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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传语又称纣力能索铁伸钩,抚梁易柱。言其多力也。蜚廉、恶来之徒,并幸受宠。言好伎力之主致伎力之士也。或言武王伐纣,兵不血刃。夫以索铁伸钩之力,辅以蜚廉、恶来之徒,与周军相当,武王德虽盛,不能夺纣素所厚之心,纣虽恶,亦不失所与同行之意。虽为武王所擒,时亦宜杀伤十百人。今言不血刃,非纣多力之效,蜚廉、恶来助纣之验也。
案武王之符瑞不过高祖。武王有白鱼、赤乌之佑,高祖有断大蛇、老妪哭于道之瑞。武王有八百诸侯之助,高祖有天下义兵之佐。武王之相,望羊而已;高祖之相,龙颜隆准,项紫,美须髯,身有七十二黑子。高祖又逃吕后于泽中,吕后辄见上有云气之验,武王不闻有此。夫相多于望羊,瑞明于鱼乌,天下义兵并来会汉,助强于诸侯。武王承纣,高祖袭秦。二世之恶,隆盛于纣,天下畔秦,宜多于殷。案高祖伐秦,还破项羽,战场流血,暴尸万数,失军亡众,几死一再,然后得天下,用兵苦,诛乱剧。独云周兵不血刃,非其实也。言其易,可也;言不血刃,增之也。案周取殷之时,太公阴谋之书,食小儿丹,教云亡殷,兵到牧野,晨举脂烛。察《武成》之篇,牧野之战,血流浮杵,赤志千里。由此言之,周之取殷,与汉、秦一实也。而云取殷易,兵不血刃,美武王之德,增益其实也。凡天下之事,不可增损,考察前后,效验自列。自列,则是非之实有所定矣。
世称纣力能索铁伸钩;又称武王伐之,兵不血刃。夫以索铁伸钩之力当人,则是孟贲、夏育之匹也;以不血刃之德取人,是则三皇、五帝之属也。以索铁之力,不宜受服;以不血刃之德,不宜顿兵。今称纣力,则武王德贬;誉武王,则纣力少。索铁、不血刃,不得两立;殷、周之称不得二全。不得二全,则必一非。
孔子曰:"纣之不善,不若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恶居下流,天下之恶皆归焉。"孟子曰:"吾于《武成》,取二三策耳。以至仁伐不仁,如何其血之浮杵也?"若孔子言,殆(沮)〔且〕浮杵;若孟子之言,近不血刃。浮杵过其实,不血刃亦失其正。一圣一贤,共论一纣,轻重殊称,多少异实。
纣之恶不若王莽。纣杀比干,莽鸩平帝;纣以嗣立,莽盗汉位。杀主隆于诛臣,嗣立须于盗位,士众所畔,宜甚于纣。汉诛王莽,兵顿昆阳,死者万数,军至渐台,血流没趾。而独谓周取天下,兵不血刃,非其实也。
传语曰:"文王饮酒千钟,孔子百觚。"欲言圣人德盛,能以德将酒也。如一坐千钟百觚,此酒徒,非圣人也。饮酒有法,胸腹小大,与人均等。
饮酒用千钟,用肴宜尽百牛,百觚则宜用十羊。夫以千钟百牛、百觚十羊言之,文王之身如防风之君,孔子之体如长狄之人,乃能堪之。案文王、孔子之体,不能及防风、长狄。以短小之身,饮食众多,是缺文王之广,贬孔子之崇也。
案《酒诰》之篇,"朝夕曰祀兹酒",此言文王戒慎酒也。朝夕戒慎,则民化之。外出戒慎之教,内饮酒尽千钟,导民率下,何以致化?承纣疾恶,何以自别?且千钟之效,百觚之验,何所用哉?
使文王、孔子因祭用酒乎,则受福胙不能厌饱;因飨射之用酒乎,飨射饮酒自有礼法;如私燕赏赐饮酒乎,则赏赐饮酒,宜与下齐。赐尊者之前,三觞而退,过于三觞,醉酗生乱。文王、孔子,率礼之人也,赏赉左右,至于醉酗乱身:自用酒千钟百觚,大之则为桀、纣,小之则为酒徒,用何以立德成化,表名垂誉乎?世闻"德将毋醉"之言,见圣人有多德之效,则虚增文王以为千钟,空益孔子以百觚矣。
传语曰:"纣沉湎于酒,以糟为丘,以酒为池,牛饮者三千人,为长夜之饮,亡其甲子。"
夫纣虽嗜酒,亦欲以为乐。令酒池在中庭乎,则不当言为长夜之饮,坐在深室之中,闭窗举烛,故曰长夜。令坐于室乎,每当饮者起之中庭,乃复还坐,则是烦苦相藉,不能甚乐。令池在深室之中,则三千人宜临池坐,前俯饮池酒,仰食肴膳,倡乐在前,乃为乐耳。如审临池而坐,则前饮害于肴膳,倡乐之作不得在前。夫饮食既不以礼,临池牛饮,则其啖肴不复用杯,亦宜就鱼肉而虎食。则知夫酒池牛饮,非其实也。
传又言:纣悬肉以为林,令男女裸而相逐其间,是为醉乐淫戏无节度也。夫肉当内于口,口之所食,宜洁不辱。今言男女裸相逐其间,何等洁者?如以醉而不计洁辱,则当其浴于酒中,而裸相逐于肉间。何为不肯浴于酒中?以不言浴于酒,知不裸相逐于肉间。
传者之说,或言:车行洒,骑行炙,百二十日为一夜。夫言用酒为池,则言其车行酒非也;言其悬肉为林,即言骑行炙非也。
或时纣沉湎覆酒,滂□于地,即言以酒为池。酿酒糟积聚,则言糟为丘。悬肉以林,则言肉为林。林中幽冥,人时走戏其中,则言裸相逐。或时载酒用鹿车,则言车行酒、骑行炙。或时十数夜,则言其百二十。或时醉不知问日数,则言其亡甲子。周公封康叔,告以纣用酒期于悉极,欲以戒之也。而不言糟丘酒池,悬肉为林,长夜之饮,亡其甲子。圣人不言,殆非实也。
传言曰:"纣非时与三千人牛饮于酒池。"夫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纣之所与相乐,非民,必臣也;非小臣,必大官,其数不能满三千人。传书家欲恶纣,故言三千人,增其实也。
传语曰:"周公执贽下白屋之士。"谓候之也。夫三公,鼎足之臣,王者之贞干也;白屋之士,闾巷之微贱者也。三公倾鼎足之尊,执贽候白屋之士,非其实也。时或待士卑恭,不骄白屋人,则言其往候白屋。或时起白屋之士,以璧迎礼之,人则言其执贽以候其家也。
传语曰:"尧、舜之俭,茅茨不剪,采椽不斫。
夫言茅茨采椽,可也;言不剪不斫,增之也。《经》曰"弼成五服"。五服,五采服也。服五采之服,又茅茨采椽,何宫室衣服之不相称也?服五采,画日月星辰,茅茨采椽,非其实也。
传语曰:"秦始皇帝燔烧诗书,坑杀儒士。"言燔烧诗书,灭去《五经》文书也。坑杀儒士者,言其皆挟经传文书之人也。
烧其书,坑其人,诗书绝矣。言烧燔诗书、坑杀儒士,实也;言其欲灭诗书,故坑杀其人,非其诚,又增之也。
秦始皇帝三十四年,置酒咸阳台,儒士七十人前为寿。仆射周青臣进颂始皇之德。齐淳于越进谏始皇不封子弟功臣自为(狭)〔挟〕辅,刺周青臣以为面谀。始皇下其议于丞相李斯。李斯非淳于越曰:"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臣请敕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有敢藏诗书、百家语、诸刑书者,悉诣守尉集烧之;有敢偶语诗书,弃市;以古非今者,族灭。吏见知弗举,与同罪。
始皇许之。明年三十五年,诸生在咸阳者多为妖言。始皇使御史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者,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七人,皆坑之。燔诗书,起淳于越之谏;坑儒士,起自诸生为妖言,见坑者四百六十七人。传增言坑杀儒士,欲绝诗书,又言尽坑之。此非其实而又增之。
传语曰:"町町若荆轲之闾。"言荆轲为燕太子丹刺秦王,后诛轲九族,其后恚恨不已,复夷轲之一里,一里皆灭,故曰町町。此言增之也。
夫秦虽无道,无为尽诛荆轲之里。始皇幸梁山之宫,从山上望见丞相李斯车骑甚盛,恚,出言非之。其后左右以告李斯,李斯立损车骑。始皇知左右泄其言,莫知为谁,尽捕诸在旁者皆杀之。其后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民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地分"。皇帝闻之,令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人诛之。夫诛从行于梁山宫及诛石旁人,欲得泄言、刻石者,不能审知,故尽诛之。荆轲之闾何罪于秦而尽诛之?如刺秦王在闾中,不知为谁,尽诛之,可也。荆轲已死,刺者有人,一里之民,何为坐之?始皇二十年,燕使荆轲刺秦王,秦王觉之,体解轲以徇,不言尽诛其闾。彼或时诛轲九族,九族众多,同里而处,诛其九族,一里且尽,好增事者则言町町也。

儒增篇
儒书称尧、舜之德,至优至大,天下太平,一人不刑;又言文、武之隆,遗在成康,刑错不用四十余年。是欲称尧、舜,褒文、武也。夫为言不益,则美不足称;为文不渥,则事不足褒。尧、舜虽优,不能使一人不刑;文、武虽盛,不能使刑不用。言其犯刑者少,用刑希疏,可也;言其一人不刑,刑错不用,增之也。
夫能使一人不刑,则能使一国不伐;能使刑错不用,则能使兵寝不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