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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命年关系第六
男年女命,虽各视其乘临,以言休咎,而彼此相求,具可详其成败,以决疑违。
若为用度交加而无战刑,则赤绳之系,业经前定,虽遐必成。即见异方遥合,而当旺相,则有青鸟之传,自必易孚,既成且速。若女年克其男命,而后且克日、克官、克龙,则反居鬼空无气之乡者,女必伤夫。若男命克其女年,而龙更克辰、克财、克后,则复陷废休伤害之地者,行将损妇。
成改迟速始终琐象第七
成不成,莫相刑。以二后之与日上较言也。
凡日上神与后所乘神相刑则不成,否则宜成。两言决之耳。盖不惟日辰之上下,彼此不宜相刑,即后之所乘亦不宜与日上相刑,刑其日上之神,犹之乎刑日也。刑日则已不利于男,何可成也?
得不得,制其物。以干上神能制支上神,否则异方三合之神得之,上能制支辰也。凡日上神能制支上神,或异方三合之神加支,而制其支,则易得,否则难得。亦两言决之耳。物云者,支为物也。如甲子日戌加子之类。按此二法,只因支干上下无交生互合之象,特变通而次第求之,以占成与得之可否耳。然成得两字者,则有所指不可漫然忽过。盖成则坦怀而无虑,故但视刑。得则着意而有为,故须求制。至于天罡之加,则又不得已而视之,以决疑耳。非真有关于男女之休咎也。
盖孟为事始,虚则未实,故难言成。仲介事中,骑墙莫决,故亦难必。季则实为事之终,故可得而成也。迟速之机,则观休旺,旺相则宜速就,休囚惟利迟成。
始终之义,则视三传,初吉末凶,则有始无终;初凶末吉,则先难后易。中凶多变,中吉无亏。
三传俱吉,而递生日辰者,百年可与其齐眉。
龙后休囚,而传递克之者,二姓恐难于偕老。
古今占验第八
婚姻为人伦之首,即关风化,更切宗祧,而百年休咎,全在于此,诚非细务也。乃古今占验,独不多存,其故为秘惜而不轻示人耶?抑理数元微,成法未可尽拘,正不必多存也?然而引伸触类,取用方可不穷;而刻舟求剑,识见反多窒隘,虽多亦奚以为?
占验一
己酉年三月己卯日戌将辰时,男戊辰生四十二岁,女己丑年生二十一岁,申酉空,寅卯落空。
断:占云,此课求亲不必用媒,私情业已相通矣,事在必成。但非真女耳。盖凡占婚,以日为夫宫,辰为女位,龙则象夫,后则象女。年命相加为必成,神煞无良则淫贱。
按此占,丑作天后,加于日上,而大吉即为女命,是则妇临夫位,男则先有其女矣。未作青龙,加于女命之上,而小吉即是男身,女之命中,则亦素有其男矣。又何必媒妁之言、父母之命而后可也?故主必成。
元合悉为不正,而乃妇位全逢,女年之上复见本命咸池,是以知其非真女也。况门户相加,而传又见之,私通往复,宁止一次哉?婚虽必成,亦可耻矣。
占验二
占云,婚必成,后必有讼。助夫益子,自可齐眉,财官旺相,夫妻安享者也。媒亦得力,当为女家之亲。女必清白修长,出身微贱。
盖干支上下,金水相生,故主必成。天网之局,末助初鬼,故主有讼。干为夫,支为妇,干乘仪禄,支乘长生,故主齐眉安享。初为男,末为女,末生初,故主助夫。日上遁甲为子,而辰上遁壬生甲,故主益子。法以六合为媒,而藏则视中传,中见胜光,与妻财同类,故为女家之亲。火生初传男未之上,故主得力。即以纳音为媒而责之,则癸酉纳音金,而与支辰同类,
当为女家亲也。金生水,亦主得力。女必清白修长者,亦以支上言之也。盖凡女命得实,则从年上言其色相。后之所乘,观其本来面目。则第从辰上观之可耳。出身微贱,以后乘咸池,辰上得元阴也。官鬼两见而相刑,斯其再醮者乎?讼端之所起,亦当在是矣。果为前夫之弟所讼。验甚,确甚。
凡以纳音为媒位者,当分阴阳。癸酉为阴金,法当责酉为媒位,而其上神何如,故此占取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