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两种自由概念>第16章
社会群体对其成员的控制与约束,已经不是一种允许个体自由活动的“自我约束”、或要求个体自动自发的“自我控制”;把这种社会群体,当做纯粹是诸多个人与诸多“自我”,是一种谬误的观念,关于这种谬误观念,已有许多人撰文论及。然而,即使是从“有机的”(organic)观点来看,我们把“被认可”与“地位”的需求,看做是某种第三种意义下的“自由”需求,是否合适?是否有价值?也不无值得商榷之处。人类向某一群体要求“认可”,则这个群体本身,也应当具有相当程度的“消极”自由,即:不受外来权威的控制,否则,它的认可,也无法使追求这种认可的人,得到他所需要的“地位”。但是,我们可以把追求更高地位的努力,亦即摆脱卑贱地位的期望,称作“为自由而奋斗”吗?如果把“自由”一字的意义,限制在我们以上讨论的意义之下,岂非纯粹是一种迂腐焙学的做法?或者,如我所怀疑的:我们不是在冒着一种危险,把任何一种社会情况的改进,都称为是“自由的增加”,这样做,不是反而会使“自由”这个字的意义扩张无度,变得模糊,从而使它在实际上,变得根本毫无意义可言?然而,我们却不能把这个情况,又当做是“自由”的观念,与“地位”、“团结”、“博爱”、“平等”的观念,或某种此类观念的结合体之间的混淆,就含糊带过。因为,从某些角度来看,渴望获得地位的欲望,和渴望成为一个独立行为者的欲望,确是相当接近的。
我们或许可以认为追求这些目标,并不能称为是在追求“自由”。但是,认为个人与群体之间的类比,或有机体的拟喻(metaphor),或“自由”一词本身具有多种意义,都纯粹是一种谬误,即:认为都出于将诸多“实体”之并不相似的地方,当做相似,或出于单纯的语意混淆,却也未免有失肤浅。人们愿意把自己
、或别人的个人行动之自由,拿来换取他们群体的地位,或他们在此一群体之中的地位,则他们的意思,并不仅是要为争取“安全”,或争取某种在和谐的阶层体制之中的稳固地位,而献出自由。惟有在该一体制之中,所有的人、所有的阶级才都各安其位,并且都愿意把痛苦的选择特权——亦即“自由的负担”(the
burdenof
freedom)卸除,以换取在某一权威制下的和平、舒适和愚钝。无可置疑,世界上是有这样的人、这样的欲望;这种献出个人自由的情形,也颇有可能发生、而且确实经常发生。但如果我们认为:被外族统治的国家,以及被另一阶级,用半封建式的体制或其他某种阶层体制所统治的阶级,其所以会被民族主义、或马克思主义所吸引,只是因为这个缘故,那么,我们就大大误解了我们这个时代的特质。他们所追求的,其实更类似穆勒所谓“异教徒式的自我肯定”(pagan
self—assertion),然而,却是属于一种集体化、社会化的自我表现形式。事实上,穆勒为自己列举的许多渴望自由的理由,诸如“胆识”(boldness)与“不屈服”(non—conformity)的价值,在流行舆论下伸张个人意见的价值,以及不受社会上正式立法者与教育者所摆布的、坚强而自立的人格等,和他视自由为“不干预’’(non—interference)的概念之间,并没有太多关连;但是这些理由,和人类渴求自己的人格不被低估、不被人当做无法从事自主、独创、而“真实”(authentic)行为等,追求自我肯定的欲望,却大有关系。即使这种行为会受到责难、会受到社会约束、会被法律禁止,人还是有这种自我肯定的欲望。这种想要伸张自我的阶级、群体、或国家之“人格”(personality)的渴望、和“权威的领域应及于何地?”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因为这个群体不能被外来的主人干涉;同时,更与“谁来治理我们?”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因为不论治理得好或不好,也不论是以自由的方式治理、或压迫的方式治理,最重要的是:“谁”来治理?而像以下这样的答案,请如:“由我自己和别人自由选出来的代表来治理”,或“由我们全体定期集会来治理”,或“由最优秀或最睿智的人来治理”,或“由代表各式各样人物和制度的‘国家’来治理”,或“由圣明的领袖来治理”等,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有时,从政治与社会的角度来看,也是一样,实在与“我或我的群体,到底享有多少我所要求的‘消极’自由?”这一类问题并无关连。“谁来治理我?”——这问题的答案,如果是我能视为“我自己的”(my
own)的“某些人”,或“某种东西”,即:“属于我、或我所属于的那些团体或人物,则我就能使用一些传达博爱与团结之类情感、以及“积极”自由之部分涵意的字眼,将它描述为某种混合形式的自由;总之,我能将它描述为比当今世界上任何其他东西部更重要、但在目前却没有任何字眼可以确切适合它的东西。以自己那“消极”的、穆勒式的自由为代价,来换取此物的人,在这种混淆而感受强烈的意义下,当然可以声称他们已借此而获得“解放”。利用这个方法,我们可以使“它能给我们完全的自由”这个概念世俗化;同时,我们也可以用政府、国家、种族、议会、独裁者,或我的家庭、环境,或我自己,来取代神的地位,而且,不会因此而使“自由”二字变得毫无意义。(注20)
无疑,“自由”二字的任何诠释,不论多么特殊,都必定包含最低限度的、我所谓的“消极”自由。我必须拥有一个领域,我在其中不会遭受挫折,实际上,也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将它成员的自由全部施以压制;一个人如果被别人限制到无法凭己意去做任何一件事的地步,则即使一个病理学家、生物学家、甚至心理学家,有心把他归类为“人”,他却根本已经不是一个“道德的行为者”(moral
agent),从法律或道德观点来看,他也都已不能算
是“人”。然而自由主义的创始者:穆勒与康斯坦,所要求的却不只是这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他们要求的是:在最大程度的不干涉里,保持社会生活的最起码需求。除了少数文明与自觉程度都很高的人士之外,其他人似乎都不可能要求这种极端的自由。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大多数人类必然愿意为了其他的目标,如安全、地位、繁荣、权力、美德、来世的报酬,或正义、平等、博爱、以及其他许多似乎完全、或部分与“最大程度的个人自由”互相冲突的价值,而牺牲自由主义者的那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