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清会典台湾事例>第48章
恐吓取材
一、凡台湾无藉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拟斩立决。犯该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仍酌其情罪较重者,改发新疆及黑龙江等处为奴。审系被诱随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逐回原籍,严加管束(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三年定。嘉庆十七年,将“改发新疆及黑龙江等处为奴”句改为“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道光六年,调剂新疆遣犯,将“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句改为“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旧发往,仍复原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九十四。
起除刺字
一、台湾无籍游民除犯该徒、流以上仍照定例办理外,若犯止枷杖、例应逐回原籍管束者,面刺“逐水”字样(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三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九十九。
刑律人命
谋杀人
一、台湾等处商船图财害命之案,均照苗人图财害命例,拟斩立决枭示。与命、盗案内例应斩枭之犯,均传首厦门示众;仍将犯罪事由,榜贴原犯地方(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一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
斗殴及杀人
一、广东、福建、广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纠众互殴之案,除寻常共殴、谋殴虽人数众多并非械斗及台湾械斗之案仍各照旧例办理外,如审系预先敛费、约期械斗雠杀,纠众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谋纠斗之首犯拟绞立决;三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毙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拟斩立决;四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毙彼造二十命以上,首犯拟斩立决枭示。如所纠人数虽多、致毙彼造一命,首犯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二命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三命者,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若致毙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谋纠斗之首犯,例应分别斩绞立决者,各从其重者论;其随从下手伤重致死应行拟抵者,均依本律例拟抵;伤人及未伤人者,亦各按本律例分别治罪。至彼造仓猝邀人抵御、并非有心械斗者,仍照共殴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将主谋首犯审出究办及有心回护将械斗之案分案办理,该督、抚严参;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议处治罪。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零四。
刑律诉讼
诬告
乾隆五十四年谕:‘掳奎林奏“审拟刑逼良民为匪之县丞史〈日奂〉彩”一摺,内称“讯明所诬匪犯简武、李廉二名,实无为匪情事;因被李安喜挟嫌控告,差拿到案。该县丞因循拖延,发原差张连庄茂管押;简武等并无银钱送给,该差因将简武等用竹根撑开两手、绳吊屋梁,连夜叠加拷打,以致简武等诬认从逆为匪。请将张连庄茂发往乌鲁木齐给种地兵丁为奴;在台湾枷号半年,满日发遣”等语。张连庄茂因本官发交管押之人恣意需索,已属不法;复敢于严禁班馆之时将简武等滥行叠加吊打,以致畏刑诬服,拖累良民,情殊可恶!台湾民刁俗悍,若仅如内地案件按照定例办理,不足以儆刁恶而安善良;张连庄茂,着交地方官在台湾照样吊打一月,然后枷号半年,满日再行依拟发遣’。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十八。
刑律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
嘉庆四年覆准:秋审情实人犯,应仍照旧例分禁各州县,毋庸留禁省监。除台湾府斩绞监候人犯系远隔重洋,仍照例留禁省监,并离省窎远府分,秋审仍照例由巡道审勘外,其余各省斩绞重犯,俟督、抚审勘后,俱照旧例发回各州、县监禁,即于犯事地方处决示众。如此,省监不致多聚凶囚;且在本处正法,不特乡党可以触目儆心,即尸亲人等见凶犯伏法,亦可以消其冤忿。其往返递解重囚,仍严饬沿途地方官照例委员差派兵役,逐程小心护解,不得稍有疏虞。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