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孚光亨者,信险而能处险也。贞吉者,守正而能无险也。既信险,又守正,以健御险,借险养健,待时进步,人于穴而探虎子,不特不为阴气所伤,且能取坎中所陷之真阳,归于乾宫,此利涉大川之所由来也。大川至险,即坎之象,坎为陷阳之物,其险最大,信险而正涉之,时未至而养健,时已至而进健,进之养之,不失其时,能以处险,能以出险,其健无往而不利矣。
初九,刚而自下,有健不用,在尘而能出尘,不为名利所染,如需于郊也。然刚者,多才多能,每不乐居于人下,恐有需而不固之咎,惟利用恒,方能有始有终,而无半途更变之咎矣。此刚而坚固之需也。
九二,稍恃其健,即便有险,如需于沙也。需沙之险,虽非大凶,其行阻滞,难免小言自悔。既能自悔,胜心即化,刚即能柔,不入险而险不来,终得以吉全之,此刚而知险之需也。
九三,“刚强躁进,不能待时,急欲成功,本要向前,反落于后,如需于泥也。需泥之健,无险而自招险,致寇之至,理有可决,此刚而不知险之需也。
六四,柔弱无能,本自有险,如需于血也。又柔居柔位,在昏暗之地,而不能自出,如在穴也。幸其柔而守正,以无德而顺有德,借人济己,亦能出自穴,而终不为阴气所伤,此柔而顺刚之需也。
九五,阳刚中正,内有主宰,借假修真,虽有险而若无险,如需于酒食也。酒食为慰心实腹之物,慰心实腹,乐道忘年,时有险而道不险,外有险而内不险,贞而未有不吉者。此刚而守正之需也。
上六,在需之终,宜出险而反行险,如入于穴矣。然入穴由于不能炼己,若能炼己,炼到无己时,则虚室生白,神明自来,始而入于穴,终而出于穴,是以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也。不速之客,乾之三阳也,即本来不死之人,有生以来走失他家,而为客矣。待其时而复之,自一阳而渐至三阳纯全,仍是我家之物,饶他为主我为宾,所当敬之,而弗敢有违者。敬之弗违,阴阳混合,金丹凝结,保命全形,其吉多矣。此炼己结丹之需也。然则进火之道,或养健,或用健,或处健,或济健,各有其时,待时而用,不失其正,健以知险,虽涉大川,亦无不利矣。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九五,訟,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讼者,争辩是非之义。卦德内坎险,外乾健,因险恃强,因强致险。二者俱有乖和之义,故谓讼。此陷真争胜之卦,承上蒙卦而来。蒙者有险而能止,所以退其后天气质之阴也。
人受后天阴阳五行之气而成身。受阴气之多者,性阴险;受阳气之多者,性暴躁。阴阳之气杂乱者,阴险暴躁兼有之。此气质则然,惟大圣人能化其气质,其次中下之人,为气质所拘,偶有触犯,阴毒发而躁性起,争胜好强,诡计百出,损人利己,斗口斗智,辨是论非等等乖和失中之事,皆名曰讼。
修道者,须要知得气质之性,为害最大,依世法而修道法,先将阴险暴躁之气一笔勾消,健于内而不健于外,境有险而心绝无险,可以渐化气质,不在是非场中闹矣。然身未离尘世,犹有患难相侵,我虽不阴险,而人以阴险来伤,我虽不暴躁,而人以暴躁来欺。此无故陷害,自信处心无愧,其中受屈,窒塞不通,事在不得不辩明者。但欲辩之于外,不若自讼于内,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能惕于中,邪念止而正念生,窒塞可通,阴险可化,胜心可无矣。否则不能惕中,因小忿而失大事,躁性外发,阴谋内生,未得于人,早伤其己,始不谨而终必凶。然亦有事惕于中,自讼不明,而必告讼于人,借人分辨是非邪正者。但分辨其是非邪正,惟利于见大人,若不见大人,则非所利。
盖大人者,正己而正物者也。能规人之过,能劝人之善,能破人之疑,能开人之慧,见之最利。否则既不能惕中,而自化气质,又不能见大人,而扩充识见,恃一己之阴险,争胜好强,陷其真而从其假,讼非所讼,自招其祸,是以不利涉大川。惕中可以见大人,不惕中便是涉大川,惕中吉,不惕中凶。修道者,可不自讼于早乎?
初六,柔而自下,有讼之事,无讼之心,是以不永所事。然既在讼中,亦必辨明其事,虽小有言,终不成讼,究得以吉全之。此柔而不讼者也。
九二,所应相敌,不克讼而即不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以避其锋,虽有灾眚,不能及之。此刚而不讼者也。
六三,柔弱本不敢讼,是以食旧德也。食旧德而危厉自处,小心谨慎,不致讼而自无讼,终得以吉全之。然既在讼中,我不讼而人必讼,须当借高明者,分辨其是非,事明即止,是以或从王事无成,此柔能顺则,不成其讼者也。
九四,以刚遇刚,必有争端,而能以柔处之,不克讼而即不讼,化其气质之性,复于天命之性,以不安贞,渝变为安贞,不求吉而吉即随之,此刚而自反,不果于讼者也。
九五,刚健中正,以德服人,能化一切阴险、好强之辈,皆归于不讼,是以为讼之元吉。此正己正人,能使无讼者也。
上九,争胜好强,不知自反,到得讼终,外虽得胜,内实败德,如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一锡而三夺,其所得于人者少,而其所自失者多,此有己无人,终败其讼者也。然则不讼即吉,有讼即凶,不惕于始,必败于终。讼之不可有也如是夫。
第1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