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三吴已东及南,诸山郡山县,有山谷溪源处,有水毒病,春秋辄得。一名中水,一名
中溪,一名中洒(苏骇反),一名水中病,亦名溪温。今人中溪,以其病与射工诊候相似,通呼溪病。
其实有异,有疮是射工,无疮是溪病。
初得恶寒,头微痛,目匡疼,心内烦懊,四肢振,腰背骨节皆强,两膝疼,或吸
吸热,但欲睡,旦醒暮剧,手足指逆冷至肘膝。二三日则复生虫,食下部,肛内有疮,
不痒不痛,令人不觉,视之乃知。不即治,六七日下部便脓溃,虫上食五脏,热盛烦毒,注
下不禁,八九日死。一云十余日死。
水毒有阴阳,觉之急视下部。若有疮正赤如截肉者,为阳毒,最急;若疮如鳢鱼齿者,
为阴毒,犹小缓。皆杀人,不过二十日。又云,水毒有雌雄,脉洪大而数者为阳,是雄溪,
易治,宜先发汗及浴。脉沉细迟者为阴,是雌溪,难治。
欲知审是中水者,手足指冷即是,若不冷非也。其冷或一寸,或至腕,或至肘膝。冷至
二寸为微,至肘膝为剧。又云∶作数斗汤,以蒜四五升捣碎投汤内,消息视之,莫令大热,
绞去滓,适寒温,以自浴,若身体发赤斑文者是也。又云∶若有发疮处,但如黑点,绕边赤
,状似鸡眼。在高处难治,下处易治。余诊同,无复异,但觉寒热头痛,腰背急强,手脚冷
,欠KT欲眠,朝瘥暮剧,便判是溪病,不假蒜汤及视下部疮也。
此证者,至困时亦不皆洞利及齿间血出,惟热势猛者,则心腹烦乱,不食而狂语,或有
下血物如烂肝,十余日至二十日则死。不测,虫食五脏,肛伤,以不治。
又云∶溪病不歇,仍飞蛊来人,或皮肤腹胁间突起,如烧痛,如刺,登破生鸡
上,辄得白虫,状似蛆,长四五六七寸,或三四六八枚无定。此即应是所云虫啖食五脏及下
部之事。又云∶中溪及射工法急救,令七日内瘥,不尔则有飞蛊来入人身内,攻啖五脏便死。彼土辟却之法,略与射工相似。
##卷二十六.蛊毒病诸候(下凡二十七论)
九.水毒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