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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李至远识奸(包拯一事附)
唐李至远,为天官侍郎,知选事。疾令史受贿谢,多所黜易,吏肃然敛手。有王忠者,被放,吏缪书其姓为“士”,欲拟讫增成之。至远曰:“调者三万,
无士姓,此必王忠也。”吏叩头服罪。出唐书李素立传。至远,其孙也。旧集不载。
按:善察奸者,吏不能欺,至远是也。
虽然,小人为奸,亦颇难防。包拯副枢知开封府,号为严明。有民犯法,罪当杖脊。吏受赇,与之约曰:“今见尹,必付我责状。汝第号呼自辨,我与汝分
罪。汝决杖,我亦决杖。”既而拯引囚问毕,果付吏责状。囚如吏言,分辨不已,吏大声诃之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拯谓其招权,捽吏于庭,杖之
十七。特宽囚罪,止从杖坐,以折吏势。不知乃为所卖,卒如素约。见笔谈。此盖防其招权,不防其见卖也。大抵察奸不可有意,吏果招权,杖之可矣;矫枉过
正,遂宽囚重,为彼窥测,以至见卖,失在有意折吏之势也。然则善察奸者,可不鉴于此哉。
李杰觇妇(葛源、曾孝序二事附)
已见惩恶门。
按:葛源郎中为吉水令时,有毛氏寡妇,告其子不孝。源以恩义喻之,不听。使人微捕得与间语者,验其对,乃书寡妇告状者也。鞫之,具服:“为私谋诬
其子。”此乃用李杰觇妇之术也。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曾孝序杖邻人事,亦见惩恶门。盖以寡妇指邻人为证,既在讼廷,事可立决,故不待觇而知之。若其能察奸,则与源无异也。葛源验对事,又见核奸门。
裴均释夫(河间妇人一事附)
唐裴均,镇襄阳。部民之妻与其邻通,托疾,谓夫曰:“医者言,食猎犬肉即差。”夫曰:“吾家无犬,奈何?”妻曰:“东邻犬常来,可系而屠之。”夫
用其言,以肉饷妻。邻人遂讼于官。收捕鞫问,立承,且云:“妻所欲也。”均曰:“此乃妻有外情,踬夫于祸耳。”追劾之,果然。妻及奸者皆服罪,而释其夫。旧不着出处。
按:柳宗元说:河间淫妇托疾,令其夫夜召鬼解除,即使人告其夜祠,咒诅不道。吏讯验,笞杀之。与屠犬者类矣。均能察其奸,斯亦可称也。
崔黯搜孥
已见惩恶门。
张保雍处变(王晦叔一事附)
张保雍刑部,知汉州。四卒夜叩府,告禁兵两营变。佐吏骇惧。保雍徐出,械四卒掠之,趣作诬状,徇两营。至明,鞫得实,乃四卒与伍中谋,幸授己甲,
因即以叛。遂及同谋者九人弃之市。见曾巩舍人所撰神道碑。
按:保雍所以察其为奸者,军若已变,则告者何独四卒?军若未变,则何用夜叩府告?其械而掠之,趣作诬状者,盖虑军情因此不安,欲徇两营也。此不惟善察奸,抑亦善处事矣。
王晦叔丞相,知益州。有卒夜告其军将乱。晦叔覆状,立辨其伪,而斩之。与此事颇相类,故附着焉。见尹洙龙图所撰神道碑。
任颛枭卒(贾昌朝一事附)
任颛侍郎知潭州时,侬智高陷岭南九郡,宣抚司移文称:宣毅卒有功,补为本军校。卒至,颛察其色动,曰:“必有奸。”即付所司。搜其家,得细书文字
,记潭之军伍、兵仗、城郭、道路,乃智高所用为内应者。颛令枭首以徇,遂大为守备。见本传。
按:征战之际,卒有功者虽补为将校,亦当留军前,岂可发归本营?颛得宣抚司移文,固已疑之矣。其卒至而色动,其有奸灼然。是以即付所司,且搜其家也。亦可谓善察奸矣。
贾昌朝丞相,判大名府。时妖人王则,谋举大名反河南北,使其党挟书妄言,冀得近而为变。昌朝察其有奸,考问具服。于是则惶恐,独婴贝州以反。即遣
将驰兵,操攻具往。见王安石丞相所撰神道碑。夫言之异者,必有奸也。收捕考问,而得其情,奸何能为?此与颛事略相似也。
俞献卿执僧(凡一门之事,虽皆以时代为次,亦或以事类相从,庶便于观览。故任颛在俞献卿前。他皆仿此。)
俞献卿侍郎,初为寿州安丰尉。有僧积施财甚厚,其徒杀而瘗之,乃告县曰:“师出游矣。”献卿揣其有奸,诘之曰:“师与吾善,不告而去,何也?”其
徒色动。因执之,得所瘗尸。一县大惊。见本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