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六甲七分五厘六毫八丝;田四甲八分(俱下则),园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厘六毫八丝(内上则一甲、中则五甲五分、下则四百零五甲四分五厘六毫八丝)。又奉文令各里自实,共新垦下则园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下则园共一百零四甲六分八厘七丝。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至三十二等年,新垦田园共四千零二十二甲一分四厘八毫二丝一忽;内田三百五十七甲五分四厘零三丝八忽(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六毫、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一毫一丝、下则一百六十七甲七分八厘三毫二丝八忽),园三千六百六十四甲六分零七毫八丝三忽(上则四百零七甲三分、中则四百零四甲二分七厘四毫、下则二千八百五十三甲零三厘三毫八丝三忽)。合计:通县新旧田园共八千八百六十五甲九分八厘一毫二丝零二微;内田一千三百二十七甲九分七厘六毫五丝五忽六微(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五丝七忽、中则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厘六毫七丝六忽八微、下则一百九十三甲八分三厘九毫二丝一忽八微),园七千五百三十八甲零四毫七丝四忽六微(上则二千零二十八甲八分三厘九毫零八忽五微、中则二千一百五十四甲五分二厘一毫一丝七微、下则三千三百五十四甲六分四厘四毫四丝五忽)。
田赋
台湾府
国朝议定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徵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徵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徵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徵粟二石四斗。
旧额田园,实徵粟共九万二千一百二十八石零三升七合九勺四抄八撮一圭。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一万一千九百二十八石三斗八升二合九勺八抄四撮。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二千零三十八石八斗六升八合九勺四抄二撮四圭。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於二十八年起科粟二千六百七十石六斗一升六合八勺四抄九撮四圭。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二千一百五十石八斗九升一合零二抄五撮。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於三十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七十八石三斗八升六合七勺三抄六撮。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一千零三十三石九斗二升九合九勺七抄八撮。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二千零二十七石三斗一升八合九勺九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应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五十八石六斗五升四合二勺二抄八撮八圭。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於三十三年起科粟三百八十二石九斗五升五合四勺。以上新旧田园,共计一十二万零九十八石零四升三合零八抄七撮七圭。
另徵凤山县属八社土番男妇丁口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十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零六斗(每丁口徵米不等)。
计通府新旧田园并八社番丁口米折粟,共徵本色粟一十二万九千三百八十八石零六斗四升三合零八抄七撮七圭。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徵粟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四抄三撮三圭。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二勺九抄二撮。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七抄零四圭。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於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二勺四抄九撮四圭。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六勺二抄五撮。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於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七勺三抄六撮。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一勺七抄八撮。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於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七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应於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一勺零八撮八圭。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於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七勺二抄。计通县新旧田园共徵本色粟四万六千二百二十七石三斗六升九合四勺九抄八撮九圭。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徵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九勺三抄六撮。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七勺八抄。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八勺七抄二撮。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於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六抄。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八勺。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於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零六斗七升九合。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应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八勺。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於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以上新旧田园,共计徵粟三万七千四百八十二石九斗四升四合二勺四抄八撮。
另徵八社土番男妇丁口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零六斗(上淡水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五百零一口,徵米六百四十三石六斗;阿猴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三百二十六口,徵米四百二十六石一斗;力力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三百二十二口,徵米四百二十七石四斗;茄藤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五百七十四口,徵米七百四十石零一斗;下淡水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五百五十八口,徵米七百二十石零九斗;放糸索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六百一十九口,徵米七百八十九石九斗;大泽机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一百五十三口,徵米二百五十三石五斗;搭楼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四百九十九口,徵米六百四十三石八斗)。共八社土番男妇三千五百九十二口,内该教册、公廨番九十七名,每名徵米一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名,每名徵米一石七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名,每名徵米一石三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原徵米一石三斗,今请减三斗,实徵米一石。
计通县新旧田园并番男妇丁口米折粟,共徵本色粟四万六千七百七十三石五斗四升四合二勺四抄八撮。
诸罗县
旧额田园,实徵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五升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於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九勺一抄二撮。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零一合。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於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五勺四抄。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六勺。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於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零六斗一升四合八勺。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三勺二抄。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应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三勺二抄。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於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六勺八抄。计通县新旧田园共徵本色粟三万六千三百八十七石七斗二升九合三勺四抄零八圭。
盐饷
台湾府
盐埕二千七百四十三格,共徵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康熙三十一年,奉文拨归盐税奏销,仍充本府兵饷)。
台湾县
盐埕一千四百二十一格(每格大小不等,计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徵银四钱九分),共徵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
凤山县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共徵银一千六百八十两。
诸罗县
盐埕无。
陆饷
台湾府
旧额民丁一万六千八百二十(每丁徵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徵银八千零六两三钱二分。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六百三十(每丁徵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徵银二百九十九两八钱八分。
澎湖地种一百五十四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徵银四钱二分),共徵银六十四两七钱八分八厘一毫九丝二忽。
街市店厝四千七百零五间,共徵银一千二百六十六两一钱九分五厘(内瓦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间,每间徵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徵银八百五十八两二钱三分五厘;草厝一千八百八十间,每间徵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徵银四百零七两九钱六分)。
土番社三十八社(每社徵银不等),共徵银七千八百八十八两七钱五分九厘二毫。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社六社(每社徵银不等),共徵银九十八两五钱。
台湾县
旧额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徵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徵银四千零八十三两六钱零四厘。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四百一十二(每丁徵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徵银一百九十六两一钱一分二厘。
澎湖旧额民丁五百四十六(每丁徵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徵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九分六厘。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二十九(每丁徵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徵银一十三两八钱零四厘。
澎湖地种一百五十四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徵银四钱二分),共徵银六十四两七钱八分八厘一毫九丝二忽。
街坊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间(每间徵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徵银八百一十八两四钱三分七厘二毫;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间(每间徵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徵银三百八十五两八钱二分六厘。
凤山县
旧额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徵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徵银一千六百六十四两零九分六厘。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一百一十八(每丁徵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徵银五十六两一钱六分八厘。
土番社四社,共徵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四毫(内加六堂社徵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琅王乔社徵银五十一两一钱五分六厘、琉球社徵银九两八钱七分八厘四毫、卑南觅社徵银六十八两七徵九分六厘)。
土墼埕瓦厝一百零一间(每间年徵税银三钱零三岁八毫),共徵银三十两零六钱八分三厘八毫;草厝一百零二间(每间年徵税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徵银二十二两一钱三分四厘。安平镇瓦厝三十间(每间年徵税银三钱零三厘三毫),共徵银九两一钱一分四厘。
第1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