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顺便在这里把前面各篇已经研究过了的诸基本论点拿来作一总结,并在那种总结中,试图使一切解释中国社会发展迟滞的较健全的主张能分别得到其在科学说明中的适当地位。
我们已一再指明:中国专制的官僚的政治形态是把地主经济作为它的物质基础。地主经济原是对领主经济而言的,它的大体内容,包括以次诸项:(一)土地为社会财富的最重要的生产手段,(二)在相当范围内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三)在相当范围内的土地自由买卖,(四)集约的小农经营,(五)土地剩余生产物的地租化与赋税化。我们这样来规定地主经济的内容,理应与本篇前两节所提论到的共有财产与自给自足的工农结合体不相抵触,因为社会科学告诉我们,非有最进步的生产方式,是不足以完全否定以往的原始遗留的氏族共有地等财产形态的;地主经济对领主经济而言尽管在农业生产方式上有了不少进步,但即使没有我们将在下面述及的强化氏族组织的宗法关系,那种被封建社会本质限制了的进步,亦是不能促使原始性共有地产彻底解体的。至若自给自足的农工结合体,如把它看为地主经济下的细胞组织,或地主经济型封建制下的“社会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那亦是非常自然的。零碎保有土地或使用土地的小农,即使在较和缓的租税负担下,他们亦是需要利用农隙(经营的土地面积愈少,每年可能的农业劳动日愈少,农隙便愈多)以从事手工副业的;如其租赋负担加繁加重,他们那种必要就更大了。此外,商业对农民的过分剥削,亦无疑要加强那种排斥中间商业的农工结合的重要性。
可是,农工结合虽然要在某种范围内缩减商业的规模,但它并不会抵消中国社会商业发展的诸般有利条件。中国版图的愈来愈扩大,中国中央集权政治形态可能采行的许多便利商业的设施,中国各地经济的差异性与其发展的不平衡性,特别是中国在地主经济基础上,必然有很大一部分农业剩余劳动生产物需要通过赋税或地租的方式转化为商品,所有这些条件,都会直接间接地拓展市场,而最后一项,且必然会使商业与地权、商人与官吏发生极其密切的联系,而由是成为地主、官、商合一的物质基础。然而,利之所在,害亦随之。中国商业尽管因它取得了政治的便利,和与地权发生密切关系的融通性,而把它对于一切生产者的剥削欺诈机缘加多了,但就商业本身的发展前途讲,那却宁是一种损害。商人有入仕途的可能,商业资本有转化为购置地产基金的可能,已经说明商业自己的扩展有了限制,况且商业过分掠夺生产者,生产者不将依其被掠夺诈取的程度,而使商业因以进行的商品提供发生障碍么?统一政治权力固然会在交通、市场、税制、货币诸方面便利商业,但那种政治权力集中在专制者手中,也极可能在这些方面打击商业。事实正是如我们所理解的。且再考察一下工业上的情形。
如其说中国农村的手工业是当做农民的副业,中国都市的手工业就差不多是当做商人的副业,或者是对于商业的隶属。这是我们在中国旧式市集或城市中只见到商业基尔特型的商会,而不易见到手工亚基尔特型的工会组织的基因。工业隶属于农业,隶属于商业,在本质上,就不易由它自身的积累而扩展。不错,西欧在近代初期,制造业家原本有许多就是由手工业者或商人转化来的。但在中国,这条“上达”的通路又遇到了集权的专制主义的障碍。中国过去较为普遍和较有一般需要的有利事业,如盐、铁、酒、辗米,乃至后来的印刷等业,都在不同程度上变为官业或官僚垄断之业,而它们由此等事业所获得的赢余显然最可能转用在不生产的消费上;同时,商人或—般商工业者不能把积累用以扩展本身事业,不能自由找到有利事业经营,自然更加要敦促他们去购买土地,去接近官场。况且,专制国家人民要从事对外的商工业经营,亦是受有严格限制的。中国从唐代以后逐渐展开的对外贸易史尽管为我们充分提供了此种佐证,但我们的许多皮相历史家却丢开这些更基本的原因,专向海岸、季候风、地势一类自然条件去作中国产业资本不发达的考证。
上面是有关中国社会经济形态各部门的比较静性的分析,在此分析中,我们已不难了解:(一)每种经济活动都渗透有社会的或政治的作用,或为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所维系着;(二)即使社会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或所谓自给自足的农工结合体极长期的存续着,那种存续,亦非它自身有固定不变的所谓“根本性格”,而是由于适应着并范围着它的社会生产关系,或互及全面的官僚统治,始终都要求它在经过政治动乱惊扰以后,重复沉淀为原来的或类似原来的形态,而且(三)农业既由土地所有与使用方式限制着小农零碎经营,小农零碎经营限制着农业生产方式,限制着农业劳动剩余,而可能被榨取出来的农业劳动剩余,不是依赋课转作不生产消费,便会以高率地租或高率利息或商业利润转作强购土地的手段,而由是使使用土地的条件更形恶劣,这样一种反复作用的过程根本就会限制资本积累,同时也限制生产方法改进,终于使自给自足的农工结合体成为不可避免;在这种场合,为了补强社会统制而被变相复活起来的宗法秩序,便给予那种结合体以更多的原始外观。
讲到这里,我们对于中国社会长期停滞问题似乎有一较生动的理解了。但我们还不应停止在这比较静态的分析上面,而须进一步指出它的一般动态推移:
首先,如我们一再指明的,建立在地主经济基础上的中国官僚政治有着无比的包容性与贯彻性,它不但动员了中国传统的儒术、伦理、宗法习惯等等来加强其统治,并还把可能而且在社会史上必然要成为它的对立物的商工市民的力量也给解消同化在它的统治中。结局,作为领主经济或贵族政权之死对头,而在那种政治经济中爬升起来的市民阶层,就不可能在中国地主经济与官僚政治场面下产生出来。
其次,中国传统的重农抑商经济政策,虽然在每个朝代初期被强调着,但官僚政治的根本作风就在于多方面的敷衍应付,官商的本质联系不但从不会因此隔离,而且,每逢劝农务工、讲求水利的政功多少收到实效,使农业生产力在丧乱之后有了一些恢复之后,依政权统一、农工业生产物加多而展开的商业,就照应着专制官僚机构的扩大与官僚阶层消费欲望的增繁,而使官商的“苟合”得到进一层发展。在这种场合,小国都市的政治性、商业性与消费性就“相得益彰”地尽情发挥。然而由商业与胡乱消费所给予政治上的腐蚀影响,不旋踵间,就由官僚阶层勤于剥削搜括而怠于奖劝农事和讲求水利的颓废倾向上充分表现出来。
其结果,上无道揆,下无法守,一切打击生产者特别是打击农民的措施就从四面八方紧逼拢来。贪污、横夺、诈欺,先是压迫农民的生产条件,进而压迫他们的生存条件。社会已有的生产方式既不易维持,社会可能挣出的蓄积皆浪费殆尽,所以,等到农民大批流散死亡,大批成群结队变为叛乱队伍,原本已被残酷的封建剥削破坏得相当普遍与彻底了的社会劳动生产力,这时还得承受农民战争一时加在它上面的荒废作用。
又其次,有不少的王朝,在普遍农民叛乱出现以前或在其演变当中,常常还因其统治力减弱或弛懈而招来外侮;但在过去,不论是对外战争,抑是内乱或内战,都止于促成王朝的崩解,而迄未招致社会的革命。这原因,与其说是取决于战争的性质,不如说取决于战争进行过程中的一般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可能贮备条件;与其说是由于农民战争只有破坏既成统治的消极展望,不如说是由于既成统治已把新社会所由孕育诞生的积极因素给无情摧残剥削净尽了;与其说是由于农民不能单独担任新生产方式,不知道爱惜旧社会可资利用的生产手段,不如说是由于当做新社会。之主导者的市民阶层,根本把他们的历史任务歪曲了,他们不论是扮演官僚的配角,抑是转化为地主豪绅的伙伴,都只能在农民战乱过程中成为没落王朝的殉葬者,而无法以新社会领导者的姿态出现。所以,中国以往农民战争没有表现出积极的革命的成果,是不应也不能单从农民本身的性质或其崛起反抗的单纯动机得到理解的。
然而,所有上面的说明,都不应驱使我们得出这样一个无可救药的宿命论结论:中国以往由特殊自然条件与历史条件所造成的专制主义、官僚主义与封建主义混合统治形态,根本就从本质上、从它内部的相互制约上永远不许由它自身孕育出一个新的社会机能。这个结论是荒谬无稽的。“迟滞发展”并不可理解为永不前进。中国由秦代到清代二千余年中的社会经济状况,尽管还是停滞在同一社会史的阶段上,然而,以秦汉的社会经济生活与明清的社会经济生活相比较,我们就很容易发现后者无论在哪一方面,都向着近代化大大跨进了一步。我们要有了这种认识,才知道划时期的鸦片战争究在促成中国现代化当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同时也才知道为什么中国现代化开始这么久了,传统的官僚统治仍不肯让新社会好好抬起头来。
在下面,我将从这些方面展开说明。
第3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