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在乎均分割的习俗已存在了某些时间以后,它便倾向于产生这样一种情况,即这种因拥有财产而使他们有闲暇钻研知识的人数逐渐变得越来越少。这是从以上全部研究中直接得出的必然结论。我们已在辽阔的法兰西王国普遍看到了这一事实的例证。在那里,富有的地产所有者和房产所有者的人数在迅速减少。①当我们在论述瑞士的情况时,已经提到了缺少士绅阶级所引起的一些不便,因而无需在此重复,但是,除了在那里己说过的难于找到恰当的人来处理重要的法律事务之外,还有,当上述阶级由于地产再分割而行将消失的时候,我试问,在没有一个常在的士绅阶级的情况下,对每一个文明社会的福利非常必要的所有其他下属职务怎样来充实呢?我们到哪里去找适于执行治安推事职务的人、省议会的议员(例如,法国的省和州的议会)、地方自治市的成员、道路受托管理人(因为道路最需要按地段来管理),最后还有陪审员呢?难道我们确实可以设想,所有这些职务都同样可以由这样一批人——他们的大部分时间都用在耕作他们的小地产上。从而没有多少闲暇来阅读、思考或与别人商量——来很好地履行吗?
在法国,自七月革命以来,为了把选举制扩展到该王国的各个地区,通过了各种具有自由性质的法律。自国民议会时期起,首先把国土划分为省,这些省再分成那么多的州,最后又分为公社。上面提到的这些法律,其目的是要给每一个这样的行政区设立一个由某一部分人民选举的议会来处理它的地区性事务。这些法律的目的是极好的。但是,在许多公社中,由于缺乏适当的人选,至今还不可能实施这些法律。不久以前,王国的下院公开宣称:
在玉国2/3
的公社里,在寻找具有一般阅读和书写能力同时又愿意履行市长或助理职务的人员方面,困难很大。这一声明得到了赞同的表示。因为在法国,市长是很少几种没有薪金的公职之一。虽然我们假设这样的断言未免言过其实,但竟然能拿这样的虚言来妄断的社会状况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呢?毫无疑问,发展初等教育可消除这种产重的愚昧无知,并且在国家职务方面如果不能提供比目前更愿意担任公职的人,那末也可提供更合格的人才。然而,要是士绅阶级的人数更多一些,那未人们决不会感到缺乏恰当的人选,也不会产生因没有这样一个阶级而引起的各种弊病,这一切都完全可以避免。
非常开明的法国人曾向我诉说:许多地区都体验到,由于担任治安推事和下级司法机关职务的人的无知和普遍低能而引起的弊病。治安推事的人数是如此之多,以致如果那里的士绅不愿意无报酬地承担这种工作的话,任何政府都没有能力给这种职务支付那样高的薪金,以诱使受过教育的有才干的人依靠它来生活。因此,这种职务不得不让才干很差的人来担任。在法国,不仅治安推事的薪金少得可怜,而且下级法院的成员也同样如此。这一批人也是很多的,因为他们判决许许多多这样的诉讼。而在英国,这些诉讼是由每季开审的地方法院的法官处理的。对于那些反对大不列颠无酬长官的人来说,首先去了解一些另一种相反制度的后果必定是有好处的。由低能是与那些生来就豪富的人联系在一起的说法得出了一个反对被称之为给长子作准备的论点,而且他们引用了法国与西班牙的旧贵族来证明这一论点。但是,在我们断言闲暇是掌握知识的必要条件时,我们根本没有认为仅仅这一点就已经足够了。如果我们说明它是个必要的条件,那倒是足够了。民主主义者与①
佩利。
贵族的接触迫使后者要善于利用他们的闲暇,否则他们必将失去他们的权势。在一个人民有某种权力的社会里,努力的动机是那么多,活动的领域也是那么多,从一年开四次庭的法院或州议会,一直到上议院,因此上层阶级不能不好好地利用他们的时间。总之,长子继承权提供了闲暇,而舆论、渴望显达和唯恐地位的丧失,所有这一切都保证了在一般情况下这种闲暇不致被白白浪费掉。因此,不能拿专制玉国的经验中所得到的论据来反对更为民主的国家中这种做法的效用。西班牙和法国的贵族陷于无足轻重的地位,是因为他们没有活动的领域,但是在很多方面,他们也许丝毫不亚于其余的同胞。他们的无能是就他们的职位来说的,而不是相对于其他阶级来说的。在大不列颠,难道除了一大批士绅之外,还有贵族院的议员不都是些与该国任何人至少一样有才干的人吗?这些人中的大多数都是生来就有财产的。
现在,我们就要谈到一种可能是针对长子继承制固有的特权而发表的极其严肃的反对意见,即这种特权引起家庭不和,引起兄妹之间与父子之间的纠纷。如果这一异议有可靠的依据,那未它足可对这个问题作出有利于反对这种特权的裁决。因为,这种制度的后果竟是如此地与道德背道而驰,难道它还能是好的吗?
让我们首先考察一下它是怎样影响子女之间的感情的。
如果牺牲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利益而使一个人致富的制度初次被任何一个国家采用的话,我就不难设想它的后果一定是惹起对得到恩惠的那个人的嫉妒。如果我们不考虑相反的一种做法的一切深远影响,那末还有什么比仅仅早生一两年就使长子的前景与他弟弟的处境之间造成了这样大的差别更不公正的呢?在少数人由于深思熟虑而接受的制度尚未在多数人中产生默许的地方,上面这种想法不能不在头脑中产生反映。但事实是这种做法一旦被稳妥地确立,这种制度确实会产生这种默许。那时,把整个地产传给长子就会被认为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而家庭中的弟妹不再比他们抱怨不能生下来都当帝玉更多地抱怨这样一种习俗。他们看到这种制度是普遍的,或至少是非常普遍的,还得到国家法律的支持,所以它不是双亲偏爱的结果,那么它必然是由某些通常的实用观点而产生的。如果他们仔细想一想这个问题,那末这些便是可能产生的想法,而这样的想法就会防止他们对受惠的长兄产生任何嫉妒的感情。
我想大不列颠的例子已充分证明,情况确实是这样的。在那里确实不常听说弟弟对他们长兄怀有恶意。事实上,我相信在前者之间的不和更要多得多。这是十分自然的。一切公认的优越地位排除了嫉妒,嫉妒只能存在于有疑问的、从而存在着竞争余地的场合。根据嫉妒本身的性质来说,这是一种只能在那些处于平等地位的或自认为平等的人们之间存在的情绪,而在不平等已为人们所接受与无可争辩的场合,这种情绪就不可能产生。因此,一个家庭中弟弟之间产生嫉妒比他们与长兄之间产生这种情绪的可能性更大得多,因为长兄被认为独自占着一个地位,而其余的弟妹们自动就习惯于对他表示一定的尊敬。
现在,让我们看一看父子之间的关系是怎样受长子特权影响的吧。我在讨论这一异议的前一部分中,已对这一制度造成家庭中弟妹们对其父亲产生任何恶感的见解作了充分的解答。根据弟妹们不会对其受惠的长兄产生嫉妒的同一理由,我们便可推断他们也不可能抱怨父亲。他们看到这种制度是普遍的,而且还受到国家法律的鼓励,因而它并不是盲目偏袒的结果,而是某种共同利益的要求。但是,只要那里没有根据去怀疑过分的偏袒,那里就不会引起反对赐惠者或反对受益者的精神痛苦。
因此,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断定:我们目前正在研讨的这种做法,不会惹起较年轻的孩子对他们父亲的敌对情绪。
但是,长子与父亲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呢?我承认,这里我们触及了长子继承制问题中最薄弱的部分之一。必须承认这一制度将引起地产的当前持有者与其有确定继承权者之间猜忌的倾向,这种倾向是由常常使君主与他的儿子和继承者之间不和的同一原因产生的。长子眼前的实际情况与其父亲死后他将要占据的地位之间,他目前生活上的依从地位与呈现在他面前的富有而显贵的灿烂前景之间,存在着这么大的差别,因此也许有时有点想要搬掉夹在他目前状况与未来命运之间的障碍。当人们渴望着立即跨越在他们与追求的目的之间的时间阻隔时,这就是他们在用期望的视线甚至把并不美妙的未来镀上一层金色光彩的情况下的心理倾向。因此,我们的确可以相信,在前景确实非常吸引人的情况下,要把视线从展现在前面的并向着你召唤的乐土上转移开去,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对目前状态的不耐烦则是向往着未来的必然结果。从不耐烦到急于要搬掉阻碍他们愿望实现的绊脚石之间,仅有一步之差。
另一方面,由于父亲本人曾经是长子,所以不会不了解长子所特有的情绪。因此,甚至在并不真有这种愿望和这种不耐烦的情况下,他也易于作这样的猜测。他的态度变得冷淡,慈爱也势必随之减少,并且把这种情况的产生归咎于长子的这些邪恶的念头,而事实上这些念头尚未产生。结果双方开始逐渐疏远,这种疏远可能与日俱增,直到公开决裂为止。
这确实是长子继承制的倾向。很不幸,现在它被我们在英国目击的事实所证实。在那里最为常见的是贵族的长子和他们父亲之间的不和,如果不是完全闹翻的话。就该国的整个社会道德状况来说,我不知道还有什么东西比这种情况更为可悲的了。
第6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