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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钦字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禁诸司文移,有奉旨施行者,勿书‘圣旨’二字,凡有升赏差调等事,悉以‘钦’字代之。”
巡检
《实录》:“洪武十三年十一月,敕谕天下巡检曰:‘古者设官分职,不以崇卑,一善之及,人人受其利焉。朕设巡检于关律扼要,遏察奸伪,期在士民乐业,商旅无艰。然自设置以来,未闻其举职者。今特遣使分视各处,以检防有道,讯察有方,有能坚守是职,镇静一方,秩满来朝,朕必嘉焉。”
丧制
《实录》:“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监察御史高原侃言:‘京师人民循习元氏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惟较酒肴厚薄,无哀戚之情。流俗之坏至此,甚非所以为治。且京师者,天下之本,万民之所则。一事非礼,则海内之人转相视效,况送终,礼之大者,不可不谨。乞禁止,以原风化。’上是其言,乃诏中书省,令礼官定官民丧服之制。”
北平种田
《实录》:“洪武三十五年九月甲午,上谓刑部都察院臣:‘自今凡人命、十恶死罪、强盗伤人者,依律处决,其馀死罪及流罪,令挈家付北平种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後录为良民,其徒罪,令煎盐;杖罪,轮役如故。自愿纳米赎罪者,听。仍选徒罪以下罢黜官,假以职名,俾督民耕种,三年有成绩,实授;无成,仍坐原罪。’”乙巳,命武康伯徐理等往北平度地,以处民之以罪徙者。十月丁丑,诏罪人应发屯戍者,皆从六科给事中及行人司编次队伍,然後遣行,以防奸弊,”
永乐元年六月庚戌,户部致仕尚书王纯奏:“种田囚人,若照籍贯分定地方,则有多寡不同,难于编甲。今宜不分籍贯,于保定、真州、顺天等府,挨种安置,先近後远,庶凡聚落易成,屯种有效。”从之。
华夷译语
洪武十五年正月丙戌,命编类华夷译语。上以前元素无文字号令,但借高昌书制为蒙古字,以通天言语。至是,乃命翰林侍讲火原洁与编修马沙亦黑等以华言译其语,凡天文、地理、人事、物类、服食、器用,靡不具载。复取元秘史参考,纽切其字,以谐其声音。即成,诏刻行之,自是使臣往来朔漠,皆能通达其情。
校勘斛斗秤尺
《实录》:“洪武元年十二月王子,诏中书省,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会姓名,时其物价。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一体兼领市司。”
断百官酒肉
《魏书?食货志》:“正光後,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国用不足,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计一岁所省米五万三千五十四斛九升,蘖谷六千九百六十斛,面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斛。其四时郊庙、百神群祀,依式供营。远蕃使客不在断限。尔後盗贼转众,诸将出征,相继奔败,帑藏益以空竭。有司又奏内外百官及诸蕃客廪食及肉,悉二分减一,计岁省肉百五十九万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万三千九百三十二石。”
禁小说
《实录》:“正统七年二月辛未,国子监祭酒李时勉言:‘近有俗懦,假托怪异之事,饰以无根之言,如《翦灯新话》之类,不惟市井轻浮之徒争相诵习,至于经生儒士多舍正学不讲,日夜记忆,以资谈论。若不严禁,恐邪说异端日新月盛,惑乱人心。乞敕礼部行文内外衙门及提调学校佥事、御史并按察司官,巡历去处,凡遇此等书籍,即令焚毁。有印卖及藏习者,问罪如律。庶俾人知正道,不为邪妄所惑。’从之。”
谶兆
汉孝昭帝时,上林苑中大柳断仆地,一朝起立,生枝叶,青虫食其叶,成文字曰:‘公孙病已立。’及昌邑王废,更立昭帝兄卫太子之孙,是为宣帝,帝本名病已。
《魏受禅碑》立于黄初二年,而其文有曰“改元正始”,正始,齐正芳年号。
汉後主改元炎兴,贾充闻之,曰:“吾闻谯周之言,先帝讳‘备’,其训具也;後主讳‘禅’,其训授也:如言刘已具矣,当授于人也。今中权军名,而汉年极于炎兴,此殆天意矣。”明年八月,武帝嗣晋王位,遂以受禅。
魏时起安世殿,後晋武帝居之。安世,武帝字也。
桓玄于南州起斋,悉画盘龙于上,号为“盘龙斋”。刘毅小字盘龙,及克玄,遂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