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台湾对外关系史料>第9章
美署使卫廉士照会总署派东生暨贾士分别署理台湾旗後及淡水副领事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美国卫廉士照会称:
兹以台湾旗後及淡水两港口办理通商事务之副领事官需员,本大臣以旗後副领官派本国人姓东生署理,其淡水副领事官以英国人姓贾士署理,均经札委。为此,照会贵亲王咨行南洋大臣转行该处地方官与之办理交涉事件可也。
总署照会美副使请禁阻李让礼等借租人船与日本前往台湾番地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为照会事。
现据各处咨报及新闻纸内述及,日本国欲遣兵船前往福建台湾生番地方;想贵大臣亦有所闻矣。查台湾生番处所皆系中国地土,日本有兵前往,并未与中国商明此事。曾经各国大臣关切来告,或以照万国公法:凡有约和好之国,不得帮助日本;或迳行饬知本国官商,毋许接济军火:俱徵友谊。贵国与中国和好夙敦,条约第一款内开:大清国与大合众两国并其民人各皆照前和平友好,毋得或异;更不得互相欺凌,偶因小故而启争端。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等语。是两国相助更有明文,中外所共闻共见;亦自立约以来,贵国历任大臣与贵大臣所同为遵守者也。乃现据传闻,贵国借给日本大兵船一只载兵来华,福建厦门已到日本兵船内有兵头二人系美国人;又有曾任贵国领事官李让礼为之租贵国牛约轮船,装载兵丁粮食等项赴台等语。即希贵大臣迅速确查,照约严为禁阻。如有其事,立将李让礼及各兵头并一切船只全行撤回,以符约章而敦和谊:是为至盼。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二日。
美副使卫廉士照会总署美国兵船例不借用及李让礼租船应由驻日使臣管束
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为照覆事。
昨准贵亲王照会内称:现据各处咨报及新闻纸所述,日本国欲遣兵船往赴台湾生番地方;并借用美国兵船,且内有美国兵头。如有其事,请照约严为禁阻等因前来。本大臣查新闻咨报虽所述其事,然未闻日本传宣明文;大约该国自无与中国有动干戈之意,所以伐生番之役。适间闻得,据言此事东洋大臣去岁在北京时,曾与贵衙门言及於此。盖因台湾生番地方,前有琉球船到彼处,其人遂被生番杀害;此地既中国不能管束、任其猖獗,是以东洋有往彼处征伐之举。但想此事若据咨报新闻纸所传,恐难凭信。如贵国派有公使驻劄东洋都城,遇事自无难得实。照称东洋借用美国兵船一节,查美国兵船,向例无论何国概不能借用;决无其事。又称日本兵船内有兵头二人系美国人,并有曾任领事官李租给日本轮船;如有其事,立将此三人及船只全行撤回等语。此节无论如何,系属本国驻劄东洋钦差所应管;宜如何办理之处,本大臣则未能干预其事。来文引述条约第一款内开: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等语;查此项款内载一经照知、必须彼此相助,非只一边而言。兹仅准贵国照知,并未闻东洋於此事是非有无,而未便率行揆揣也。相应照复贵亲王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甲戌年四月初五日。
总署照覆美署使派东生暨贾士分署台湾旗後及淡水副领事已分行知照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给美国卫廉士照会称:
准贵大臣照会称:台湾旗後及淡水两港口之副领事官需员,旗後副领事派本国人姓东生署理,淡水口副领事官以英国人姓贾士署理等因前来。除业由本衙门分行知照外,相应照覆贵大臣查照可也。
总署咨行南洋通商大臣美派东生暨贾士分署台湾旗後及淡水副领事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行南洋通商大臣李宗羲文称: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准美国署公使照称:台湾旗後及淡水两港口之副领事官需员,本大臣以旗後副领事官派本国人姓东生署理,淡水口副领事官以英国人姓贾士署理,均经札委。为此,照请转行该处地方官与之办理交涉事件等因前来。相应咨行贵大臣查照,转饬该地方官遵照可也。
同日,行闽浙总督文同上。
同日,行福州将军文同上。
总署劄行总税务司美派东生暨贾士分署台湾旗後及淡水副领事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给赫德劄称: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准美国署公使照称:台湾旗後及淡水两港口之副领事官需员,本大臣以旗後副领事官派本国人姓东生署理,淡水口副领事官以英国人姓贾士署理。为此照请转行该处地方官与之办理交涉事件等因前来。相应札行总税务司转饬该口税务司知照可也。
总署照会美副使奉谕授沈葆桢为钦差办理台湾等处海防兼理各国事务大臣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为照会事。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奉上谕:沈葆桢着授为钦差办理台湾等处海防兼理各国事务大臣,以重事权。钦此。钦遵在案。本衙门查台湾等处遇有各国事务,闽浙总督驻紮省垣,相距较远;船政大臣沈素悉中外情形,兹奉特旨派为钦差办理台湾等处海防兼理各国事务大臣,自能悉心筹画、尽其事权,以符条约而敦睦谊。相应照会贵大臣查照可也。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总署照会美副使行文驻日使臣禁阻人船协助日本前往台湾番地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为照会事。
前闻日本国有借用贵国兵船及兵头二人赴台各情,当经照会贵大臣:如有其事,照约禁阻在案。昨准贵大臣照复称:查新闻纸咨报虽述其事,然未闻日本传宣明文;大约该国自无与中国有动干戈之意,所以伐生番之役。适间闻得,据言此事东洋大臣去岁在北京时曾与贵衙门言及於此。盖因台湾生番地方,前有琉球船到彼处,其人遂被生番杀害;此地中国既不能管束、任其猖獗,是以东洋有往彼处征伐之举。但想此事若据咨报新闻纸所传,恐难凭信。如贵国派有公使驻劄东洋都城,遇事自无难得实。至照称东洋借用美国兵船一节,查美国兵船向例无论何国概不能借用;决无其事。又称日本兵船内有兵头二人系美国人,并有曾任领事官李租给日本轮船;如有其事,立将此三人及船只全行撤回等语。此节无论如何,系属本国驻劄东洋钦差所应管;宜如何办理之处,本大臣则未能干预其事。来文引述条约第一款内开: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彼此相助、从中善为调处等语;查此款内载一经照知、必须彼此相助,非只一边而言。兹仅准贵国照知,并未闻东洋於此事是非有无,而未便率行揆揣也等因前来。
本王大臣查来文内有东洋大臣去岁在北京时曾与本衙门言及等语,上年日本国副岛大臣来华,从未提说欲赴台湾,亦未备文知照。贵大臣虽未闻日本传宣明文,而新闻纸所述及福建函报,确有日本国兵船由厦门赴台湾,并称内有贵国船、贵国人并贵国兵头二人在内,实已共见共闻。若日本国谓中国不能管束生番、任其猖獗,是以有往彼处征伐生番之举;彼此两国既经有约通好,彼国人船或在此国洋面偶尔失险,亦当照约知会各该管地方官员查办。今日本国竟谓中国不能管束生番,遽尔兴师;此举恐与各国公论未协,中国能置而勿论乎!又查贵大臣复文内称:美国兵船向例无论何国概不能借用,足见贵国例文所在,原应恪遵。本王大臣前接北洋大臣来咨,据苏松太道禀报:晤驻沪贵国总领事西,谓日本欲租美国牛约轮船装粮饷、军装并屋料赴台,经驻日本京城贵国大臣未允所请,船已退租;苏松太道已劄委容丞闳赴日本晋谒贵国大臣面达谢忱。是贵国驻日本大臣业已按约办理,本王大臣方深感佩!惟前次本王大臣照会贵大臣希将人船全行撤回,今准文称未能干预其事云云;贵大臣既奉钦命总理全权事务,岂不能行文驻劄日本国之贵国钦差,告以按约禁阻!若言未能干预,此後中外交涉应商事件,当如何商议?是贵大臣未免自轻统理事务之权。来文引条约内载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非只一边而言;本王大臣查条约第一款所载原不仅专指一国而言,惟载有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必须相助调处等语。本王大臣知照贵大臣者,正系照约办理。此次日本国赴台与条约未符,且有贵国人船在内;贵大臣驻华有年,办事素称公平,谅不以此举为然。仍望贵大臣速即行文驻劄日本国之贵国钦差,务须按照条约办理,以敦睦谊。为此照会贵大臣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
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美副使卫廉士照覆总署已禁阻或撤回协助日本前往台湾番地人船
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为照会事。
顷准本国驻劄东洋钦差平大臣文称:前在东洋总理衙门约同美国人李领事及兵头二员并租给东洋牛约轮船前往台湾等因,已经平大臣询问东洋总理衙门大臣:向闻台湾四围系属中国地土,此次往台湾之役,有无中国允准之信?据云并无中国允准之文。然既如此,平大臣言及美国与中国素敦和好,遂不允其所请,即不准美国三人及牛约轮船同往台湾;业经东洋总理衙门即不用其三人及轮船赴台矣。然平大臣闻知李领事并轮船未经动身,其二兵头闻已往台湾等因前来。本大臣查既如此办理,甚属妥洽;且行知厦门、台湾等处领事官饬阻该二兵头毋许帮助日本。并於本月十六日准贵亲王照称:已简派沈大臣往赴台湾相机办理矣。为此照会贵亲王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甲戌年四月二十二日。
总税务司赫德呈覆总署美派东生暨贾士分署台湾旗後及淡水副领事已劄行知照
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总税务司赫德呈称:
奉到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钧劄内开: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准美国署公使照称:台湾旗後及淡水两港口之副领事官需员,本大臣以旗後副领事官派本国人姓东生署理,淡水口副领事以英国人姓贾士署理,均经劄委;请转行该处地方官办理交涉事件等因前来,奉此。总税务司除劄知该口税务司知照外,理合备文申覆贵衙门查照可也。
总署照会美副使不允租船与日赴台并撤回李让礼事甚公平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为照会事。
前闻日本兵船内有兵头二人系美国人,并有李领事官租给日本轮船等情;当经照会贵大臣按约办理在案。兹准贵大臣照覆:准本国驻劄东洋平大臣文称,日本国约同美国人李领事及兵头二人并租用牛约轮船前赴台湾,本大臣未允所请,即不准往台湾等因。又准南洋大臣咨:据苏松太道禀报:贵国大臣不准租给日本轮船并将李领事官等撤回,已劄委容丞闳赴日本晋谒称谢。足徵贵国与中国素敦和好,贵国驻东洋大臣照约办理,甚属公平;本王大臣实深感佩也。为此照会贵大臣查照,须知照会者。
右照会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
同治十三年五月初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