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日知录集释(四)>第62章
栽桑枣
实录,乙巳年六月乙卯,下令,凡农民田亩,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差。有司亲临督劝,惰不如令者,有罚。不种桑,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棉,便出麻布、棉布各一匹。
洪武二十五年正月戊子,诏谕五军都督府臣曰,天下卫所分兵屯种者,咸获稼穑之利。其令在屯军士,人树桑、枣百株,柿、栗、胡桃之类随地所宜植之,亦足以备岁歉。五府其徧行程督之。
十一月壬寅,诏凤阳、滁州、庐州等处民户种桑枣柿各二株。
二十七年三月庚戌,命天下种桑枣。上谕工部臣曰,人之常情,安于所忽,饱即忘饥,暖即忘寒,不思为备。一旦卒遇凶荒,则茫然无措。朕深知民艰,百计以劝督之,俾其咸得饱暖。比年以来,时岁颇丰,民庶给足,田里皆安,若可以无忧也。然预防之计,不可一日而忘也。尔工部其谕民间,但有隙地,皆令种植桑枣,或遇凶歉,可为衣食之助。于是工部移文天下有司,督民种植桑枣,且授之种植之法。又令益种棉花,率蠲其税,岁终具数以闻。
二十八年十一月壬辰,上谕户部官曰,方今天下太平,军国之需皆已用足,其山东、河南民人田地桑枣,除已入额征科,自二十六年以后栽种桑枣果树,与二十七年以后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害者罪之。
宣德七年九月癸亥,顺天府尹李庸言,所属州县旧有桑枣,近年砍伐殆尽,请令州县每里择耆老一人,勤督每丁种桑枣各百株,官常点视。三年给田,开其所种多寡,以验勤怠。上调行在户部臣曰,桑枣,生民衣食之计。洪武问,遣官专督种植,今有司略不加意,其即移文天下郡邑,督民栽种,违者究治。
正统元年八月丁丑,命提调学校风宪官,兼督民间栽种桑枣。
平阳府太平县志,国初,令各里设柘桑园,以重蚕事。其后皆废,地多为民占,嘉靖听民易买。官地高腴,里耆民王登汉,易得柘桑故园,舍为义冢。
郡国志,凡桑枣田地,丈量时俱被豪民摊洒粮税,占为己业,故处已不可考,命桑枣带税粮征收。金史食货志,凡桑枣户民以多植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分之三,除枯补新,使之不阙。
老人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民间高年老人理其乡之讼词。先是,州县小民多因小忿辄兴狱讼,越诉于京。及逮问,多不实。上于是严越诉之禁,命有司择民间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听其乡诉讼。若户婚、田宅、斗殴,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且给教民榜,使守而行之。
贴书
实录,洪武四年正月,禁诸司滥设贴书。初,省府诸司既设掾令史,复设贴书。乃前元官不亲案牍,弊奸吏得以舞法,为害滋甚。于是内外诸司定设掾吏、令史、书吏、司吏、典吏,员之多寡视政之繁简为额,若滥设贴书者,罪之。
案牍减繁式
实录,洪武十一年八月,定案牍,减繁式。初,元末官府文移案牍最繁,吏非积岁莫能通晓,欲习其业,必以故吏为师,凡案牍出入,惟故吏之言是听。每曹自正吏外,主之者曰出文,附之者曰贴书、曰小书,生体文繁词,多为奸利,国初犹未尽革。至是,吏有以成案进者,上览而厌之,曰,繁冗如此,吏焉不为奸弊而害吾民也。命廷臣议减其繁文,着为定式,镂板颁之,俾诸司遵守。
钦字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禁诸司文移,有奉旨施行者,勿书圣旨二字,凡有升赏差调等事,悉以钦字代之。
巡检
实录,洪武十三年十一月,敕谕天下巡检曰,古者设官分职,不以崇卑,一善之及,人人受其利焉。朕设巡检于关津扼要,遏察奸伪,期在士民乐业,商旅无艰。然自设置以来,未闻其举职者。今特遣使分视各处,以检防有道,讯察有方,有能坚守是职,镇静一方,秩满来朝,朕必嘉焉。
丧制
实录,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监察御史高原侃言,京师人民循习元氏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惟较酒肴厚薄,无哀戚之情。流俗之坏至此,甚非所以为治。且京师者,天下之本,万民之所则。一事非礼,则海内之人转相视效。况送终,礼之大者,不可不谨。乞禁止,以原风化。上是其言,乃诏中书省,令礼官定官民丧服之制。
北平种田
实录,洪武三十五年九月甲午,上谓刑部都察院臣,自今凡人命、十恶死罪、强盗伤人者,依律处决,其余死罪及流罪,令挈家付北平种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后录为良民,其徒罪,令煎盐。杖罪,轮役如故。自愿纳米赎罪者,听。仍选徒罪以下罢黜官,假以职名,俾督民耕种,三年有成绩,实授。无成,仍坐原罪。乙巳,命武康伯徐理等往北平度地,以处民之以罪徙者。十月丁丑,诏罪人应发屯戍者,皆从六科给事中及行人司编次队伍,然后遣行,以防奸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