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公共意见的腐化,以贤明的措施来保持它们的正确性,有时候甚至于在它们尚未确定的时候就把它们固定下来,——监察官制就是这样来维系风尚的。决斗时要带副手的习惯,在法兰西王国中曾经举国若狂地盛极一时,但它只是由国王一纸诏书里寥寥的这样几个字就被废除了的:"至于那些怯懦得要找副手的人们。"这一判断预见了公共的判断,所以一下子便决定了公共的判断。然而当同样的诏书想要宣布,举行决斗也是一种怯懦,——这本来是十分正确的,但却违反了一般人的意见,——公众便对这种决定加以嘲笑;因为对这件事,公共的判断早已经形成了。
我已经在别处说过,公共意见是决不会屈服于强制力的,所以在为了代表公共意见而设置的法庭里,并不需要有丝毫强制力的痕迹。对于罗马人是以怎样的艺术——而且拉西第蒙人还要更加高明地——在运用这种已经被近代人所全然丧失了的能力,我们是无论怎样赞扬都不可能过份的。
有一个道德败坏的人,曾在斯巴达的议会里提出了一条好建议,监察委员们置之不理,却让另一个有德行的公民来提出同样的建议。这对后者是怎样的荣誉,而对前者又是怎样的侮辱啊;同时又对两者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未加以赞扬,也未加以谴责。有几个萨摩岛的醉汉玷污了监察委员的席位,第二天就有明令允许萨摩人可以下流。这样的一种惩罚,要比真正的惩罚来得更严厉。当斯巴达已经宣布了什么是正直、什么不是正直的时候,全希腊却没有请教他们的判断。
论公民宗教
起初,人类除了神只之外并没有别的国王,除了神权政体之外就没有别的政府。他们所做的,正是卡里古拉的想法;而在当时,他们的想法是对的。必须经过一个长时期的感情上与思想上的变化之后,人们才会决定以自己的同类作为自己的主人,并且还自诩这样做会有好处。
每一个政治社会的头上都奉有一个神;仅凭这一点就可以知道,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神。两个彼此相异的而且差不多总是在敌对着的民族,是不可能长期拥戴同一个主人的。两支交战的军队是不会服从同一个首领的。这样,民族的区分就造成了多神的局面,并且由此就产生了神学上的与政治上的不宽容;我们下面就要谈到,这两种不宽容本来是一回事。
希腊人曾抱有一种幻想,要在野蛮民族中去寻找他们自己的神;这种幻想来源于他们所抱有的另一种幻念,即要把他们自己看成是这些野蛮民族的天然的主人。可是在我们今天,居然还把各个不同民族的神混为一谈,那就未免渊博得荒谬可笑了:竟仿佛莫洛克、萨土林、克罗诺可以是同一个神,竟仿佛腓尼基人的巴尔、希腊人的宙斯和拉丁人的周彼得可以是同一个神,竟仿佛这些各有着不同名字的虚幻的神明至今还可以有着某些共同之点似的!
如果有人问,何以在异教时代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宗教崇拜和它自己的神只,却从来不曾有过宗教战争呢?我的回答是,唯其是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独特的宗教崇拜以及它自己的政府,所以这些国家根本就不区别它们的神只与法律了。政治的战争也就是神学的战争;每个神的领域可以说是都被民族的界限所固定了下来。一个民族的神对于其他的民族并没有任何权利。异教徒的神绝不是嫉妒的神,他们彼此间互相划分了整个世界;就连摩西以及希伯来人在谈到以色列的神的时候,有时也是采取这种观念的。的确,他们把那个被流放的、注定了要毁灭的、并且那块土地还应该由他们来占领的民族——即迦南人——的神,是视同无物的;然而请看他们是怎样在谈到那些抵御了他们进攻的相邻民族的神明的吧。耶弗他向亚扪人说:"属于你们的神基抹的所有,难道不是合法地算作你们的吗?我们也同样有资格占有我们的神所征服而获得的土地".在我看来,这里正是很好地承认了基抹的权利和以色列的上帝的权利是相等的。
第4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