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之政体本有多途,国民之所宜亦有多途。天下事固有于理论上不可不行,而事实上万不可行者,亦有在他时他地可得极良之结果,而在此时此地反招不良之结果者。作始也简,将毕也巨。
故坐于广厦细旃以谈名理,与身入于惊涛骇浪以应事变,其道不得不绝异。故过渡时代之人物,当以军人之魄,佐以政治家之魂。政治家以魂者何?别择性是已。
凡此三种德性,能以一人而具有之者上也;一群中人,各备一德,组成团体,互相补助,抑其次也。嗟乎!英雄造时势耶?时势造英雄耶?
时势时势,宁非今耶?英雄英雄,在何所耶?抑又闻之,凡一国之进步也,其主动者在多数之国民,而驱役一二之代表人以为助动者,则其事罔不成;其主动者在一二之代表人,而强求多数之国民以为助动者,则其事鲜不败!故吾所思所梦所褥祀者,不在轰轰独秀之英雄,而在芸芸平等之英雄!
(1901年7月16日-8月24日)今日之世界,新世界也:思想新,学问新,政体新,法律新,工艺新,军备新,社会新,人物新,凡全世界有形无形之事物,一一皆辟前古所未有,而别立一新天地。美哉新法!盛哉新法!人人知之,人人慕之,无俟吾论。吾所不能已于论者,有灭国新法在。
灭国者,天演之公例也。凡人之在世间,必争自存,争自存则有优劣,有优劣则有胜败。劣而败者,其权利必为优而胜者所吞并,是即灭国之理也。自世界初有人类以来,即循此天则,相搏相噬,相嬗相代,以迄今日而国于全地球者,仅百数十焉矣。灭国之有新法也,亦由进化之公例使然也。昔者以国为一人一家之国,故灭国者必虏其君焉,潴其宫焉,毁其宗庙焉,迁其重器焉。故一人一家灭而国灭。今也不然,学理大明,知国也者一国人之公产也,其与一人一家之关系甚浅薄,苟真欲灭人国者,必灭其全国,而不与一人一家为难。
不宁惟是,常借一人一家之力,以助其灭国之手段。故昔之灭之人国也,以挞之伐之者灭之;今之灭人国也,以噢之咻之者灭之。昔之灭人国也骤,今之灭人国也渐。昔之灭人国也显,今之灭人国也微。昔之灭人国也,使人知之而备之;今之灭人国也,使人亲之而引之。昔之灭国者如虎狼,今之灭国者如狐狸。或以通商灭之,或以主债灭之,或以代练兵灭之,或以设顾问灭之,或以通道路灭之,或以煽党争灭之,或以平内乱灭之,或以助革命灭之。其精华已竭、机会已熟也,或一举而易其国名焉,变其地图之颜色焉;其未竭未熟也,虽袭其名仍其色,百数十年可也。呜呼,泰西列强以此新法施于弱小之国者,不知几何矣!
谓余不信,请举其例:一,征诸埃及。……(编者删)其二,征诸波兰。……(编者删)其三,征诸印度。……(编者删)其四,征诸波亚。……(编者删)其五,征诸菲律宾。……(编者删)以上所列,略举数国,数之不遍,语之不详。虽然,近二百年来,所谓优胜人种者,其灭国之手段,略见一斑矣。莽莽五洲,被灭之国,大小无虑百数十,大率皆入此彀中,往而不返者也。由是观之,安睹所谓文明者耶?安睹所谓公法者耶?安睹所谓爱人如己、视敌如友者耶?西哲有言:“两平等者相遇,无所谓权力,道理即权力也;两不平等者相遇,无所谓道理,权力即道理也。”彼欧洲诸国与欧洲诸国相遇也,恒以道理为权力;其与欧洲以外诸国相遇也,恒以权力为道理。此乃天演所必至,物竞所固然,夫何怪焉!
夫何怼焉!所最难堪者,以攘攘优胜之人,托于岌岌劣败之国,当此将灭末灭之际,其将何以为情哉?其将何能已于言哉?
天下事未有中立者也,不灭则兴,不兴则灭,何去何从,间不容发。
乃我四万万人不讲所以兴国之策,而窃窃焉冀其免于灭亡,此即灭亡之第一根源也。人之爱我何如我之自爱,天下岂有牺牲己国之利益,而为他国求利益者乎?乃我四万万人,闻列强之议瓜分中国也,则眙然以忧;闻列强之议保全中国也,则释然以安;闻列强之协助中国也,则色然以喜。
此又灭亡之第二根原也。吾今不欲以危言空论,惊骇世俗,吾且举近事之一二,与各亡国之成案,比较而论之。
埃及之所以亡,非由国债耶?中国自二十年前,无所谓国债也;自光绪四年,始有借德国二百五十万圆,周息五厘半之事;五年,复借汇丰银行一千六百十五万圆,周息七厘;十八年,借汇丰三千万圆,十九年,借渣打一千万元,二十年,借德国一千万元,皆周息六厘;廿一年,借俄、法一万万五千八百二十万元,周息四厘;廿二年,借英、德一万万六千万元,周息五厘;廿四年,借汇丰、德华、正金三银行一万万六千万圆,周息四分五厘。盖此二十年间(除此次团匪和议赔款未设),而外债之数,已五万万四千六百余万元矣。大概总计,每年须偿息银三千万圆。今国帑之竭,众所共知矣。甲午以前,所有借项,本息合计,每年仅能还三百万,故惟第一次德债,曾还本七十五万,他无闻焉。自乙未和议以后,即新旧诸债,不还一本,而其息亦须岁出三千万。南海何启氏曾将还债迟速之数,列一表如下:债项五万万元,周息六厘,一年不还,其息为三千万元,合本息计,共为五万万三千万元。使以五万万三千万元,再积一年不还,则其息为三千一百八十万元,本息合计五万万六千百八十万元。
再以五万万六千百八十万元,积八年不还,则其息为三万万三千三百万元有奇,本息合计,为八万万九千五百万元有奇。
再以八万万九千五百万圆有奇,积十年不还,则其息为七万万零八百万元有奇,本息合计,为十六万万零三百万元有奇。
再以十六万万零三百万元有奇,积十年不还,则其息为十二万万六千八百万元有奇,本息合计,为二十八万万七千一百万元有奇。
第29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