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民官制,正像政府一样,会随着它的成员的增多而削弱。罗马人民的保民官,最初人数是两个,后来是五个,他们还希望把这个数目再增加一倍;而元老院也就让他们这样做,元老院料定他们会彼此掣肘的,后来的情形果然不出所料。
要防止如此之强而有力的团体篡夺大权,最好的方法——而这样的一种方法至今还不曾有任何一个政府注意过——就是不让这种团体成为永久性的,而是规定它必须有各种宣告它中断的间歇期。这些间歇期也不应该太长,以免使滥用职权得以有时间滋长;它们可以由法律来规定,使人能在必要时很容易通过非常委员会加以缩短。
这种方法在我看来并没有什么不便,因为正如我已经说过的,保民官制既不构成体制的一部分,所以去掉之后也不会损害体制;而且这种方法在我看来还是有效的,因为一个新恢复起来的行政官并不是从他的前任所具有的权力出发,而是从法律所赋予他的权力出发的。
论独裁制
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就能使法律成为有害的,并且在危机关头还能因此致使国家灭亡。程序以及种种手续上的拖延,都需要一段时间,有时候这是局势所不容许的。很可能出现千百种情况都是立法者所根本未曾预料到的;因而能够察觉到我们并不能预见一切,这本身便是一种极其必要的预见了。
因此,就绝不能要求把政治制度坚硬化到竟致于取消了那种使法律中止生效的权力的地步。就连斯巴达也都曾让它的法律休眠过。
然而,唯有最大的危险才值得去冒变更公共秩序的危险;并且除非是在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时候,否则人们是决不应当停止法律的神圣权力的。在这种罕见而又显着的情况之下,人们便以一种特殊的行为而把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托付给一个最值得信任的人。这一委托可以按危险的种类而以两种方式进行。
如果为了挽救危局,只需扩大政府的活动就够了的话;那末,便可以把政府集中在它的一个或两个成员的身上。于是,这里所变更的便不是法律的权威,而仅仅是行使法律的形式。如果危险已到了这种地步,以致法律的尊严竟成为维护法律的一种障碍;这时候,便可以指定一个最高首领,他可以使一切法律都沉默下来,并且暂时中止主权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公意是无可怀疑的;并且很显然,人民首要的意图乃是国家不至于灭亡。采取这种方式时,立法权威的中止并不就是消灭;行政官可以使立法权威沉默,却不能使之发言;他可以控制它,却不能代表它;他可以做一切事情,但是不能立法。
第一种方法是罗马元老院所采用的,它以一种庄严的仪式授权执政官来保障共和国的安全。当两个执政官之一任命一个独裁者的时候,则所用的便是第二种方法了;这种办法是阿尔比给罗马做出了先例的。
当罗马共和国肇始时,他们每每求助于独裁制;因为国家还没有一个足够巩固的根基,能够仅凭宪法的力量就可以自保。
这时候,罗马的风尚使得在别的时代里曾经是必要的种种防范措施都成为多余;人们既不用害怕独裁者会滥用他的权威,也不用害怕他会企图在任满之后仍然保持他的权威。相反地,好像这样大的权力对于被赋以这种权力的人反而是一种负担,因此,独裁者总是急于摆脱这种权力;仿佛取代法律的地位乃是一种非常之痛苦而又非常之危险的职位似的。
于是这里的危险就不在于滥用权力而在于贬低权力了,这就使我要指责罗马早期对这种至高无上的行政官制度的运用是不够审慎的。因为当人们把这种制度滥用于选举、奉祀以及种种纯形式的事务上的时候,就有理由要耽心它在必要的关头反而会变得不够坚强,并且人们也会习惯于把仅仅是用之于无谓的仪式方面的这种官衔看成只是个空头衔。
第4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