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奉旨,蠲额徵租谷。
二十六年,诏蠲全年地丁租税。
四十五年,诏蠲全年租税。
五十二年,诏蠲本年地丁租税。
五十三年,诏免本年正供及地丁银。
五十六年,诏蠲正供谷(全台分作三年轮免)。
嘉庆元年,诏蠲正供谷(全台分作三年轮免)。
二年,诏蠲本年正供租税。
二十二年,诏蠲免积欠租税。
道光十五年,诏免积欠钱粮(十年以前)。
二十五年,诏免积欠钱粮(二十年以前)。
同治元年,诏免积欠地丁钱粮(咸丰九年以前)。
恤政
普济堂(未设)。
养济堂(未设)。
栖流所,在树林庄(即鸭母寮)。为鳏寡孤老残疾无告者栖身之所,男女约百余人。咸丰三年,官给丐首戳,令约束在所穷民,稽查外方逃匪。同治三年寮为盗毁,旋修。
育婴堂,一在堑城南门内龙王祠右畔,购汪姓屋改造。一在艋舺街学海书院後,购黄姓地基新造:俱同治九年官绅倡捐合建。艋舺详定拨三郊洋药抽分每箱四圆之半、堑垣亦拨船户抽分之半,以充经费。又摆接堡育婴局,系业户林本源集捐办理,始於同治五年,厅中无案(据采访)。
第21章淡水厅志卷四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