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国民既已与政府约定,把执行政令的权力委交政府,那就丝毫不能破坏这种约束和违背法令。比方逮捕杀人犯和处以死刑是政府的权力;逮捕和监禁盗贼是政府的权力;提起公诉是政府的权力;取缔流氓斗殴是政府的权力,人民是丝毫不能干涉这些权力的。如果违背这项原则,私杀罪人,或捕擒盗贼私加体罚等等,那就成为触犯国法而私自裁判他人罪行的人,叫做私设公堂,是不能免于罪责的。对于这种罪行,文明各国所定的制裁法律都很严格,真可以说是威而不猛。但是在我们日本,政府的权威虽然好象很大,可是有些人民只畏惧政府之尊,而不知法之可贵。兹将私自裁判的弊害和国法之可贵缕述如下:
譬如有强盗进入我们的家里,威胁家人,想要掠夺金钱,此时作为家长的职责应当是将事件的经过报告政府,听候政府处理。但如事出火急,已经来不及报告政府,而盗贼已在纷扰中进入贮藏室,就要把金钱抢走。若是想在这种情势下加以制止,就连家长的生命也有危险,因此全家被迫要进行私人防御,作为一时权宜之计而擒拿这个强盗,然后诉诸政府。擒拿时可能使用棍棒利刃,还可能伤害盗贼或打断盗贼的腿,万分紧急时甚至可能枪杀之。尽管如此,主人毕竟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才采取上述一时权宜之计,其目的决不是追究盗贼的违法、处罚盗贼的罪行。因为处罚罪人只是政府的权限,而不是私人的职责。所以用私人的力量拿住盗贼以后,作为一个平民,就不许伤害他,殴打他,也不许对他稍加侵犯,只有诉诸政府,听候政府的审判。假如拿住盗贼以后乘怒杀伤和殴打他,其罪行就等于杀害和殴打无罪的人。譬如有个国家的法律规定,盗窃现款十元者处笞刑一百,用脚踢他的脸的人也处笞刑一百。在这里如有盗贼侵入他人住宅,盗窃了十元钱以后想要逃走,却被主人拿住,并将其捆绑起来,甚至乘怒用脚踢了他的脸,那么按照这个国家的法律来办,犯窃款十元之罪的贼固应处以笞刑一百,而主人犯了平民私自制裁盗贼和用脚踢他的脸之罪,也须处以笞刑一百。国法之严如此,所以人们不可不有所畏惧。
从上述道理来考虑,可以理解报仇是不妥的。①杀我父母的人是在国内杀人的公众的罪人,逮捕处刑只是政府的职责,而非平民所能干予,纵因自己是被杀者的儿子,也没有私自代替政府杀害这个公众的罪人的道理。那不仅是冒失大胆的举动,也可说是不顾人民的职责、违背与政府订立的约束。假如政府对此处理不当或偏袒罪人,也只能根据不公正的情形对政府提出控诉。无论发生什么事故,都不能自己动手;即使杀亲的仇人在眼前徘徊,也没有私自杀害他的道理。
①作者写此文的前一年,即明治六年二月,政府公布了禁止报仇的法令。——校者
在从前德川时代,浅野①的家臣们为了给主人报仇,杀了吉良上野介,世间称之为赤穗义士,那岂不是大错而特错吗!当时日本的政府就是德川幕府,浅野内匠头、吉良上野介②和浅野的家臣们都是日本的国民,即都是约定服从政府法律,受政府保护的人。但因一时错误,上野介对内匠头有了无礼行为,内匠头竟不知诉诸政府,而在盛怒之下想私自杀害上野介,遂至引起双方争斗。德川政府裁判责令内匠头切腹自杀,上野介免刑。这一裁判实在是不公正的。可是浅野的家臣们如果认为这个裁判不公正的话,为什么不诉诸政府呢?兹假设四十七位义士于计议以后,据理依法诉诸政府,也许政府暴虐,初时对这个诉讼置之不理,也可能把他们逮捕处死。尽管如此,假如他们有一个被杀,仍不畏惧,又代之上诉,前仆后继地向政府控诉,一直到四十七名家臣诉尽了理、丧尽了命为止,那么不管它是怎样坏的政府,总会终于为理所屈,对上野介加以刑罚,从而改正其判决,只有这样才可以叫做真正的义士。但是他们过去不明白这种道理,身为人民而不知尊重国法,妄自杀害上野介,真可以说是错认了人民职分,侵犯了政府权限,私自制裁了别人的罪行。所幸当时德川政府把这些暴徒都处了刑,而使事件平息了结。假如不加惩处,那么吉良的族人一定会对赤穗的家臣们进行复仇而杀害他们,接着家臣们的族人又要对吉良的族人进行复仇,仇仇相报,永无休日,不到双方的族人和朋友死尽不止,所谓无政无法的社会就是这样的。私自制裁之遗害国家如此,岂可不慎?
①浅野,播州诸侯。其封地名赤穗,今属广岛县。——译者
②内匠头是浅野长矩的职名,司理土木工程事务,相当于清朝的营造司郎中;上野(州名)介是吉良义央的官职。介是次官。——译者
从前日本古时对于农民商人之辈冒犯了具有武士身分的人,设有格杀勿论的法律,这是政府公然默许私人制裁,岂非荒谬已极?凡是一个国家的法制,只应该由唯一的政府来施行,法制愈滥,政府的权力也随之愈弱。例如封建时代的三百诸侯,都握有生杀之权,从而政府的力量也就相应地削弱了。
私自制裁中最厉害的和为害政治最大的就是暗杀。环顾古今暗杀事件,有的是为了私怨,有的是为了夺取金钱。企图进行这种暗杀的人们,本来就怀着犯罪的决心,自己打算做个罪人。另外还有一种暗杀,并不是为了私人目的,而是憎恶所谓政敌(Political
enemy)而加以杀害。这种人由于各自政见不同,即以个人的见解,裁决他人的罪行,并侵害政府的权限,随意杀人,而且不仅恬不知耻,反而自鸣得意,自称为奉行天诛。也有人加以赞扬,称之为报国之士。可是所谓天诛,究竟是怎么样一回事呢?难道说是替天代行诛罚的意思吗?如果是这种意思,那就先要想一下自己的身分。本来在一个国家里居住,无论和政府缔结什么契约,总须约定遵守国法并接受保护。如在国家政事中发现令人不平的事,或认为有人危害国家,理应平心静气地诉诸政府。对政府置之不理,而自己来做替天行道的事,岂不是逾分已极吗?归根结底,这样的人虽然性情耿直,但是昧于事物之理,只知忧国之当然,而不知忧国之所以然。试观天下古今的事实,未曾有以暗杀而能成大事和增进人间幸福的。
不知尊重国法的人仅知畏惧官吏,在官吏面前尽量设法逃避表面上的罪名,实际上却已犯罪,而不以为耻。不仅不以为耻,还以其狡猾地破坏法制和逃避罪行为能事,企图博得好评。在现今社会上的日常谈话中,常有人说道,这虽是国家的大法,但也不过是政府的外表,要办某件事,只要私下计议妥当,使无碍于外表的大法,就成为公开的秘密了。这种人边笑边谈,毫不内疚于心,甚至于还和小吏们秘密策划,互相勾结,而装做无罪的人。固然国家的“大法”是过于烦琐,如果不是这样,前述阴谋也可能不会发生,但是从一国的政治来讲,却是最可怕的弊端。因为这样会养成轻蔑国法的习惯,助长一般人民不诚实的风气,不遵守应当遵守的法律,终于酿成罪行。例如禁止当街小便是现今政府的法律,可是人民却不能体会这个禁令之可贵,仅仅是怕遇见巡警,因此在日暮人稀的时候,等到没有巡警便违法自行方便,没想到竟被发现而受到了处罚。他们虽然当面认罪,但是内心并未体会到是犯了严肃的国法才被处罚,而只认为是倒霉才碰到了可怕的巡警。这种情况岂不令人可叹?因此,政府立法应力求简易,法律既定,就必须严格执行。如果人民看到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有不便之处,就应该毫无顾虑地提出意见。如已承认这些法律,并在其下生活,就不应窃议是非,而须严格遵守。
第9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