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日本古代官修史书,由上古神话传说起到叙述推古天皇朝(公元554—628年)止,完成于公元712年。——译者
论人与人平等
我在第一篇开首就曾说过:人生来就是一律平等、自由自在和没有上下之别的。今再引申其意,加以阐述:人的出生是天之使然,而非由于人力。他们之所以能够互相敬爱,各尽其责和互不妨害,是由于根本上都是同一人类,共戴一天,并同为天地间的造物。譬如一家之内兄弟和睦相处,根本上也是基于同系一家兄弟,共戴一父一母的人伦大义。
所以如就人与人之间的均衡一致而论,我们不能不说人与人是平等的。但是这种平等并不是现实情况上的平等,而是指基本权利上的平等。若就现实情况而论,人间确实存有很大的贫富强弱与智愚之别:有的是诸侯贵族,身居宫殿,锦衣美食;也有的是脚夫苦力,在陋巷暗室赁房居住,为当天的衣食奔走;有人施逞才智,充任官吏、巨商而左右天下,也有人毫无智慧,一生叫卖糖果度日;既有身强力壮的摔跤壮士,也有体质娇弱的卖笑娼妓。他们虽有所谓天壤之别,但从另一角度,就这些人的基本权利而论,则是完全平等,毫无区别的。所谓基本权利,就是人人重视其生命、维护其财产和珍视名誉。因为天生人类,就赋与了身心的活动,使人们能够实现上述权利。这是无论如何不能用人力来妨害的。诸侯的生命和脚夫苦力的生命是同样贵重的,豪商之于万金和糖果小贩之于分文,其当作自己的所有物而守护的心理是一样的。世间有两句不好的谚语:一句说“哭闹的孩子和地头①不好对付”,又一句说“父亲和雇主都是不讲理的”。从而有的人说人的权利也可以加以限制。这只是混淆现实情况与基本权利的说法。地头和农民虽然在现实情况上不同,但在权利上并无不同之处,如果农民身上的疼痛发生在地头的身上,也会一样痛,又如把地头爱吃的东西放在农民的嘴里,农民也会爱吃,憎恶疼痛和喜欢美味是人们的情欲,在不妨害他人的限度内达到可以达到的情欲就是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地头和农民之间没有丝毫轻重之别,只是地头富而强,农民贫且弱而已。贫富强弱是人们的现实情况,本来就不能相同。但如现在有人想倚仗富强之势,对贫弱的人肆行无理,以为这也是现实情况的不同,而没有妨害他人的权利,那就好比一个力士以为自己腕力大,就用他的腕力拧断邻人的手腕一样。虽然邻人的腕力本来比力士的腕力弱,但是他那原来就弱的腕力并不妨害他自己的灵活使用,所以不能成为被拧断的理由,只能说被力士拧断了手腕是不幸之至。
①日本封建时代的地方官吏,主要的职务是征收租税。——译者
兹将上述理论结合世事来谈一谈。在旧幕府时代,武士和平民之间有很大的差别,武士们作威作福,对待农民商人就象现在对待犯人一样,甚至有“格杀勿论”的法律②。在这种法律之下,好象平民的生命并不属于自己,而是借来的一样。农民商人无缘无故地要对武士低声下气,在外让路,在家让坐,甚至自己喂的马都不能骑。这岂不是蛮不讲理吗?
②在德川时代,如果武士认为平民和贱民对他们无礼,就可随时随地拔刀砍杀,称为“格杀勿论”。——译者
以上所说的是武士与平民个人之间相对的不公平。至于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就更不象话。幕府和三百诸侯都在他们的领地上建立小政府,任意处置农民商人,有时虽然装着慈悲的样子,其实不许人们保持应有的权利,有很多地方实在令人不忍卒睹。本来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如上所述,只是实际上的强弱情况不同,在权利上并无不同之理。农民生产稻米来养活众人,商人买卖物品以便利世人,这就是农民商人的职责。政府制订法令,制服恶人,保护良善,这就是政府的职责。政府为着履行这种职责,需要很多的经费,而政府本身没有米谷金钱,故须向农民商人征收赋税,以资维持,但这是在双方同意下获得的协议,这就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约束。所以如果农民商人缴纳赋税,严守国法,就可以说是尽了他们的职责;政府征收赋税以后,用之于正当开支,又能够保护人民,也可以说是尽了政府的职责。如果双方都尽了职责,又不违背约束,就不会发生异议,而能各自行使权利,丝毫没有干涉对方的道理。然而在幕府时代,把政府叫做主上,如果替主上办差事,就滥抖威风,一路上白坐轿子,过河不给渡钱,用挑夫不给工钱,甚至这些老爷们还向挑夫勒索酒钱,真是可恶已极。此外又为满足王公贵人的享受嗜好而大兴土木,或因官吏胡乱办事,浪费金钱,以致入不敷出,于是就用种种名目来增税,征收苛捐杂税,名之为“报答国恩”。所谓“国恩”的意义,据说是能使农民商人等不怕盗贼暴徒,安居乐业,就算是政府的恩惠。固然人民能够安居乐业是仰仗政府的法律保护,但是制订法律,保护人民本来就是政府应尽的职责,不能叫做恩惠。假如政府把保护人民叫做恩惠的话,那么农民商人向政府缴纳赋税,也可以叫做恩惠了。又如政府把处理人民的诉讼事项说成是政府的烦累,那么人民也可以说:“在生产出来的十包米中被拿走五包的租税,则是农民最大的烦累了”。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理是说不尽的。反正如果彼此有同等的恩惠,就没有一方道谢,另一方不道谢的道理了。
追溯这种恶俗的起因,根本上是弄错了人类平等的大原则,把贫富强弱的现实情况用作为非作歹的工具,致使政府倚仗富强的势力来妨害贫弱人民的权利。因此一个人必须时时刻刻记住相互平等的原则,这是人类世界最要紧的事情。用西洋的话说,就是“reciprocity”〔相互关系〕和“equality”〔平等〕。第一篇开首所说的人与人平等亦即指此。
以上的议论虽然好象袒护农民商人,并且似乎有些夸大,但又可以从另一角度来得出其他的论点。大凡处人之道,必须随着对象不同而改易方法。原来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二位一体而有职责的区分,并建立在下述紧密的约束之上:即政府代表人民执行法律,人民则须遵守法律。譬如今天在日本国内遵奉明治年号的人,就成为缔约同意遵守政府法令的人民。因此一旦制定成国法,即令对个别人民或有不便,在修订以前就不能变更,必须小心翼翼谨慎地加以遵守,这就是人民的职责。但是有些不学文盲,连“有理无理”的“理”字都不懂得,除饮食起居外一无所知。由于不学,所以贪欲极深,公然欺诈,狡避政府法令,不知国法与自己的职责为何物。虽然子女日繁,却不知教子之道,这就是所谓恬不知耻,愍不畏法的蠢才。他们如果子孙繁昌,对于国家是无益而有害的。要治理这些蠢才,决不可喻之以理,除迫不得已以力威摄镇压横行一时的大害以外,再没有别的办法。这就是世间所以有凶暴政府的原因。不只我国旧幕府如此,自古亚洲各国都是这样的。所以一国的暴政未必只是暴君酷吏所为,事实上又是由于人民无知而招致的灾殃。有人受人嗾使,进行暗杀;有人误解新法,掀起叛乱;有人用强横办法,捣毁富有之家,酗酒偷盗;他们的举动简直不象是人类的行为。对于治理这等蟊贼,就是释迦、孔子恐怕也拿不出什么好办法,必须施行严厉的政治。因此就可以这样说:假如人民想避免暴政,必须赶快立志向学,提高自己的才德,俾能达到和政府平等的地位,这就是我们劝学的宗旨。
第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