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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午间休息,或坐或睡,务在安闲。日西,各于便处习学武艺,或学弓马,或学披甲,至昏而止。每五日一次,将自己器械,应磨光者磨光,修利者修利,以上俱该管队总、旗总督率行事,百总于磨器械之日一查。
第二十一。遵节制
军中惟有号令。宋时人称岳忠武军曰:“撼山易,撼岳家军难。”夫军士一人,不过一百斤气力,如何比山难撼?盖山是土石,可以掘取钻挖。军士万人一心,一个百斤力,万个百万力矣,如何撼得动。若人各一心,百万之众各是一个身子,即贼一个,便可冲动之。古者义勇武安王,即今天下庙中关王也。生前曾独马单刀于万众中斩颜良,正是颜良之兵人各一心也。或者又谓万人各俱一个身,如何使得一心,要我一个身子,合得百万斤力气来,不亦难乎?是不然。你只看用人抬巨石大木,万万斤木石,用千数个人便能抬得来。盖数千人虽是力在各人身上,而绳子扛子,则可均在众人身上也。如今操练的赏罚号令节制规矩连坐之法,都是抬木石的绳扛一样。
人人遵守号令,重如性命,死便就死,不敢违令,死于贼手,尚有优恤立庙祭祀,犯了军法被杀,空丧了性命,又无前项许多恩典,人人只得拣着好处死。且与贼对敌,固恐杀死,所以怕他,却不想见他走了,被他快马赶来,却也是死。走在水里,不免淹死,山上跳下,不免跌死。但愚众不怕死,只是怕贼,若将走了死的念头,肯向前与他厮杀,杀他一个,做个好汉死,也报了我的仇恨,自然万人一心,万身一力。况尔辈与人争竞,一句一言,都要报复他,却被贼杀来,不肯动手,与他一对,低头听他杀死,全不想我若杀死贼,贼必不能又杀我,有功生还,登时富贵,何等是好!尔辈愚人,何不肯万众一心,一齐杀贼?所谓天堂有路不肯往,地狱无门自撞入也。思之思之!今日号令,决要比岳爷爷军。又如一株大木,一块大石,绳子扛子,不拘千万人同抬,都要压到肩头上来,断然不准你们人各异心,如往年儿戏也。
第二十二。思豢养
凡你们当兵之日,虽刮风下雨,袖手高坐,少不得行月二粮,这银米都是官府征派地方百姓办纳来的。你在家那个不是耕种的百姓,你肯思量在家种田时办纳的苦楚艰难,即当思量今日食粮容易。又不用你耕种担作,养了一年,不过望你一二阵杀胜。你不肯杀贼保障也,养你何用,就是军法漏网,天也假手于人,定不放过骗食官粮之人也。
第二十三。稽功过
各营将立功过总薄一扇,每千各与一扇。凡遇百、旗、队总及兵夫寻常勤劳,例如多差他行了几十里路,多差他干了一件事,纪在功条一次。与人言语之争,不至军法处者,纪在过条一次。兵之功过,队、旗总开送百总,转送把总纪之。凡百、把、千总与中军家丁、夜不收、杂流功过,俱营将纪之附于总薄。每积一季,听吊查一次,类行赏罚。
第二十四。体初犯
官兵除犯有行营、野营、对阵、军机、及谋逆、杀人、奸盗、诈伪、赌博等项军情,不论初犯、二犯必行军法外,其余一切小过,并违犯新出号令,系平时操行者,初犯免究,二犯记过于薄,三犯方捆打。
第二十五。省己过
凡你们本为立功名报效而集。兵是杀贼的东西,贼是杀百姓的东西。百姓们岂是不要你们去杀贼,官府岂是好为作践轻视你们,设使你们果肯杀贼,守军法,不扰害地方,百姓如何不奉承?官府如何不爱重?只是你们到个地方,百姓不过怕贼抢掳,你们也曾抢掳;百姓怕贼焚毁,你们也曾焚毁;百姓怕贼杀,你们要讨功也曾杀他。这百姓如何不避而远之,如何不关门锁户?官府为尔粮饷千思百虑,东挪西处,日日只见运粮运草,及至敌人时,却并不见你一人出力,只是任敌纵横?官府如何不作践?如何不恶弃也?今练之后,但凡军行,必是依令抬营,一人不得搀越生事。详见行营款内。
第二十六。劝涵忍
他人索我争斗,说是他人理短,亦好好避他,禀赴本管,转达应该上司,定与处分得平。若与争竞,纵是军士十分理长,先打军士不忍之故,然后另与审处。若强买民物亏折价值等项,因而争竞者,不论曲直,只将军士先处,然后听有司剖断。
第二十七。程逃故
凡遇有逃故,本伍即刻报队总,队总报旗总,旗总报百总,百总报把总,把总报千说,千总报哨将,即于本日开手本呈递营将,一面行令该管队伍,将故者一切衣装财物点查,并身间有无银两,听详给付本主家属。有敢剋留者,以军法论。仍加倍追恤故军之家。
第二十八。补军限
凡遇事故顶补,每月初一、十五二次,呈送验发。
第二十九。拟捕拘
各营官军,有犯事同一起者,不许擅自拘捕问理。须呈本营将官,转命投营取来。仍令各中军官会问,通详主将定夺,不许一营偏断。违者察治。
第三十。明勾摄
军卫有司提取官军,一面留差人等候,一面呈请主将,酌量时势缓急,事体轻重,摘发收问,如不详请,而擅听拘去者,同队同伙,该管官员,把总以下通治。若已呈详,而本总哨将不为留人转详,及迟延者,拿书手治罪。若差人强拿,不由分说者,先将此令与看。说之不听,一面拘守,一面飞报主将收监,定以打扰军政,阻挠练兵参治。
第三十一。申军纪
平时恃强凌弱,酗酒忿争,喧骤无礼,蹂取人果稼,作践人庐器,分别轻重治之,贯耳游营。奸淫人妇女,偷盗人财物,军法示众。以上有犯,但系同伙同队之人有一举首,余皆免罪。首者行赏,若互相容隐,同伙同队之兵俱以军法连坐。
第三十二。立逃约
凡募兵必取保结,若遇逃走,同队之人各连坐。一半送监,一半保拿,革去月粮;一年不获,原保人发哨;三年,本伍军从重捆打,发落收伍,准支半粮,获日乃复。
第三十三。究冒顶
凡冒兵顶替入操者,正替身俱以军法捆打,所雇之人即充兵。收操工食,即将原雇之人分支一半。
第三十四。禁争殴
自己军士头目,两相斗殴,不论曲直,各捆打,然后查其所由加治。若军士与非管队总,队总与非管旗总、车正,旗总、车正与非管百总,百总与非管把总,把总与非管千总争殴者,先治其卑者以不守分之罪,然后另剖曲直,若与本管争殴者,以殴父母论,定行军法从事。
第三十五。禁喧哗
凡军中要紧,第一件只是不许喧哗说话。每遇动止进退,自有旗帜金鼓,若无令许说话,但开口者,着实重处。夜间尤是切禁。
第三十六。禁窃盗
自相窃盗者,不计物多少,在军中以军法从事。非出军临阵,自有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