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年,大法未备,宪法起草委员会对于总统任期问题屡有讼辩,后乃规定为任期六年,不得连任。
此种规定自含有相当之政治权术意义,当时,拥袁(世凯)之法家政客多以袁氏之利害为利害而表反对,张东荪氏亦持此论,特张氏本于法制学者之见地,党争之意味较少而已。张氏主张,不于宪法中规定“总统不得连任”,而以习惯法限制之,如美国例。美国宪法虽无明文限制总统之连任,顾连任之例甚少,使国家当非常之时期,对于一担当大局之非常人物确有连任之要求时,亦不致因此而发生事实与法律之冲突,意至善也。
持张氏之论以观前之美国,颇使吾人“会心不远”。
张东荪之总统连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