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梁启超文集(上)>第33章
六、教育少年之事,皆由教会管之;各专门学,亦归宗教势力范围。
六、国家所委于教会者,仅宗教教育耳。若学校,则国家之学校也。一切专门学,皆脱宗教之羁绊,国家保护其自由。
七、无公法、私法之别,无属地所行七、公法与私法之区别极分明,公权与公务之主权,殆如私管业之财产。君权者,一家族之权也。
相倚。
八、因封建制度之故,国权破碎分离,自神而王,自王而侯、伯,自侯、伯而士,自士而市府,逐渐推移,法律之组织极散漫。
八、国家者,自国民而成者也,但中央统制之权仍存于国家。国家因国民的基础,其范围日趋广大。法律亦以国家统一之精神,施平等于全体。
九、代议选举之权,由身分而异,贵族及教士占非常之势力,法律亦因阶级为区别。
九、选举之权,达于人民全体,其根柢即民政是也。法律通全国而为一。
十、诸侯自保其家国,故盛行保护政略。国家主仅,偏于一方,细民不能享自由。
十、全体之人民,各伸其共有之自由,又各服其自集之权力。
十一、国家无意志,无精神,只由于天性与趋势而决行为,如天然之生物然。其法律以习俗为根柢。
十一、国家自有知觉,循至善之理而行其法律,以公议别择为根柢。
吾今者略仿其例,推而衍之,举欧洲旧思想与中国旧思想与欧洲新思想,试一比较,列表如下:
甲欧洲旧思想乙中国旧思想丙欧洲新思想一、国家及君、人民,皆为神而立者也,故神为国家之主体。
一、国家及人民,皆为君主而立者也,故君主为国家之主体。
一、国家为人民而立者也。君主为国家之一支体,其为人民而立,更不俟论。故人民为国家之主体。(十九世纪下半纪之国家主义,亦颇言人民为国家而立,然与旧思想有绝异之点,另详。)二、人民之一部分,与国家有关系。国家者半公私之物也,可以据为己有,而不能一人独有。
二、国家与人民,全然分离。
国家者,死物也,私物也,可以一人独有之,其得之也,以强权以优先权。故人民之盛衰,与国家之盛衰无关。
二、国家与人民一体。国家者,活物也(以人民非死物故),公物也(以人民非私物故),故无一人能据有之者。人民之盛衰,与国家之盛衰,如影随形。
三、治人者为一级,被治于人者为一级,其地位生而即定,永不得相混。
三、治人者为一级,治于人者为一级,其级非永定者,人人皆可以为治人者。但既为治人者,即失治于人之地位;即为治于人者,即失治人者之地位。
三、有治人者,有治于人者,而无其级。全国民皆为治人者,亦皆为治于人者。一人之身,同时为治人者,亦同时即为治于人者。
四、帝王代天临民,帝王之权即神权,几与神为一体。
四、帝王非天之代理者,而天之所委任者,故帝王对于天而负责任。
四、帝王及其他统治权,非天之代理,而民之代理;非天之所委任,而民之所委任;故统治者对于民而负责任。
五、政治为宗教之附属物。
五、宗教为政治之附属物。五、政治与宗教,各有其独立之位置,两不相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