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常见的例子来说,发下卷子来,当甲、乙两学生看到各自的分数都挺高,超过了自己的期望之后会感到十分快乐。但当听到对方比自己得分还高或比自己低,特别是假如本来甲比乙强,这次乙却比甲得分高时,那么,甲就会觉得失落、伤心、嫉妒,乙则会更得意。又如甲、乙两人各买了件时装,穿起来很漂亮,心里挺高兴,某日在街上碰到了,当甲得知乙用比自己少得多的钱买上了和自己同样漂亮的衣服时,心里就可能悔懊不已,乙当然相反。
可以肯定地说,人们的各种幸福是不同的,在层次、境界等方面有差别,各个人在其一生中所获得的幸福也不一样。
之所以不一样,是因为欲望、需要的种类、范围、强度、性质等本就不同,其满足程度、方式等也不一样。
人生幸福既是一样的,又是不一样的,这是从不同角度来说的。说幸福是一样的,并不否定幸福的多样性、层次性、境界差别性,而只是强调无论什么种类的幸福都是出自本心的幸福,是个人自我的幸福。同样,说幸福是多样的,也并不否认种种幸福是一样的,即都是发自内心的、本真的这一性质。我们强调幸福的多样性,强调幸福有不同境界、层次,意在使人们能够争取和体会自己的幸福,更能不断地扩展、提高自己的幸福观,追求更大、更多、更高境界的幸福。如果不是这样,只强调幸福的自我感受性、共通性,那就会产生有害的后果:或者把损害他人、损害社会的欲望的满足也看作幸福,并且不准许他人和社会去进行干涉;或者把低级趣味的欲望的满足也看作幸福,其行为不允许人们去谴责;或者把琐屑无聊的欲望的满足也看作幸福,不允许人们去进行纠正。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只会害人,导致有这些欲望的人成为罪犯,成为对社会有害的人,成为不能在社会中立足、发展的人。如以小孩玩耍为例,玩泥巴,玩其他的什么,小孩在玩耍中能得到很大的快乐。如果觉得小孩玩泥巴或其他的什么不好而不让他玩,乃至逼他去学大人认为有益而他并不喜欢的东西,那就是剥夺小孩玩耍的自然权利,这对小孩子的身心健康是不利的,对孩子将来的发育、成长和性格塑造也不利。但是,放任小孩去玩,不开导、督促乃至鞭策他逐渐地将兴趣转到学习文化知识、技能上来,那么,小孩就可能一直玩下去,玩完这样玩那样,没有求知欲和成就欲,没有自律性,结果长大了他就会成为没有文化和技能,没有独立生活和竞争能力的人,这是毁他。这种放任人们去追求各种本能的、自发的甚至低级庸俗的欲望的满足,放任人们自由地去追求纯粹出于自我感受的幸福的做法,比之那种忽视人们的本心、自由而强迫、驱使人们去追求所谓的“高级的”的幸福,其所造成的危害要更大,很多的犯罪行为、丑恶行为都是由此造成的。所以古人强调“子不教,父之过”、“存天理,去人欲”,这对我们今天来说不无借鉴意义。
应该不断提高幸福的不同境界与层次的划分对于幸福的自我感受性和幸福的差异性、多样性,我们必须承认,但是,应当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制定出什么样的规范来划分、确立欲望、幸福的不同等级、层次、境界,促使人们追求更多、更大、更高层次的幸福呢?
对这个问题,站在不同的立场上,用不同的观点看,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今天,我们处在社会主义时代的人,就必须站在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立场上,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加以指导和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幸福标准、体系并没有什么普遍性,只不过是一时一地的社会中的特殊情况,而且很多是统治者欺骗人民的工具。
例如,西方中世纪以成为一个基督徒、遵守基督教义、敬奉上帝为最大幸福,有人认为“没有人能像一个真正的基督徒那么幸福”。
显然,这只具有有限的意义,把这样一个标准放到非西方的尤其是现代社会中,叫人们也去成为一个虔诚的基督徒,让基督教成为国教,那又怎么可能,怎么会让人心甘情愿呢?如果强行推行的话,那就是在摧毁这个民族的固有文化、固有精神。十字军几次东征始终没有成功,原因就在这里。再如,我国封建社会把人划分为士农工商四个等级,人们普遍以买田当地主——读书——做官为追求的目标,当有了一定发展,有了一些钱后,无论原先是种田还是做工、经商的,唯一的做法就是买田产,然后让子弟读书,读儒家经典,以被朝廷选拔和做官,光宗耀祖,鸡犬升天。这是个人、家族社会地位变迁的一般途径,也可以说是当时人们的幸福等级体系。然而它也只能在我国的封建社会中适用,放到其他社会就行不通,放到今天更是行不通。
如果一切社会或我国社会始终是如此,以当地主、做士绅为人生在世的最大、最根本、最幸福的追求,那么工商业、科学技术、现代社会就会永远发展不起来。
在封建社会中,人们还以实践礼教所规定的忠孝、仁义礼智信、贞洁为最高道德境界,认为这是最高的幸福境界,实际上这是统治者诱使人们接受他们的价值观,以维护他们的统治。这种划分幸福的层欢和等级的标准当然也不具有普遍性。西方中世纪常以精神的幸福高于尘世的幸福为至理,实际上是要人们遵循禁欲主义伦理,要世俗社会、王朝服从教会的统治,这样的标准也不具有普遍性。
究竟有没有普遍成立、为所有的人接受的标准来划分人的欲望、幸福的类型、等级、层次、境界呢?恐怕是没有的。
因为,第一,人们的欲望多种多样,各人在欲望满足时的自我感受不一样,各人对幸福的理解也不一样;第二,各地区、各时代的人、社会的发展状况不一样,它们各有各的特色,各有各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道德体系、精神信仰等,这样就几乎不可能形成一种普遍的分类体系,不可能规定一种比较具体的行为、生存方式作为一切时代、一切地方的人们都适用的最高境界的幸福追求。没有这样一个普遍的标准,是因为道德和幸福是具体的、历史的。当然,在比较抽象的意义上也可以建立一种普遍的标准,以判定种种欲望、幸福的层次、境界,这个标准就是人、社会的发展。既然人的欲望是在人和社会的发展中丰富并得到满足的,那么,自然可以认为,合乎和有利于人和社会的发展的欲望及幸福才是值得应该不断提高肯定的,只有追求人和社会的发展的欲望及由此所产生的幸福才是高层次、高境界的。一种幸福怎样地、在什么程度上、以什么方式有利于和体现了人和社会的发展,那它的层次、境界也就是怎样的。但是,这只是在一般意义上说的,将之应用于人类的个体现实中,就复杂得多了。这里,必须考虑欲望、幸福的主体所在社会的发展水平、状况、结构,也必须考虑主体自身的特长、地位、兴趣等各种因素。否则,就有可能形成死板的公式到处套用,得出如精神幸福高于物质幸福之类的空洞结论。须知,精神幸福并不总是绝对地高于物质幸福,当着社会的物质基础极不发达,社会生产力极端落后,人们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的时候,片面鼓励人们去追求精神幸福和道德境界,这种做法未必可取,也是不能为人们所接受的。反过来也是同样,物质幸福也不是必然处处高于精神幸福。
第6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