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人认为,如果人的本质,在于他们是自主的生命,亦即是价值与目的本身的创造者,而这些价值与目的之具有终极权威,是因为它们出于自由意志,则天底下最坏的事情,就莫过于不把人类当做是具有自主性的人,而把人类看做被因果影响所玩弄的自然物件,或看做可以受外界刺激左右的动物,认为人类的统治者,可以有威胁利诱的手法,来操纵他们的选择。如此看待人,就是把人视为不能自我作主的生灵。康德说:“谁都不能强迫我,依照他自己的方式去享受幸福。因此,‘家长保护主义’(Palernalism)是最坏的专制主义。”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不把人当自由人看待,而把人当做是“我”的人类素材,可以让“我”这个善意的改革者,拿来根据“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们自己选取的目的,加以塑造。这当然正是早期的功利主义者所建议的政策。哈维修斯及边沁等功利主义者,不是主张去抵抗人类那种成为自己感情奴隶的倾向,而要利用那种倾向;他们想把“赏”与“罚”悬垂在人类面前摇晃,这是最极端的“外律导向”形式,如果这么做能使“奴隶”们更快乐的话,他们认为便应该如此去做。但是,试图操纵人类,怂恿他们去追求那些社会改革者所看到、而他们自己可能不会看到的目标,却是否定了他们的人性本质,将他们当做没有自我意志的物体看待,因此,也就等于贬抑了他们的人格。这就是何以对人类撒谎、欺瞒人类,也就是说,把人类当做达成自我独自构想的、而不是他们自己的目的之工具,如此做法,即使是为了他们本身的利益着想,实际上也等于已把人类看成了次等人(sub—human),认为他们的目的,不如我的目的,仿佛只有我的目的,才是终极而神圣的。我要借由什么名义,才能强迫人们去做他们没有意志要去做、或不同意去做的事?我只指假借某些比他们本身更高的价值为名义,才能够这么做。但是,倘若正如康德所说,一切价值之所以成为价值,是因为出于人类的自由行动,唯其如此,才能称为价值,那么,显然没有什么价值比个人更高。因此,假借名义屈人从己,其实是假借了终极性不如人类本身的某种名义,来强制人类,使他们屈从于我的意志,或是屈从于某人对幸福生活、对权宜之计、或对安全与方便的特殊渴望。如此,我是以我、或我的集团所欲求的事物为目标,而以他人作为手段,无论动机是什么,或动机如何高贵,事实就是如此。然而,这却和我所知的人类相抵触,因为:人类本身就是目的。因此,凡是玩弄人类、诱惑人类,从而违反他们的意志,而依照自己的模式塑造他们,所有这一类的思想控制与制约(注11),都是否定使“人”之所以为人,以及使“人”的价值成为终极价值的行径。
康德的自由个体,本是一个超然的存有,超乎自然的因果关系领域之上。但是,在经验层面—亦即在以日常生活观点看待人类的层面,这项义理,却是十八世纪深受康德与卢梭影响的、西方道德与政治的自由人文主义之核心。从先验的层面来看,自由个体的概念是一种世俗化的新教个人主义(Protestant
individulism),在这种个人主义中,理性生活(rational
life)的概念,取代了上帝的位置,个体的灵魂不再追求与上帝的结合,代之而起的是以下这个概念,亦即:个体生而赋有理智,他努力追求理智指引,而且。也只受理智支配,绝不依赖任何可能利用他的非理性本性,而使他误入歧途、使他陷入幻觉的事物。个体要求自律,不要他律导向:要自主行动,而不要只做行动的对象。对那些认为人类可能成为“激情之奴隶”的人士来说,这一说法,不仅是一种隐喻而已。使自己脱离恐惧、爱情、或顺从的欲望,即是将自己从不能控制的某种专制里,解放开来。柏拉图曾转述索福克里斯(Sophocles)的言谈,这位希腊悲剧作家说过,他惟有在晚年,才把自己从“爱情”这个残酷的主人,所造成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索福克里斯所述的这种经验,显然与自暴君或奴隶主的桎梏下解放出来的经验,同样真实。看到我自己屈服于某种“卑贱的”冲动、受一种自己不喜欢的动机指使而行动、做某些自己在做它的时候就感到嫌恶的事,而事后回想起来,则觉得当时的我“不是我自己”,或我当时是“身不由己”等心理经验,都属于这一类的思维与说话方式。我认同于具有批判力和理性的我。我的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无关紧要,因为我无法控制它们,重要的是我的动机。这就是那些对世界不屑一顾,并且把自己从人事枷锁中解放出来,独与天地精神相往来的思想家,所抱持的信条。在这个形式下,上述学说看起来像是一种伦理的信条,根本不具有政治意味;但是,它却的确具有清楚的政治意涵,而这种政治意涵融人自由的个人主义传统的程度,至少和“消极的”自由概念融人此一传统,同样深刻。
或许值得指出:似乎外在世界变成格外贫瘠、残酷或不义的时候,逃人真我的内在堡垒,这种“理性圣徒”式观念,才以个人主义的形式兴起。卢梭说:“人只欲求他所能完成之事、只行他所欲求之事,是谓真正自由。”一个人追求幸福、正义或自由——不论何种意义下的自由,却因为发现太多行动的途径,都遭堵绝,以致不能有多少作为,则在这种世界里,想要退入自己内心的诱惑,可能变得令人难以抵抗。希腊的情形可能就是这样,当时独立的民主政体崩溃,中央集权的马其顿(Macedon)专制政体代之而起,斯多噶学派的理想,与这一情境不可能全无关连。基于同样的道理,共和时代以后的罗马,情形也是如此(注12)。在十七世纪中,因三十年战争而深受国族之耻的日耳曼诸邦,也曾经发生这样的情况;当时政治生活的特色,尤其是在小邦国之中,迫使珍视人类生活尊严的人,采取一种“内在移民”(inner
emigration)的态度。这不是历史上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事例。
坦率说来,凡我无法获有的事物,我必须训练自己,不去欲求;欲望一旦被消除,或者已成功地受到抵制,即等于欲望得到满足,这样的学说,容或崇高伟大,在我看来,却不折不扣是酸葡萄心理的一种形式:我没有把握获得的东西,就不是我真心想要的东西。
至此,以“为所欲为”的能力,作为消极自由的定义,何以行不通,就很明白了。其实,这也就是穆勒采用的定义。因为,如此一来,倘若我发现我想做,而实际上能做的并不多、或根本不能做,那么我便只要缩减、或消灭我的愿望,我就自由了。按照这个定义,设若有某个暴君、或某个“隐形的说服者”(hidden
Persuader),设法“制约”了他的子民(或顾客),使他们丧失了原有的期望,从而拥抱他为他们发明的那一套生活方式,甚至将那一套生活方式“内化”(internlize),那么,按照这一定义来说,这
暴君或说客也是将他们“解放”了。无疑,这样的暴君会使他们“感到”自由——正如哲学家伊比克底特斯(Epictetus)比他的主人感到更自由一样,因为据说这位有名的好人,在受拷刑的时候,也觉得快乐。但是,伊比克底特斯所创造出来的哲学,却正和“政治自由”背道而驰。
第8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