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堂规条
一孀妇情愿入堂守节。到堂报明。经董事确查。实在衣食不周而无亲族可靠者。取具亲族。及该氏地邻保结。注册入堂。年终禀县备案。
一孀妇入堂后。其家男亲男族。无论长幼。均不准入堂相会。惟本妇之姑及亲生父母。酌于三节之期。至本堂公所一会。倘翁姑暨父母身故时。准回家视殓。成礼即回。不得借事留连。
一孀妇情愿入堂守节者。言明不许无故出堂适有不耐羁苦之人。不安本分。势必难以勉留转滋事端司事一经察出。即告知原保亲族。具领出堂。不许复入。所给被帐衣服等件。照数追还。
一青年夫故无依。遗腹未生。若遽许入堂恐生产污秽。大非所宜。取其亲族地邻保结存查即照在堂之嫠妇例。先行授以衣服按月给发口粮。候分娩弥月之后。方令入堂。娩身之际。原保人报明男女。另给黄米一斗。干菜二筋。制钱三百文。襁褓一副以示体恤。
一贫妇夫故欲入堂者查明百日以内。先给衣服口食。满百日后方准入堂。
一青年孀妇。或有父母翁姑在堂。无人侍奉。不能只身入堂者。一经采访的实。即照入堂孀妇之例。先给衣食之资。候其父母翁姑身故后。本堂收养。
一名门旧族之后。不幸孀居实无亲族可靠。衣食日见不周者。虽不肯入堂。亦照入堂之例。斟酌多寡。按季托其亲人转给。以曲全其苦节之心。
一孀妇如有年幼子女者。均准携带入堂抚育。其子十二岁之内。随母歇宿。辰出入学。申入依母。至十三岁随师歇宿。不得仍住内堂。
一孀妇之子。读书学艺有成。或其壻家有力迎养者。俱准出堂以全孝养。
一孀妇之女。随母在堂。年已及笄亲族择配。均听伊母主持外人不得专擅。本堂给奁资元银十两。
一孀妇入堂守节。先将夫家坟墓地址开交司事注册。有子相随者。每年春秋二祭本堂给费用钱一百文。串锭一千。令人领同本妇之子。前往祭扫。
一孀妇入堂。茶水饭食。俱有规则。倘其家亲族有馈送饮食者。必先交司事验明挂号。再由转桶送交。未经查验者司门老仆。不准传送。违者斥换。
一孀妇矢志保节羣居在堂。俱宜各安本分。彼此和协。共完贞操。毋得恃性构隙致生是非。违者各罚月给零用钱一月。
一孀妇病故。所遗子女在堂。诸妇中有情愿收领抚育者。每名每月给钱三百文。倘抚育不能尽心。定即更换毋许争执。
一孀妇以及随带子女有病本堂延医调治药饵炭资均系本堂给发。
一本堂医生船轿金酌给外。每月酬仪。元银二两。三节节敬。每节送元银一两。
一孀妇之子女在堂。或因天花致病瘫痪。以及瞽目暗疾。子不能学艺。女不能出嫁者。其女留堂。照守贞例养活。其子分入外堂。另屋安置。
一孀妇在堂身故。本堂给以三軿杉木材一具外。吊里封口钱二百文。又殓费钱二百文。扛材钱四百二十文。打圹做坟钱四百二十文。纸十块。锭五千。
一孀妇身故伊家亲族有愿领柩与其夫合葬者。本堂给发埋葬之费。如无族领柩者即葬于本堂孀妇坟地所带之子女病故。亦照此例。另地埋葬。
一孀妇有目能针黹者。其所得工钱。均归本妇收用。至所做针黹物件。先由司事挂号。方准送至转桶转交内堂店铺收取时。仍由司事销号。以免歧悞。
一本堂置得孀妇坟地。周围环砌墙垣。树以松柏。墓门建贞节牌坊一座。傍造飨祠。每故妇设立木主一具。墓前石碣一具镌明某某妻某氏之墓。其坟计径八尺。高六尺。金井深五尺。每塜三年。加土一次。春秋二季在祠。祭祀其地只葬孀妇。其子女身故不得混入。
一贞女及嫠妇在堂守志。年岁合例者。俱本堂代请旌表堂外如有烈女节妇。无力呈明建坊者。亲族邻友。告知本堂。查明确实。一并代请。
一投堂节妇。倘有翁姑及本生父母。暨故夫三代暴露未葬者本堂择地代葬。俾安节妇之心。有地无力。酌助葬资。
△抚婴馆规
一本堂门外设立学堂。延请名师训教孀妇之子。读书明理。每岁朿修足钱二十四千。按月致送开馆贽敬一两。三节节敬每节钱一千文塾师家有正事。送分四钱。定于每岁正月十六开馆十二月二十日放馆。
一塾师所需红朱笔墨。及剃头零用。月给钱一百文。
一诸童七岁入学。认字写字读书。八岁习礼。读书务令成诵。字迹务令端楷。量材教课。少长书熟。不时抽背并每日默写一二篇。以免旷悞。
一诸童每名给砚瓦一方。简板一块书布一方。水注一个每十日笔一枝。每季墨一锭。每日纸二方。一月共订一本。
一诸童所读书籍次第更换司事随时买给勿致缺悞。
一孀妇之子能读书者。使习举业。将来应考。即由本堂申送。所有考费筹欵拨给。其资质顽钝不能读书者。于十四岁后本堂量材分送各铺学习生业视生业之大小。酌付费用所有衣服行李。听其随身携带出堂。此后与本堂无涉。
一塾师每日饮食肴馔与司事同。
一清节堂于嘉庆二十四年四月二十日由府详司转详院宪咨部。于是年十月十五日奉到部覆准如所咨立案。
△孀妇食单
一食米务碾上熟无稗稻米。
一米贮内门以外。每日晨初启钥。经董事或司事。亲身开仓放米。当即眼同淘净入堂计口授食每日升斗注簿一月总结。如有短少。经手赔偿。
一嫠妇每日一粥两饭。每人开销米七合。菜蔬钱十二文。幼子女折半。
一每逢初二十六日食肉。逢五逢十食鱼。大人每名肉四两。幼子女每名肉二两。每遇荤期。轮派在堂雇工老妇。二人值厨。按名分齐。逐碗葢覆。一则免冷。二则免致拣择争竞。如有不食者。照价折钱。
一孀妇端节。每名派肉半斤。粽子四个。盐蛋二个。不食者照价折钱幼子女减半。中秋每名肉半斤。月饼二个幼子女减半。年节每名肉一斤。鱼一尾。幼子女减半。不食者俱照价折钱。
一菜蔬每十斤。用菜油四两。照数加减。逐日结总。收支数目不符。经手是问
一孀妇每月给零用钱一百文。幼子女给钱五十文。为剃头鞋布零星之费。
一孀妇及幼子女。每年冬至日起。正月终止。日给炭基一枚。
第2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