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知府等官
台湾省属台湾、台南、台北知府各一人,抚民理番同知驻水沙一人,澎湖、埔里社地方通判各一人,经历一人、经历兼司狱事一人,澎湖八罩巡检一人。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湾府,设知府等官。
雍正元年,福建台湾府设淡水捕盗同知一人。
五年,福建设台湾府通判一人,驻澎湖;裁澎湖巡检一人。
九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驻竹堑。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六。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裁泉州府西仓同知,改设台湾府北路理番同知一人;其南路台湾、凤山两县社民甚少,改海防同知为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
三十二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所属八里岔巡检为淡水厅属新庄巡检。
五十一年,改福建台湾府理番同知驻鹿仔港。
嘉庆十六年,福建设台湾府噶玛兰通判一人,驻五围;设罗东巡检一人,兼司狱事。
光绪元年,福建台湾置台北府,设知府一人;裁淡水厅同知一人。
又改台湾澎湖厅属(按应为彰化县属)噶玛兰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驻基隆;移台湾南路同知驻卑南;改北路同知为中路同知,驻扎水沙连:各加“抚民”字样。
八年,福建台湾府设抚民通判一人,驻埔里社。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七。
各省直隶州知州等官
台湾省,台东直隶州知州、州同、州判、吏目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八。
各省知县等官
福建台湾,台湾府属台湾、彰化、云林、苗栗四县、台南府属安平、凤山、嘉义、恒春四县、台北府属淡水、新竹、宜兰三县知县各一人、典史各一人,彰化、凤山、嘉义三县县丞各一人,噶玛兰县丞一人,台湾县葫芦墩、彰化县、淡水厅大甲、凤山县枋寮、嘉义县斗六门、佳里兴巡检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九。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湾、凤山、诸罗三县,隶台湾府;各设知县、典史等官。
雍正元年,析福建台湾府诸罗县北半线地方置彰化县,仍隶台湾府,设知县、典史等官。
九年,移福建台湾县县丞驻罗汉门;凤山县万丹地方,添设县丞一人,管辖淡水、枋寮口等处;移原设淡水巡检驻大昆麓;诸罗县笨港地方,添设县丞一人;移原设之佳里兴巡检驻盐水港。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十。
第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