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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人们只有在了解到或在审讯过程中猜到指控及指控依循的证据后,才能递呈击中要害的、说服力强的抗辩书。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面临的局面是棘手和繁难的,但他们却执意这么做。因为法律不鼓励辩护,只是允许辩护,甚至在是否可以理解成法律允许辩护这一点上也有意见分歧。严格地说,法律不允许为被告辩护,作为辩护律师出庭的人事实上只被人们当作讼师而已,这给所有律师的脸上抹了黑。K下次参观法院办公室的时候,得去看看律师办公室,这一辈子应该开开眼界。他大概会被聚集在那儿的人吓得魂不附体。那间办公室又小又挤,这说明法院根本不把律师放在眼里。室内只靠一个小天窗采光,天窗很高,你想看看外边,就得让某个同僚把你驮起来,但这时附近烟囱里冒出的浓烟会呛得你喘不过气来,并且把你的脸薰得污黑。再举一个例子,以说明这个地方到底是什么样子:一年多以前,地板上就有了一个洞,虽然没有大到能掉进一个人,但足够滑进一条腿去。律师办公室位于阁楼顶部,所以,如果你的脚滑进洞里,它就会穿过阁楼的地板,高悬在那些委托人等待接见的过道上方。如果律师们认为这种状况很丢脸,他们并非言过其实。他们向当局反映后,没有丝毫结果;而自费进行彻底修缮和改建则是严格禁止的。当局采取这种做法是有所考虑的:他们打算取消辩护律师,最好一个也不剩;辩护的责任完全由被告自己担负。这种看法很有道理;但如果从这点出发得出结论说,被告在这个法院里出庭时不需要辩护律师,那就大错特错了。相反,这个法院比任何其它法院更需要律师在场,因为诉讼过程对公众和被告都是保密的;当然只能保密到一定程度,不过事实证明,保密的范围可以很广。因此,既然被告不能看到法院的文件,人们——尤其是被告,他们是当事人,有许多忧虑使他们分心——很难从一次审讯过程中猜出法院手中有哪些材料,于是便只好让辩护律师插手干预了。一般说来,辩护律师不能参与审查,得在审讯后立即询问被告,可能的话,在预审法院的门口就询问,然后对他得到的大都是十分纷乱的材料进行整理,以便得到一点辩护时可能用得上的材料。但这也不是最重要的事情,因为通过这种方式并不能获取很多材料;当然这儿和别处一样,有本事的人可以比别人多摸到一些情况。
最重要的事情是辩护律师与法官的个人关系;辩护律师的主要价值便在于此。K现在大概已从亲身体验中发现,法院组织的底层并不是洁白无瑕的,其中有不少贪官污吏,使这个天衣无缝的司法系统出现了一个相当大的裂口。许多小律师采取行贿,或是搜集流言蜚语等方法,企图钻这个缺口的空子;文件失窃的情况实际上已经出现过,至少过去有过这种事。不可否认的是,上述办法可以暂时取得对被告有利的结果,律师们因此感到骄傲,并以此为诱饵,来招揽新的委托人;但是这些方法对案件的发展起不到作用,或者只能起坏作用。除了与地位较高的官员的令人羡慕的私人关系外,任何东西都没有真正价值;这儿说的地位较高的官员当然是指基层的地位较高的官员。只有借助这种关系,才能对诉讼过程施加影响;这种影响开始不易觉察,但随着案子的进展,将变得越来越显着。当然有这类关系的律师为数甚少,K的选择可以说是很幸运的。也许只有其他一两位律师才能自夸他们有像霍尔德博士那样的关系。这些人不屑理睬坐在律师办公室里的那班蠢货,他们和那班平庸的律师没有任何来往,而和法官们的关系则十分密切。霍尔德博士甚至用不着法院开庭时每次必到,用不着在预审法官们的前厅中恭候接见,也用不着为了取得一个虚假的成功或者更无聊的结果而在他们面前低三下四。这些都用不着,K自己亲眼看见,法官们,其中不乏职位很高的法官,主动找到霍尔德门上来,心甘情愿,毫不隐瞒地向他提供情况,至少对他进行大胆暗示,和他议论各件案子下一步的转折;有时他们甚至会被他说服,接受他的一种新观点。
他们也许很快就能被说服,但是对此可别指望过高,因为他们可能会爽快地接受一种有利于为被告辩护的新观点,但他们会立即回到办公室,作出完全相反的决定,给被告判以重刑,比他们已经表示要放弃的原判重得多。反对已经作出的判决当然是办不到的,因为他们私下里对你说的,只是私下里对你说说而已,不能在公开场合中照办,即使辩护律师以别的理由竭力博取了这些先生的支持也没用。另一方面应该考虑到,这些先生来拜访辩护律师——他们当然只拜访经验丰富的律师——,并非出于善意的考虑或友好的感情;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事实上离不开辩护律师。他们都知道,这个从一开始就坚持要保密的司法体系弊病甚多。法官们深居简出,无法和公众接触;他们训练有素,足以处理一般案件,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几乎全是十分机械的,只需推一把就行;然而,如果案子过于简单,或者特别棘手,他们便往往一筹莫展;他们完全不能正确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他们白天也好,夜里也好,只接触司法体系的工作——而对人性的了解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他们到律师那儿去的目的是求教,他们身边总跟着一个带着机密文件的仆人。许多人们料想不到能碰见的先生们会坐在律师家的窗前,绝望地看着外面的街道;而律师则坐在办公桌后面,研究他们的文件,以期帮他们出个好主意。在这种场合,人们会发现,这些先生们如何看重自己的职务,当他们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时,又是多么绝望。换句话说,他们的处境并不容易,如果认为他们的处境甚为容易的话,那就对他们太不公道了。
在这个司法体系中,官员的级别层层上升,无边无际,甚至连内行也不知道这个等级制度的全貌。法院的诉讼程序一般对低级官员保密,因此连他们也很难知道,他们曾经为之工作过的案子下一步是如何进展的。他们常常不知道,进入他们的职权范围,由他们来审理的特殊案件来自何处,也不知道将要转呈到哪儿去。他们只了解案件的几个孤立阶段中的一些情况;这些官员们对终审判决及作出终审判决的理由均一无所知。他们被迫把自己束缚在法律规定他们过问的那个办案阶段内,而对于后来的情况——换句话说,对于自己办案的结果——的了解则往往不如辩护律师。辩护律师通常可以和被告保持接触,这种接触几乎可以一直保持到案子审理完毕。因此,从这方面来说,低级官员们可以从辩护律师那儿了解到许多值得了解的情况。既然K对这些情况已经心中有数,那么,当他发现法官们脾气暴躁,对待被告态度蛮横时,就不会大惊小怪了。这是人人皆有的经验。法官们的脾气都很暴躁,无一例外,哪怕在他们表面上看来镇静自若的时候也是如此。小律师们可能会为此而感到不愉快。举例来说,下面这个故事流传得很广,看来是完全属实的。
一位心地善良、心平气和、年岁已高的法官,手头有一桩难办的案子,律师提出几份申诉书后,事情变得更复杂了。他已经琢磨了整整一天一夜——法官们确实认真得出乎任何人的预料。就这样,经过二十四小时几乎毫无成效的苦于,到了拂晓时分,他走到门口,躲在门后,把每一个想进来的律师都推下楼去。律师们聚在楼下,商量着对策。从一方面来说,他们确实没有什么权利可以进去,因此很难采取任何反对法官的法律行动,况且正像上面已经讲过的那样,他们总是尽量避免冒犯法官们。可是从另一方面说,他们少进法院一天就意味着。损失了一天时间,因此争取进去是很关键的一举。最后他们一致认为,把那位老先生拖累是上策。律师们依次奔上楼去,作出最有效的消极抵抗的姿势,听凭法官把他们推下楼,反正楼下的同事们会伸出手臂接住的。这种情况持续了差不多一个钟头后,那位老先生——他通宵未眠,确实已经精疲力尽了——渐感不支,便回自己的办公室了。楼下的律师们起先不相信,指派一个人上楼,躲在门后观察了一阵,确知屋里真的没人了,他们才进去。据大家说,他们进去后连嘀咕一声也不敢,因为虽然那些一文不名的律师们在某种程度上也会贸然对法院里的情况作出自己的分析,但他们却从来不敢提议或坚持改善司法制度。然而,几乎每个被告,即使是其中头脑很简单的人,从一开始起就显露出一种建议改革的热情,这是很有代表性的。但是,这种热情往往只是徒费时间和精力而已,这些时间和精力完全可以更有效地用到别的方面去。惟一理智的做法是使自己适应现存条件。即使可以在这儿或那儿作一些局部改进——但是这么想的人准是个疯子——由此得到的好处也只能对将来的被告有利,而提建议的人本身的利益反而会大受损害,因为他冒犯了报复心理极重的法官们。这种犯上的事情千万做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