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制
道光三年奏定:调补台湾武职所带人役,总兵、副将三十名,参将、游击、都司二十名,守备以下等官十名。旗员外任绿营武职,照汉官加一倍。违定数多带者,降一级调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二。
拔补
康熙五十二年议准:台湾营兵以三年为满,由内地各营选年力精壮、有身家者拨往换班。各该营造具年貌、籍贯并注明疤痣、箕斗清册三本,一存原营、一交厦门点兵官核验、一交台湾验明收伍。换回之日,仍照册稽察,发回各原营。其在台湾逃亡、裁革兵缺,不得在彼募补;于台湾呈报到日,各原营即照数选兵拨往厦门。无论水、陆,计有十名以上,即委千、把等一名搭船管押,前往归伍。如换班时有私相顶替及换名不换人者,将管押官革职,内地该管官与台湾该管官各降二级调用。总兵官不稽察者,降一级留任;提督罚俸一年,总督交与吏部察议。如查出揭报题参者,免议。
雍正五年奉旨:‘台湾换班兵丁,着该管官选勤慎可用之人拨往。倘兵丁到彼有生事不法者,或有发觉、或被驻台官参出,将选拨之该管官一并议处’。
乾隆六年奏准:台湾换班兵丁,由内地各营选拨。如到台生事不法,将原选拨官降一级调用。
道光四年谕:‘前据赵慎畛奏:台湾营弁,请照海疆久任之例,计俸升补;当交兵部议奏。兹据奏称:“驻台守备以上久停更调,而千、把总以下仍系纷纷更换,于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资约束。嗣后台湾千、把总、外委、额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满,俱着毋庸调回内地;其留台分别保题升补之处,均着照所议行。至该督奏请千总俸满先加升衔,未免过优;且留台将备等向无此例,亦觉两歧。所请,着不准行。该处营员现虽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旧三年更换。惟兵丁内有由台召募土著入伍者,一经着有劳绩,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补渐多,则营弁半属台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渐防微之道。着该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庆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台募兵丁甄拔并召募台地土著兵丁,均不得过十分之一,以符定额’。
军器
道光三年奏定:台湾地方,除熟番、屯丁应用器械及民间菜刀、农具外,如有私藏弓箭、腰刀、挞刀、半截刀、标枪、长矛等项及私造各色旗帜,该地方官均照失察贩卖军器例分别议处。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四。
约束
嘉庆十二年议定:台湾换班兵丁脱逃,管带官防范不严,每名降一级留任;其原营派拨不慎之员,每名罚俸一年。
道光三年奏定:台湾游击、守备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革职提问。参将、副将、总兵如徇庇不行揭报者,均降三级调用;止于失察者,均降一级调用。若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武职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者,降一级留任。
又奏定:台湾系海疆重地,换班兵丁由内地各营派往,该管官详加遴选,将动慎安分之人派往;其不安分者,当即革伍,不准派往。至到台后,责令台营该管各官严行约束。如兵丁酗酒殴毙人命,将台营约束不严之该管官降一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原营派拨不慎之员均罚俸一年。若结会拜盟、纠伙持械欺压良善及逼索诈奸、扰害地方以致酿成事端者,将台营约束不严之该管官革职,兼辖、统辖各官均降二级调用,总兵降一级调用,原营派拨不慎之员降一级留任。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五。
保甲
雍正十一年议准:台湾多流寓之人,除立有产业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并无家室产业如佃户、佣工、贸易之类,取具业主、房主、邻佑保结,附于甲牌之末汇报,以备稽察。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六。
第4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