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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47。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
诸官户、部曲、(称部曲者,部曲妻及客女亦同。官私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各准良人。)
议曰:官户隶属司农,州、县元无户贯。部曲,谓私家所有。其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为之,部曲之女亦是:犯罪皆与官户、部曲同。官私奴婢有犯,本条有正文者,谓犯主及殴良人之类,各从正条。其”本条无正文”,谓阑入、越度及本色相犯,并诅詈祖父母、父母、兄姊之类,各准良人之法。
若犯流、徒者,加杖,免居作。
议曰:犯徒者,准无兼丁例加杖: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徒三年加杖二百。准犯三流,亦止杖二百。决讫,付官、主,不居作。
应徵正赃及赎无财者,准铜二斤各加杖十,决讫,付官、主;
议曰:犯罪应徵正赃及赎,无财可备者,皆据其本犯及正赃,准铜每二斤各加杖十,决讫付官、主。铜数虽多,不得过二百。今直言正赃,不言倍赃者,正赃无财,犹许加杖放免;倍赃无财,理然不坐。其有财堪备者,自依常律。
若老小及废疾,不合加杖,无财者放免。
议曰:谓以上应徵赎之人,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依律不合加杖,勘检复无财者,并放免不徵。其部曲、奴婢应徵赃赎者,皆徵部曲及奴婢,不合徵主。
即同主奴婢自相杀,主求免者,听减死一等。(亲属自相杀者,依常律。)
议曰: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相杀虽合偿死,主求免者,听减。若部曲故杀同主贱人,亦至死罪,主求免死,亦得同减法。但奴杀奴是重,主求免者尚听;部曲杀奴既轻,主求免者,亦得免。既称同主,即是私家。若是官奴自犯,不依此律。
议曰:律云”各准良人”,悉准良人为法。既犯亲属,不依求免减例。
48。化外人相犯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49。本条别有制
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
议曰:例云”共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斗讼律》”同谋共殴伤人,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又,例云”九品以上,犯流以下听赎“;又《断狱律》”品官任流外及杂任,於本司及监临犯杖罪以下,依决罚例”。如此之类,并是与例不同,各依本条科断。
即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
议曰:依《诈伪律》:“诈自复除,徒二年。若丁多以免课役,即从《户婚律》脱口法,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又,《诈伪律》”诈增减功过年限,因而得官者,徒一年。若因诈得赐,赃重,即从诈欺官私以取财物,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之类。
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
议曰:假有叔侄,别处生长,素未相识,侄打叔伤,官司推问始知,听依凡人斗法。又如别处行盗,盗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类,并是”犯时不知”,得依凡论,悉同常盗断。其”本应轻者”,或有父不识子,主不识奴,殴打之後,然始知悉,须依打子及奴本法,不可以凡斗而论,是名”本应轻者,听从本”。
50。断罪我正条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议曰:断罪无正条者,一部律内,犯无罪名。”其应出罪者”,依《贼盗律》:“夜无故人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假有折伤,灼然不坐。又条:“盗缌麻以上财物,节级减凡盗之罪。”若犯诈欺及坐赃之类,在律虽无减文,盗罪尚得减科,馀犯明从减法。此并”举重明轻“之类。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议曰:案《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皆斩。”无已杀、已伤之文,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尚得死罪;杀及谋而已伤是重,明从皆斩之坐。又例云:“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荫论。”若有殴告期亲尊长,举大功是轻,期亲是重,亦不得用荫。是”举轻明重“之类。
51。称乘舆车驾及制敕
诸称”乘舆”、“车驾“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
议曰:乘舆者,案《贼盗律》:“盗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若盗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服御物者,得罪并同。车驾者,依《卫禁律》:“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若冲三后队,亦徒一年。又条:“阑入至御在所,斩。”至三后所,亦斩。是名”并同”。
称”制“”敕“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令“减一等。
议曰:依《公式令》:“三后及皇太子行令。”《职制律》:“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违三后及皇太子令,各减一等之类。
若於东宫犯、失及宫卫有违,应坐者亦同减例。(本应十恶者,虽得减罪,仍从本法。)
议曰:於东宫犯者,谓指斥东宫及对扞皇太子令使,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完牢,并阑入东宫宫殿门,宫臣宿卫冒名相代、兵仗远身、辄离职掌、别处宿之类,谓之为”犯”。失者,谓合和皇太子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并守卫不觉阑入东宫宫殿门,如此之类,谓之为”失”。犯之与失,得罪并减上台一等科断。
议曰:谓於东宫犯、失,准上台法罪当十恶者,今虽减科,仍从十恶本法。
52。称期亲祖父母
诸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
议曰称期亲者,《户婚律》:“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即居曾、高丧,并与期同。”及称祖父母者”,《户婚律》云:“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即曾、高在,别籍、异财,罪亦同。故云”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
称”孙“者,曾、玄同。
议曰:《斗讼律》:“子孙违犯教令,徒二年。”即曾、玄违犯教令,亦徒二年。是为”称孙者,曾、玄同”。
嫡孙承祖,与父母同。(缘坐者,各从祖孙本法。)
议曰:依礼及令,无嫡子,立嫡孙,即是”嫡孙承祖”。若闻此祖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故云”与父母同”。
议曰:依《贼盗律》,反逆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祖孙没官。若嫡孙承祖,没而不死。故云”各从祖孙本法”。
其嫡、继、慈母,若养者,与亲同。
议曰:嫡谓嫡母,《左传》注云:“元妃,始嫡夫人,庶子於之称嫡。”继母者,谓嫡母或亡或出,父再娶者为继母。慈母者,依礼:“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为母子,是名慈母。”非父命者,依礼服小功,不同亲母。”若养者”,谓无儿,养同宗之子者。慈母以上,但论母;若养者,即并通父。故加”若“字以别之,并与亲同。
称”子“者,男女同。(缘坐者,女不同。)
议曰:称子者,《斗讼律》:“子孙违犯教令,徒二年。”此是”男女同”。缘坐者,谓杀一家三人之类,缘坐及妻子者,女并得免,故云”女不同”。其犯反逆、造畜蛊毒,本条缘坐及女者,从本法。
称”袒免以上亲“者,各依本服论,不以尊压及出降。义服同正服。
议曰:皇帝荫及袒免以上亲,《户婚律》:“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杖一百。”假令皇家绝服旁期及妇人出嫁,若男子外继,皆降本服一等,若有犯及取荫,各依本服,不得以尊压及出降即依轻服之法。义服者,妻妾为夫,妾为夫之长子及妇为舅姑之类,相犯者并与正服同。
53。称反坐罪之
诸称”反坐“及”罪之”、“坐之”、“与同罪“者,止坐其罪;死者,止绞而已。
议曰:称反坐者,《斗讼律》云:“诬告人者,各反坐。”及罪之者,依例云:“自首不实、不尽,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坐之者,依例:“馀赃应坐,悔过还主,减罪三等坐之。”与同罪者,《诈伪律》:“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与同罪。”止坐其罪者,谓从”反坐“以下,并止坐其罪,不同真犯。故”死者止绞而已”。
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罪止流三千里,但准其罪:
议曰:称准枉法论者,《职制律》云:“先不许财,事过之後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又条:“监临内强市,有剩利,准枉法论。”又,称准盗论之类者,诈伪律云:“诈欺官私以取财物,准盗论。”《杂律》云:“弃毁符、节、印及门钥者,准盗论。”如此等罪名,是”准枉法”、“准盗论“之类,并罪止流三千里。但准其罪者,皆止准其罪,亦不同真犯。
并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
议曰:谓从”反坐“以下,并不在除名、免官、免所居官,亦无倍赃,又不在监主加罪及加役流之例。其本法虽不合减,亦同杂犯之法减科。
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
议曰:以枉法论者,《户婚律》云:“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赃重入己者,以枉法论。”又条:“非法擅赋敛入私者,以枉法论。”称以盗论之类者,《贼盗律》云:“贸易官物,计所利,以盗论。”《厩库律》云:“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所犯并与真枉法、真盗同,其除、免、倍赃悉依正犯。其以故杀伤、以斗杀伤及以奸论等,亦与真犯同,故云”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