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保之云者,必其保之者之智慧能力,远过于其所保者,若慈父母之保赤子,专制英主之保民是也。(保国不在此数。国者无意识者也,保国实人人之自保耳。)彼教主者,不世出之圣贤豪杰,而人类之导师也。吾辈自问其智慧能力,视教主何如?而漫曰保之保之,何其狂妄耶!
毋乃自信力太大,而亵教主耶?此不当保之说也。然则所谓保教者,其名号先不合于论理,其不能成立也固宜。
第二论孔教之性质与群教不同今之持保教论者,闻西人之言曰,支那无宗教,辄佛然怒形于色,以为是诬我也,是侮我也。此由不知宗教之为何物也。西人所谓宗教者,专指迷信宗仰而言,其权力范围乃在躯壳界之外,以灵魂为根据,以礼拜为仪式,以脱离尘世为目的,以涅盘天国为究竟,以来世祸福为法门。诸教虽有精粗大小之不同,而其概则一也。故奉其教者,莫要于起信,(耶教受洗时,必通所谓十信经者,即信耶稣种种奇迹是也。佛教有起信论。)莫急于伏魔。起信者,禁人之怀疑,窒人思想自由也;伏魔者,持门户以排外也。
故宗教者非使人进步之具也,于人群进化之第一期,虽有大功德,其第二期以后,则或不足以偿其弊也。孔子则不然,其所教者,专在世界国家之事,伦理道德之原,无迷信,无礼拜,不禁怀疑,不仇外道,孔教所以特异于群教者在是。质而言之,孔子者哲学家、经世家、教育家,而非宗教家也。西人常以孔子与梭格拉底并称,而不以之与释迦、耶稣、摩诃末并称,诚得其真也。夫不为宗教家,何损于孔子!孔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子不语怪力乱神。”盖孔子立教之根柢,全与西方教主不同。吾非必欲抑群教以扬孔子,但孔教虽能有他教之势力,而亦不至有他教之流弊也。
然则以吾中国人物论之,若张道陵(即今所谓张天师之初祖也。)可谓之宗教家,若袁了凡(专提倡《太上感应篇》、《文昌帝君阴骘文》者。)可谓之宗教家,(宗教有大小,有善恶。
埃及之拜物教,波斯之拜火教,可谓之宗教,则张、袁不可不谓之宗教。)而孔了则不可谓之宗教家。宗教之性质,如是如是。
持保教论者,辄欲设教会,立教堂,定礼拜之仪式,着信仰之规条,事事摹仿佛、耶,惟恐不肖。此靡论其不能成也,即使能之,而诬孔子不已甚耶!孔子未尝如耶稣之自号化身帝子,孔子未尝如佛之自称统属天龙,孔子未尝使人于吾言之外皆不可信,于吾教之外皆不可从。孔子,人也,先圣也,先师也,非天也,非鬼也,非神也。强孔子以学佛、耶,以是云保,则所保者必非孔教矣。无他,误解宗教之界说,而艳羡人以忘我本来也。
第三论今后宗教势力衰颓之征保教之论何自起乎?惧耶教之侵入,而思所以抵制之也。
吾以为此之为虑,亦已过矣。彼宗教者,与人群进化第二期之文明不能相容者也。
科学之力日盛,则迷信之力日衰;自由之界日张,则神权之界日缩。
今日耶稣教势力之在欧洲,其视数百年前,不过十之一二耳。昔者各国君主,皆仰教皇之加冕以为尊荣,今则帝制自为也;昔者教皇拥罗马之天府,指挥全欧,今则作寓公于意大利也;昔者牧师、神父,皆有特权,今则不许参与政治也。此其在政界既有然矣。其在学界,昔者教育之事,全权属于教会,今则改归国家也。歌白尼等之天文学兴,而教会多一敌国;达尔文等进化论兴,而教会又多一敌国。虽竭全力以挤排之,终不可得,而至今不得不迁就其说,变其面目以弥缝一时也。若是乎耶稣教之前途可以知矣。彼其取精多,用物宏,诚有所谓百足之虫,至死不僵者,以千数百年之势力,必非遽消磨于一旦,固于待言。
但自今以往,耶稣教即能保其余烬,而亦必非数百年前之面目,可断言也。而我今日乃欲摹其就衰之仪式,为效颦学步之下策,其毋乃可不必乎!
或曰:彼教虽浸衰于欧洲,而浸盛于中国,吾安可以不抵制之?是亦不然。耶教之人中国也有两目的:一曰真传教者,二曰各国政府利用之以侵我权利者。中国人之入耶教也亦有两种类:一曰真信教者,二曰利用外国教士以抗官吏武断乡曲者。彼其真传教、真信教者,则何害于中国。耶教之所长,又安可诬也。吾中国汪汪若千顷之波,佛教纳之,回教纳之,乃至张道陵、袁了凡之教亦纳之,而岂具有靳于一耶稣?且耶教之入我国数百年矣,而上流人士从之者稀,其力之必不足以易我国明矣,而畏之如虎,何为者也?至各国政府与乡里莠民之利用此教以侵我主权,挠我政治,此又必非开孔子会、倡言保教之遂能抵抗也。但使政事修明,国能自立,则学格兰斯顿之予爱兰教会以平权可也,学俾斯麦、嘉富尔教之予山外教徒以限制亦可也,主权在我,谁能侵之!故彼之持保教抵制之说者,吾见其进退无据也。
第四论法律上信教自由之理彼持保教论者,自谓所见加流俗人一等,而不知与近世文明法律之精神,适相刺谬也。今此论固不过一空言耳,且使其论日盛,而论者握一国之主权,安保其不实行所怀抱,而设立所谓国教以强民使从者?果尔,则吾国将自此多事矣。彼欧洲以宗教门户之故,战争数百年,流血数十万,至今读史,犹使人毛悚股栗焉。
几经讨论,几经迁就,始以信教自由之条,着诸国宪,至于今日,各国莫不然,而争教之祸亦几熄矣。夫信教自由之理,一以使国民品性趋于高尚,(若特立国教,非奉此者不能享完全之权利,则国民或有心信他教,而为事势所迫,强自欺以相从者,是国家导民以弃其信德也。信教自由之理论,此为最要。)一以使国家团体归于统一,(昔者信教自由之法未立,国中有两教门以上者,恒相水火。)而其尤要者,在画定政治与宗教之权限,使不相侵越也。政治属世间法,宗教属出世法。教会不能以其权侵政府,固无论矣,而政府亦不能滥用其权以干预国民之心魂也。
第6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