸侯所止皆曰寺也。”
(三)“未还宫而澍雨”,范晔后汉书和帝纪永元六年载:“秋七月,京师旱。诏中都官徒各除半刑,谪其未竟,五月已下皆免遣。丁巳,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收洛阳令下狱抵罪,司隶校尉、河南尹皆左降。未及还宫而澍雨。”
(三一)“九年春正月,永昌徼外蛮夷及擅国重译奉贡”,此二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和帝纪云:永元“九年春正月,永昌徼外蛮夷及掸国重译奉贡”。李贤注云:“东观记作’擅‘,俗本以’禅‘字相类或作’禅‘者,误也。”此二句即据李贤注,又摘取范书字句增补。
(三二)“改殡梁皇后于承光宫”,此句至“乃议改葬”诸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和帝纪永元九年九月载:“甲子,追尊皇妣梁贵人为皇太后。冬十月乙酉,改葬恭怀梁皇后于西陵。”此下李贤引东观汉记“改殡承光宫”至“乃议改葬”一段文字作注,今据李贤注所引增补。李贤注所引原无“梁皇后于”四字,聚珍本参酌范书增入,今从之。和帝母梁贵人,为窦皇后所谮,忧死,窦皇后养和帝以为己子。和帝即位,窦皇后为皇太后,控制了朝政。永元九年闰八月皇太后卒,于是和帝始有改葬其生母之举。
(三三)“仪比敬园”,范晔后汉书梁贵人纪云:和帝“以贵人酷殁,敛葬礼阙,乃改殡于承光宫,上尊谥曰恭怀皇后,追服丧制,百官缟素,与姊大贵人俱葬西陵,仪比敬园。”李贤注云:“敬园,安帝祖母宋贵人之园也。”
(三四)“十年五月丁巳”,此句至“坏民庐舍”诸句原无,司马彪续汉书五行志三刘昭注引,今据增补。范晔后汉书和帝纪李贤注亦引,字句稍异。此段文字下,聚珍本辑有以下一段文字:“十一年,帝召诸儒,鲁丕与侍中贾逵、尚书令黄香等相难,丕善对事,罢朝,特赐履袜。”此当出鲁丕传,今移入丕传。姚本亦把此段文字辑入和帝纪。
(三五)“十一年”,此下三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和帝纪永元十一年四月载:“己巳,复置右校尉官。”李贤注引东观汉记云:“置在西河鹄泽县。”玉海卷一三三、卷一三七亦引此句。此下三句即据李贤注,又酌取范书文句增补。
(三六)“十二年,象林蛮夷攻燔官寺”,此二句原无,文选卷五七潘岳马憙督诔李善注引下句,今据增补。范晔后汉书和帝纪永元十二年载:“夏四月,日南象林蛮夷反,郡兵讨破之。”又南蛮传载:“和帝永元十二年夏四月,日南象林蛮夷二千余人寇掠百姓,燔烧官寺,郡县发兵讨击,斩其渠帅,余众乃降。”“十二年”一句则据范书增补。聚珍本有此二句。
(三七)“秭归山高四百余丈”,此下三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和帝纪李贤注引,今据增补。据范书和帝纪,永元十二年闰四月戊辰,秭归山崩。司马彪续汉书五行志四亦云:永元“十二年夏闰四月戊辰,南郡秭归山高四百丈,崩填溪,杀百余人”。
(三八)“厌”,读作“压”。
(三九)“十一月癸酉夜”,此句至“西域蒙奇、疏勒二国归义”诸句原无,御览卷一五引,今据增补。首句御览卷一五原引作“和帝永和十二年癸酉夜”,“永和”乃“永元”之误。今删“和帝永和十二年”七字,又据御览卷八七二所引增补“十一月”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