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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质”之罪

第一次世界大战,德国战败后,协约国方面曾发动所谓惩凶问题之论战,英国之法学家多人,反对成立特别法庭审判德皇等,认为于法理不可通。惟协约国政府当局,必欲通过此一形式以表示战争之结束。结果,向荷兰政府交涉引渡穗皇,荷政府拒之,事遂寝。所谓特别法庭,仅处分十余不重要之德国军官而已。
当时舆论虽深恶德皇之黩武用兵,但于其战败后之处分,并不感觉何种兴趣,对兴登堡亦然(兴氏亦以虐待俄俘罪被控),惟对麦刚森、比鲁尔氏则一致愤恨,惩凶问题实侧重于此两人。盖麦氏统治罗马尼亚、比氏统治比利时以后,滥行“人质杀戮”麦氏性尤残酷,一次杀人质若干,中竟有十岁左右之幼童数十人,罗马尼亚人至今衔恨。比鲁为布告枪毙“人质”最早之一人,第一次杀百人,张公告于通衢,谓一切责任当由予负之。故法人玛台尔事后为书痛斥比鲁与比京德国政务局长朗庆之罪(朗庆为杀嘉凡尔女士之责任者),谓“人质杀戮”为对全人类之一种敌对行为,超过政治观点,非一般之战争犯可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