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枢治僮
陈枢都官初为宣州旌德令时,繁昌有大姓杀人,州县不能正其罪,监司徙其狱属枢。乃验治僮客,尽得其隐伏,杀人者论死。人以为尽其情。见曾巩舍人所撰墓志。
按:鞫情之术,有正,有谲。正以核之,陈枢是也。谲以擿之,王璥是也。术苟精焉,情必得矣。恃考掠者,乃无术也。
葛源有守
葛源郎中,初为洪州左司理参军。州将之甥与异母兄殴人,而甥杀人。州将谓源曰:“两人者皆吾甥,而杀人者乃其兄也,我知之。彼大姓也,无为有司所
误。不然,此狱将必覆也!”源劾不为变。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情非难鞫也,或变其情,则如之何?源之有守,与诏指所谓“观望臣庶而容心者”异矣,良可嘉也。
司马宣杖卒
司马宣驾部为华州司理参军时,有骁骑卒十余,犯罪谋亡去。监押捕获,遂诬以共图不轨,欲置之死,以希功赏。宣据实鞫之,皆止杖罪。见司马光丞相所撰墓志。
按:监押之势力,岂能动司理?必有以诱之也。胁之以势而不为变者,可谓勇矣,葛源是也。诱之以利而不为变者,可谓仁矣,司马宣是也。鞫得其情,智
足称也。苟不仁,且无勇,则有为诱胁所动,而变其情者。故甫刑云:“非佞折狱,惟良折狱。”此之谓也。
李南公塞鼻
李南公尚书提点河北刑狱时,有班行犯罪下狱,按之不服,闭口不食百余日。狱吏不敢考讯,甚以为患,诉于宪使。南公曰:“吾能立使之食。”引出,问
曰:“吾欲以一物塞汝鼻,汝能终不食乎?”其人惧,即食,且服罪。盖彼善服气,以物塞鼻,则气结,故惧。此亦博闻之效也。闻之士林。
按:士大夫不为诱胁所动者,近于孟子之“不动心”矣,彼有负犯,则岂能然?斯可反而用也。故鞫情之术,有在于是者。陈表破械,是诱之也。南公塞鼻
,是胁之也。所谓胁之者,不必考掠惨酷也,要在中其忌讳,使之悚然畏服,故于塞鼻之说亦有取焉。
折狱龟鉴译注卷四
议罪
汉武帝对问(傅隆一事附)
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帝侧。遂问之,对曰:“夫‘继母如母’
,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见通典。不着出处。旧集不载。
按:宋文帝时,剡县人黄初妻赵,打息载妻王死。后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称,依法徙赵二千里。司徒左长史傅隆议曰:“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称之于载
,即载之于赵。虽云三代,合之一体。称虽创钜痛深,固无仇祖之义。故古人不以父命辞王父命。若云称可杀赵,当何以处载?父子祖孙互相残戮,惧非先王明
罚、皋陶立法之本旨也。旧令云:‘杀人父母,徙二千里外。’不施父子祖孙,赵当避王期功千里外耳。然令云:‘凡流徙者,同籍近亲欲相随听之。’赵既流
移,载为人子,何得不从?载行而称不行,岂名教所许?赵虽内愧终身,称亦沉痛没齿。祖孙之义,永不得绝,事理固然。”出南史傅亮传。隆,其兄也。旧集不载。
夫防年得绝其继母,以父故也;称不得绝其祖母,亦以父故也。冤痛之情,或伸或屈,天理存焉,法乃因而制之也。
黄霸戮男(王尊一事附)
汉宣帝时,燕、代之间,有三男共娶一女,而生一子。及将分离,争子兴讼。丞相黄霸断之曰:“此非人类,当以禽兽处之。”遂戮三男,以子还母。旧不着出处。
按:元帝时,王尊守槐里令,兼行美阳令事。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诟笞我。”尊闻之,遣吏收捕验问,辞服。尊曰:“律无妻母之
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颜师古说:“欧阳尚书有造狱事,谓非常刑名,造杀戮之法。”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悬磔着树,使骑吏五
人张弓射杀之。出汉书本传。旧集不载。是亦以禽兽处之也。
第1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