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楞严大义今释>第14章
再说
假若这个病眼看见的圆影与颜色,离开了灯光,仍旧单独存在,那么看别的东西,也应该有圆影与颜色的出现了。如果圆影与颜色,离开了看见的作用,依然单独存在,应该不是眼睛所能见到的,何以病眼的人又能够看见呢
所以应当知道光色的显现,确实由于灯的存在。光外色影,却是眼睛有病才发生的。事实上,光色的圆影与所见的作用,都是自性变态的病象。能够了解那是变态病象的见性,却不是病。所以不应该说这种现象,是灯光的作用,还是眼晴所见的作用。也不能说不是灯光,也不是眼睛所见的作用。(因为离开了灯光,即使有病眼,也看不见这种现象,如果没有病根,也看不见这种幻影。)犹如第二个月亮,既不是原有月亮的本身,也不是凭空的影子。为什么呢?例如用手捏住眼睛去看月亮,可以看见两个月亮。这是眼晴受障碍,视线发生分裂的作用,既不是月亮有两个,也不是月亮有影子,这完全是因为用手捏住眼晴,视线分裂所造成的。凡是有知识的人,当然不会认为这种捏住眼睛,造成视线分裂的作用,便是第二个月亮的来源。但是也不能说捏的作用,不是造成第二个月亮的原因。这个疾病所看见的幻影,怎能说它是灯的作用,或是见的作用呢?更何况再去分别它不是灯的作用,也不是见的作用呢?(人们见到各种不同的现象,产生各种不同的感觉,形成各种不同的主观观念,都是清净自性功能所生的变态病象。自性变态病象所见的一切,当然不正确,自然更不知道哪个是自然界的幻影,哪个是能见的自性了。人们对现实世界的一切,完全受到个别业力所形成的幻觉妄见支使,包括个人的主观观念。在物理世界的现象当中,所看见的光景和色素以及万物形态,它的原本形状,并不一定和我们肉眼所看见的情形一样。我们所看见的情形,都是受光波振动的不同影响,而发生视线感觉的幻觉作用。并不一定是绝对的真实,也不能说所看见的并不真实。在意识思想上,人们的主观观念,都受个别认识观点的支配,经常落在错误的旋涡里,就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了。)第二,什么是众生共同业力所形成的幻有感觉妄见呢?这个世界除了大海洋,中间的陆地,大约有三千洲。正中央的大洲,在大国二千三百。其余小洲在各海洋中,各有国三两百,或一,或二,或至三十、四十、五十不等。如果在某一个小洲中,只有两个国家,其中一个国家遭遇到恶缘厄运,这个国家的人便会看见种种不同的景象。例如看到两个太阳,或是两个月亮,或是彗星。以及天体种种不平常的现象。但是只有这一个国家的人方能看见,另一个国家的人,都看不见这些景象,而且也毫无所闻“(古代天象学的观念,认为天体日月行星的运行变化,与地球人类都有息息相关之处。所以当天象有不平常的出现或变化时,必然影响到地球上人事的大变动。因此由文学而形成一种占星术。现代天文学否认这种学说。天人关系,究竟是否如此?且待科学进一步的证明,大可不必基于这一时代的学说去争论。)
佛又说:”现在我把上面所举出的这两种道理,归纳的,演绎的,作一比较说明:例如个别业力所形成的幻有感觉妄见,像哪个眼睛有病的人,看见灯光中所现的圆光影像,虽然也同前面的现象相似,实际是看的人眼睛有病形成。眼睛的病,就是所见影像的来源。这种影像,并非光色本身所造成。但是必须了解这个病眼人的能见自性,却没有病态。例如人们现在眼前看见的山河国土,与形形色色自然界众生界的各种现象,也都是无始以来自性功能习惯性的变态病象作用。(因为自然界各种形形色色的光色现象,本身实相,并不一定和人们眼睛所看见的情形相同。)能见的作用,与现象界接触,才有眼前的的现象发生。这种作用和意识,实际上都是自性正觉光明所起的变态病象。当你感觉能见时,便是病象。但是那个正觉光明的能生感觉所缘的本元,并没有病态。因为自性能觉的功能,既然可以感觉所见的是变态病象,这能觉的自性,并不在变态病象的各种现象中,这实在就是能见功能见到了自己的本性。诸凡感觉、闻听、知觉、所见的作用,都由这个自性出发,哪里还另外有见闻觉知的存在呢?所以你现在可以看见我同你自己,以及世间各类众生,都是自性能见功能所生的变态病象。没有这些变态病象,便是能见的真精自性,它是没有病态的,所以不称之为妄见。其次,又如共同业力所形成的幻有感觉妄见,也同于上例。只是将一个病眼人的个别病态,扩充为一国人的共同病态。个人所见的圆光影像,是眼病所形成。一国人共同所见的灾异恶象,所遭遇的天灾人祸,都是共同业力的恶缘所发生,也都是无始以来能见作用所生的变态病象。再如这个世界上的三千洲,和四大洋,乃至日月所照到的太阳系中各个星球国土,以及这些土地上所有含灵的众生,一切见、闻、觉、知,都是自性本体功能,受业力形成的幻有感觉妄见所生的变态病象,互相和合妄生,互相和合妄死。如果能够超越远离一切互相和合的因缘,及不和合的因缘,就可以灭除一切生死的本因,归还到圆满正觉,不生不灭的自性本体。自然得入清净本心,自性常住的本位。“
心理与生理现状为自性功能发生的互变
本觉灵妙光明的自性
佛说:”你先前虽然解悟到本觉灵妙光明的自性,既不属于因缘所生,又不是自然的本能。但是你还没有明白这个本觉根元,既不是和合自然界的各种现象所生,但又是和合自然界各种现象才能表现其作用。自然界的现象,不外明暗通塞四种境界。在这四种互相对待互为消长的现象当中,你能见的自性,究竟与哪一作用相和呢?如果与光明相和,当你看见光明在你眼前的时候,其间何处掺杂你能见的自性?倘若能见的自性有形相可以辨别,掺杂以后又变成哪种形相呢?若是没有能见的自性作用,怎样又可以看见光明呢?如果认为看见光明的就是自性,如何又可以见到这个能见的自性呢?倘若能见的自性本来圆满,那么,何处方与光明相和呢?如果说光明本自圆满,就不需要与能见的自性相和。若能见的自性与光明有别,认为掺杂起来才发生看见光明的作用,在理论上,就失去自性与光明的意义。假若掺杂起来,便失去了光明与自性的意义,那么,所谓能见的自性与光明相和,当然也不合理了。其他如黑暗,以及通塞,都是同样的道理。倘若认为自然界的和合才产生自性功能的作用,都是错误的。从和的观点来说是这样,从合的观点去研究,也同上面所讲的道理一样,不须辨别即知。(自然界的一切现象,都是互相对待的。能见能知各种对待现象的自性,却是超然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