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常一私人之营业,皆负无限责任,苟其业有亏衄,则馨其所有财产之全部以偿逋负,(我国习惯,则亲属及子孙之财产,且往往波及矣。)故稍知自爱之企业家,恒谨慎将事,鲜有弊窦,即不幸而失败,则债权者亦不至大受其累。股份有限公司之性质则不然。股东除交纳股银外,无复责任;其各职员等亦不过为公司之机关,并非以其身代公司全负债务上之责任。质言之,其在寻常私人营业,则企业人与所企业之合为一体者也;其在股份有限公司,则公司自为一人格,自为一权利义务之主体,而立夫股东与各职员之外者也。惟以公司之财产,处理公司之债务,而外此一无所问。此其为道本甚险,故国家须有严重之法律以防闲之。今各国所以监督此种公司者,有法律以规定其内部各种机关,使之互相箝制;有法律以强逼之,使将其业务之状态,明白宣示于大众,无得隐匿;有法律以防其资本之抽蚀暗销,毋使得为债权者之累。其博深切明有如此也。中国近日亦有所谓公司律者矣,其律文卤莽灭裂毫无价值且勿论,借曰律文尽善,而在今日政治现象之下,法果足以为民保障乎?中国法律,颁布自颁布,违反自违反,上下恬然,不以为怪。西哲有恒言:“国之治乱,亦于其国民安于法律状态与否判之而已。”
中国国民则无一日能安于法律状态者也。夫有法而不行,则等于无法。今中国者,无法之国也。寻常私人营业,有数千年习惯以维持之,虽无法犹粗足自存。此种新式企业,专恃法律之监督、保障以为性命,纪纲颓紊如中国者,彼在势固无道以发荣也。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必责任心强固之国民,始能行之而寡弊,中国人则不知有对于公众之责任者也。
股份公司之办理成效,所以视私人营业为较难者:私人营业,其赢也则自享其利,其衄也则自蒙其害,故营之者恒忠于厥职。股份公司不然,其职员不过占有公司股份之一小部分耳,而营业赢亏,皆公司所受,其赢也利非我全享,其衄也害非我独蒙,故为公司谋,恒不如其自为谋之忠,人之情矣。其尤不肖者,则借公司之职务以自营其私。
虽在欧美诸国,法律至严明,而狡者尚能有术以与法相遁,而况于绝无纲纪之中国乎?
此公司职员克尽责任者,所以难其人也。抑纠问职员责任者,实惟股东。而公司之股份,其每股金额恒甚少。为股东者,恒非举其财产之全部,投诸股份;即多投矣,而未必悉投诸一公司。且股份之为物,随时可以转卖。其在东西诸国,购买股份者,其本意大率非在将来收回股本,但冀股价幸涨,则售去以获利耳。此公司股东之克尽责任者,所以尤不易也。然非有此种责任心,则股份公司之为物,决不能向荣而勿坏。彼英人所以以商战雄于天下者,以其责任心最强也。而今世各国之教育,所以提倡商业道德者不遗余力,亦以苟不务此,则一切实业将无与立也。中国人心风俗之败坏,至今日而已极,人人皆先私而后公,其与此种新式企业之性质,实不能相容。故小办则小败,大办则大败,即至优之业,幸而不败者,亦终不能以发达。近数十年来,以办股份公司之故,而耗散国民资本者,其公司盖不下数千百,其金钱盖不下数万万,今固无从缕举。其最显着者,则有若招商局,有若粤汉、川汉各铁路,有若大清、交通、公益、信义各银行,皆其前车也。就股东一方面观之,以法律状态不定,不能行确实之监督权,固也;而股东之怠于责任亦太甚,乃至并其所得行之权限而悉放弃之,以致职员作弊益肆无忌惮。阻公司之发达者,则职员与股东实分任其咎也。大抵股份公司之为物,与立宪政体之国家最相类:公司律刚譬犹宪法也,职员则譬犹政府官吏也,股东则譬犹全体国民也。政府官吏而不自省其身为受国民之委任,不以公众责任置胸臆,而惟私是谋,国未有能立者;而国民怠于监督政府,则虽有宪法,亦成殭石。是故新式企业,非立宪国则不能滋长。盖人民必生活于立宪政体之下,然后公共观念与责任心乃日盛,而此两者即股份公司之营魂故也。
[附言]中国之股份公司,其股东所以不能举监督之实而坐令职员专横者,尚有特别之原因数端:其一,每股所收股银太少。如近年所办诸铁路,以资本千万元以上之公司,而每股率皆收五元。此虽有广募普及之利,然使大多数之股东,既视股为不足轻重于己,复视己为不足轻重于公司,则易导其放弃权利之心。夫放弃权利,即放弃义务也。盖冥冥之中,其损害实业界之风纪者莫甚焉。其二,公司之成立,往往不以企业观念为其动机。如近年各铁路公司、矿业公司等。大率以挽回国权之思想而发起之。其附股者以是为对于国家之义务,而将来能获利与否,暂且勿问。此其纯洁之理想,宁不可敬?虽然,生计行为不可不率循生计原则,其事固明明为一种企业,而等资本于租税,义有所不可也。以故职员亦自托于为国家尽义务,股东且以见义勇为奖之,不忍苛加督责,及其营私败露,然后从而掊击之,则所损已不可复矣。此等公私杂糅、暖昧不明之理想,似爱国而实以病国也。其三,凡公司必有官利,此实我国公司特有之习惯,他国所未尝闻也。
夫营业盈亏,岁岁不同,势难预定。若虽遇营业状况不佳之时,亦必须照派定额之官利,则公司事业安能扩充,基础安能稳固?故我国公司之股份,其性质与外国之所谓股份者异,而反与基所谓社债者同,夫持有社债券者,惟务本息有着,而于公司事非所问,此通例也。我国各公司之股东,乃大类是,但求官利之无缺而已。职员因利用此心理,或高其官利以诱人,其竟由资本内割出分派者,什而八九。(最着者如奥汉、川汉、江西等铁路公司,集成股本数年,路未筑成一里,而年年将股本派息。
中外古今岂闻有此种企业法耶?)股东初以其官利有着也,则习而安之,不知不数年而资本尽矣。此数者,皆足以阻股公司之发达。后之君子,宜以为戒也。
公共观念与责任心之缺乏,其为股份公司之阻力者既若彼矣,而官办之业则尤甚。
今世各国,或以匡民力所不逮,或以防自由竞争之弊,往往将特种事业提归官办,而于全国国民生计所补滋多,而股份公司之缺点,时或缘官办而多所矫正。何也?官吏责任分明,惩戒严重,其营私作弊,不如公司职员之易,而人民监督政治之机关至完密,益不容其得自恣也。我国则异是。官吏以舞文肥己为专业,而人民曾莫敢抗,虽抗亦无效,故官办事业,其秽德更什佰于公司。近年来,全国资本荡然无复存者,岂非官办实业蚀其什八九耶?故我国民诚不愿现政府之代我振兴实业,更振兴者,举国为沟中瘠矣!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必赖有种种机关与之相辅,中国则此种机关全缺也。
股份有限公司之利便于现今生计社会者不一端,然其最大特色,则在其股票成为一种之流通有价证券,循环转运于市面,使金融活泼而无滞也。盖寻常企业,必须俟其企业完了之后,始能将老本收回。(例如以千金开一铺店,无论每年所得溢利几何,要之皆此千金之子息。若欲将原来之千金收回,则必在店铺收盘以后也。)股份公司之股票则不然。吾今日买得之,若明日需用现钱,或见为有利,可以立刻转卖之;即不转卖,而以抵押于银行,亦可以得现钱。股票之转卖抵押,虽一日千变,而公司营业之资本,丝毫不受其影响。其为物至灵活而富于伸缩力,既便于公司,复便于股东,而尤便于全社会之金融。故其直接间接以发达实业,效至博也。而所以能收此效者,则赖有二大机关焉以夹辅之:一曰股份懋迁公司,二曰银行。股份懋迁公司为转买转卖之枢纽,银行为抵押之尾闾。不宁惟是,即当招股伊始,其股票之所以得散布于市面者,亦恒借股份懋迁公司及银行以为之媒介。今中国既缺此两种机关,于是凡欲创立公司者,其招股之法,则惟有托亲友展转运动而已。更进则在报上登一告白,令欲入股者来与公司直接交涉而已。以此而欲吸集多数之资本,其难可想也。而股东之持有股票者,则惟藏诸笥底,除每年领些少利息外,直至公司停办时,始收回老本耳。若欲转卖抵押,则又须展转托亲友以求人与我直接,非惟不便,且将因此受损失焉。夫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能为现今生产界之一利器者,在于以股票作为一种商品,使全社会之资本,流通如转轮。(公司所产之物既为商品矣,而公司之资本,复以证券之形式而变为商品。是故公司之土地、房屋、机器等,本已将资本变为固定性,宜若除公司外,同时更无人能利用之矣。然寄其价值于股票中,则忽能复变为流动性,得以展转买卖抵押,是同时有多数人得利用本公司固定资本之一部分以为新资本也。故社会资本之效力可以陡增什百倍。凡有价证券,皆以增加资本效力为作用者也。岂惟股票,彼国债、地方债、社债等,皆同此作用者也。
又银行之兑换券、期票、汇票、支票、拨数账薄等,皆同此作用者也。欧美各国有此种种利器,常能以一资本而当什百资本之用,其所以致富皆在此。我国人最当知其故而师其意也。)我国股份公司,全不能有此作用,是股份公司之特色,失其强半矣。是故人之持有资本者,宁以之自营小企业,或贷之于人以取息,而不甚乐以之附公司之股,此亦股份公司不能发达之一大原因也。
[附言]股份懋迁公司及银行,今世诸国大率以股份有限之形式创立之者居多数。是故苟非股份有限之观念稍为普及,则此两种机关殆难发生。且股份懋迁公司,本以有价证券之买卖媒介为业,公司不发达,则股票之上于市场者少,安所得懋迁之目的物?即银行业,苟非得各种有价证券以为保管抵押之用,则运用之妙,亦无所得施。而股份公司不发达,则商业无自繁荣,银行业务亦坐是不能扩充。故股份有限公司与此两种机关者,迭相为因,迭相为果。(实则此两种机关,大率以股份有限之形式组织之,不过股份有限公司中之一种。此特就有特有之作用分别言之耳。)谈实业者,宜同时思所以建设之也。
第四,股份有限公司必赖有健全之企业能力,乃能办理有效,中国则太乏人也。
第6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