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清代学者的治学方法>第6章
清代治学方法6
我在上文已举了音韵学和训诂学的例,我现在再举清代校勘学作例。古书被后人抄写刻印,很难免去错抄错刻的弊病。譬如我作了一篇一百字的文章,写好之后,我自己校看一遍,没有错字。这个原稿可叫做“甲”。我的书记重抄一篇,送登《北京大学月刊》。因为“甲”是用草字写的,抄本“乙”误认了一个字,遂抄错了一个字。这篇“乙”稿拿去排印,商务印书馆的排工又排错了一字;这个印本,可叫做“丙”。这三个本子的“可靠性”有如下的比例:
“甲”本,100;“乙”本,99;“丙”本,97.02。
这一个本子,只经过三手,已比原本减少2.98的可靠性了。何况古代的著作,经过了一两千年的传抄翻印,那能保得住没有错误呢。校勘学的发生,只是要救正这种“日读误书”的危险。但是这种校勘的工夫,初看似乎很容易,其实真不容易。譬如上文说的“丙”本,只须寻着我的“甲”本,细细校对一遍,就可校正了。但是这种容易的校勘是不常有的。有些古书并没有原本可用来校对,所有的古本,无论怎样古,终究是抄本。有时一部书只有一个传本,并无第二本。校书的人既不可随意乱改古书,又不可穿凿附会,勉强解说(说详本篇第四章),自不能不用精密的方法,正确的证据,方才能使人心服。清代的校勘学所以能使人心服,正为他用的是科学的方法。
校勘学的方法可分两层说。第一是根据,第二是评判,根据是校勘时用来作比较参考的底本。根据大约有五种:(1)根据最古的本子。例如阮元的《论语注疏校勘记》引据的本子是:《汉石经残字》、《唐石经》、《宋石经》皇侃《义疏》、《高丽本》(据陈鳣《论语古训》引的)、《十行本》(宋刻的,元明修补的)、《闽本》(明嘉靖时刊)、《非监本》(明万历时刊)、《毛本》(明崇祯时刊)共计九种古本。(2)根据古书里引用本书的文句。例如《群书治要》、《太平御览》等书引了许多古书,可以用作参考。又如阮元校勘《论语》“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一句,先说:“皇本,高丽本,而作之;行下有也。”这是前一种的根据。阮元又说:“按《潜夫论交际篇》,孔子疾夫言之过其行者,亦作之字。”这是第二种根据。又如《荀子天论》,“内外无别,男女淫乱,则父子相疑,上下乖离”,这四项是平等的,不当夹一个“则”字。《韩诗外传》有这一段,没有“则”字;《群书治要》引的,也没有“则”字。故王念孙根据这两书,说“则”字是衍文。(3)根据本书通行的体例。最明显的例是《墨子小取》篇,“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第二个“也”字,初看似乎无意思,故毕沅校《墨子》,便删了这个字。王念孙后来发现“《墨子》书通以也为他”一条通例,故说这个“也”字也是“他”字:“举他物以明此物谓之譬”,这就明白了。他的儿子王引之又用这条通例来校《小取》篇“无也故焉”的“也”字也是“他”字;又“无故也焉”一句也应该改正为“无也故焉”,那“也”字也是“他”字。后来我校《小取》篇,“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两句,也用这条通例来把第一和第三个“也”字都读作“他”字。(4)根据古注和古校本。古校本最重要的莫如陆德明的《经典释文》。古注自汉以来多极了,不能遍举。我且举两个应用的例。《易系辞传》,“拟之而后言,议之而后动”,议字实在讲不通。《释文》云,“陆姚、桓元、荀柔之作仪。”“仪”字作效法解,与“拟”字并列,便讲得通了。《系辞》又有“几者,动之微,吉之先见者也”。我不懂得此处何故单说“吉”,不说“吉凶”。后来我读孔颖达《正义》说“诸本或有凶字者,其定本则无也”,方才知道唐初的人还见过有“凶”字的本子,可据此校改。后来我读《汉书楚元王传》,“穆生曰,《易》称知几其神乎;几者,动之微,吉凶之先见者也”。此又可证我的前说。(5)根据古韵。我引王念孙《读书杂志》一段作例:
《淮南子原道训》,“是故无所私而无所公,靡滥振荡,与天地鸿洞;无所左而无所右,蟠委错,与万物始终”。案始终当作终始(上文云,“水流而不止,与万物终始”)。公洞为韵。右始为韵(右古读若“以”,说见《唐韵正》)。若作始终,则失其韵矣。《俶真训》,“若夫真人则动溶于至虚而游于灭亡之野,骑蜚廉而从敦圄,驰于外方(外方据道藏本;各本作方外),休乎宇内,烛十日而使风雨,臣雷公,役夸父,妾宓妃,妻织女”。案“宇内”当为“内宇”(内宇犹宇内也,若林中谓之中林,谷中谓之中谷矣)。内宇与外方相对为文。宇与野、圄、雨、父、女,为韵(野古读若“墅”,说见《唐韵正》),若作“宇内”则失其韵矣。
《说林》篇,“无乡之社,易为黍肉;无国之稷,易为求福。”案“黍肉”当作“肉黍”。后人以肉与福韵相协,故改为“黍肉”。不知福字古读若逼,不与肉为韵也。社黍为韵(社古读若墅。《说文》,社从示,上声。《甘誓》,“不用命戮于社”,与祖为韵。《郊特牲》,“而君亲警社”,与赋、旅、伍,为韵。《左传》闵二年,成季将生卜辞,“闲于两社”,与辅为韵。《管子揆度》篇,“杀其身以衅其社”,与鼓、父,为韵),稷福为韵。若作黍肉,则失其韵矣。
以上五项是校勘学的根据。但是这几种根据都有容易致误的危险。先说古本。我们所有的“古本”,已不知是经过了多少次口授手写的抄本了,其中难保没有错误。近人最崇拜宋版的书,其实宋版也有好坏,未必都可用作根据。次说古书转引本书的文句,也有两大危险。第一,引书的人未必字字依照原文,往往随意增减字句。第二,初引或不误,后来传抄翻印,难免没有错误。次说本书的通例,也许著书的人偶然变例。次说古注与古校本。古校本往往有许多种不同的,究竟应该从那一个校本。古注本也有被后人妄改了的。例如《老子》二十三章,“信不足焉,有不信焉”。这句本当作“信不足,焉有不信”。(看上文第六节)故王弼注云,“忠信不足于下,焉有不信也。”(此据《永乐大典》本)但今本王注改作“忠信不足于下焉,有不信焉”,这便不成话了。最后说古韵的根据,有时也容易致误。我且引一条最可注意的例:
《易经剥象传》:“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又《丰象传》,“丰其沛,不可大事也;折其右肱,终不可用也。”这两条的韵很不容易说明。顾炎武作《易音》,竟不懂“用”何以能与“载”“事”为韵。杨宾实说,两“用”字皆“害”字之误。卢文弨赞成此说,说:“害在十四泰,载在十九代,事在七志,古韵皆得相通。古害字作,故易与‘用’字相混。”
这一说,从表面看去,似乎很圆满了。后来王念孙驳他道:“凡《易》言君子小人者,其事皆相反。君子得舆,小人剥庐,亦取相反之义,……非谓小人不能害君子也。右肱为人之所用,右肱折则终不可用,……折肱则害及肱矣,何言终不可害乎?今案‘用’读为‘以’。《苍颉》篇,‘用,以也’。用与以声近而义同,故用可读为以。犹‘集’与‘就’声近而义同,故集可读为就;‘戎’与‘汝’声近而义同,故戎可读为汝也。……《剥象传》以灾、尤、载、用,为韵;《丰象传》以灾、志、事、用,为韵,……于古音并属‘之’部。……若‘害’字则从丰声,丰读若介,于古音属‘祭’部,……(在诸经中,与害为韵者)凡发、拨、大、达、败、晰、逝、外、未、说、辖、迈、卫、烈、月、揭、竭、世、艾、岁等字,皆属‘祭’部。遍考群经《楚辞》,未有与‘之’部之灾、尤、载、志、事等字同用者。至于《老》、《庄》诸子,无不皆然。是害与灾、尤、载、志、事,五字,一属‘祭’部,一属‘之’部,两部绝不相通。”(《经义述闻》卷二)
因为这些根据都容易弄错,故校勘学不能全靠根据。校勘学的重要工夫在于“评判”。校勘两字都是法律的名词,都含有审判的意思;英文“TextualCriticism”译言“本子的评判”。我们顾名思义,可知校勘学决不单靠本子或他种的根据,可知校勘重在细心的判断。上文王念孙校一个“用”字,便是评判的工夫。段玉裁有《与诸同志书论校书之难》一篇,
说这个道理最明白:
校书之难,非照本改字,不讹不漏之难也,定其是非之难。是非有二:曰底本之是非,曰立说之是非。必先定其底本之是非,而后可断其立说之是非。二者不分,如治丝而棼,如算之淆乱其法质,而瞀乱乃至不可理。
何谓底本?著书者之稿本是也。何谓立说?著书者所言之义理是也。
《周礼轮人》:“望而视其轮,欲其幎尔而下迤也。”自《唐石经》以下各本皆作“下迤”。唐贾氏作“不迤”。故《疏》曰:“不迤者,谓辐上至毂,两两相当,正直不旁迤,故曰不迤也。”文理甚明。今各本疏文皆作“下迤”(“下迤者,谓辐上至毂,两两相当,正直不旁迤,故曰下迤也),其语绝无文理,则非贾文之底本矣。此由宋人以《疏》合经《注》者,改《疏》之“不”字合经之“下”字,所仍之经非贾氏之经本也。然则经本有二,“下”者是欤?“不”者是欤?
曰,“下”者是也。“望而视其轮”,谓视其已成轮之牙。轮圜甚,牙皆向下迤邪,非谓辐与毂正直两两相当也。经下文,“县之以视其辐之直”,自谓辐。“规之以视其圜”自谓圜。轮之圜在牙。上文“毂、辐、牙,为三材”,此言轮、辐、毂。轮即牙也。然则《唐石经》及各本经作“下”,是;贾氏本作“不”,非也。而义理之是非得矣。倘有浅人校《疏》文“下迤”之误,改为“不迤”,因以疏文之“不迤”,改经文之“下迤”,则贾疏之底本得矣,而于义理乃大乖也。(段氏共引五例今略。……)
故校经之法,必以贾还贾,以孔还孔,以陆还陆,以杜还杜,以郑还郑,各得其底本,而后判其义理之是非,而后经之底本可定,而后经之义理可以徐定。不先正《注》、《疏》、《释文》之底本,则多诬古人。不断其立说之是非,则多误今人。……(《经韵楼集))
我们看了这种校勘学方法论,不能不佩服清代汉学家的科学精神。浅学的人只觉得汉学家斤斤的争辩一字两字的校勘,以为“支离破碎”,毫无趣味。其实汉学家的工夫,无论如何琐碎,却有一点不琐碎的元素,就是那一点科学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