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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光绪十九年(一八九三)
军机处抄交福州将军希元奏报汇解闽关光绪十九年铁路经费。
八月初五日(九、一四),军机处抄交希元片称:
再,上年接准户部咨称:”本部具奏台湾巡抚奏台湾经费入不敷出一摺,钞摺内开:查铁路经费一款,台湾甫经报解二年;现既入不敷出,自宜将此项银五万两免其拨解,改归闽海关於今年省出协台银二十万两内拨银五万两,以供铁路经费之用。仍令自本年起,按年扫数筹解天津交收,毋稍延欠“等因。当经奴才在於第一百二十七结四成洋税项下提银五万两,遵照部咨拨解十八年分铁路经费清款,分别奏咨在案。嗣於本年正月十一日接准户部:”本部议覆闽海关筹解各款不敷开报一摺,抄录原奏内开:查该协台饷银,向在四成洋税项下每年提支银二十万两;除行令划拨铁路经费银五万两外,计尚存银十五万两,悉数提归六成税洋项下列收,庶该关得此可藉资周转“等因;自应遵照办理。业将第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两结期内徵存银十万两提归六成税项下,以备凑解京协各饷之需,按结列单奏报亦在案。兹准北洋大臣李鸿章咨催十九年分铁路经费提前报解等因前来;谨就第一百三十一结四成洋税项下提银五万两,照案全数拨解十九年分铁路经费之用;填具文批,发文号商源丰润等承领,定於七月十四日由省起程,解赴天津铁轨官路总局兑收清款。
除咨户部暨北洋大臣查照外,谨附片陈明,伏乞圣监。谨奏。
光绪十九年八月初五日奉朱批:”该衙门知道。钦此“。
光绪二十一年(一八九五)
日本公使林董照知派船修理淡水、福州海线
八月二十九日(一零、一七),日本国公使林照会称:
刻接外务大臣电开:现因淡水接续福州之电线断绝不通,我政府为修理起见,暂租大北公司轮船;咨请总署迅速电饬福州地方官,俾其顺便从事等因前来。相应照译来电照会贵王大臣,并请迅速转电查照可也。
给津海关道盛宣怀劄饬查明福州海线何处断绝如何修接并预筹两国电局接线办法
九月初四日(一零、二一),给津海关道劄称:
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日本林使照称:”刻接外务大臣电开,现因淡水接续福州之电线断绝不通,我政府为修理起见,暂租大北公司轮船;咨请总署迅速电饬福州地方官,俾其顺便从事“等因。本衙门查交接台湾凭单内开:”一、台湾至福建海线应如何办理之处?俟两国政府随後商定“等语;现在此条海线应如何办理?两国尚未商定。兹日本既急欲修理,自应将如何修接工程、以後两国电局办法,预筹妥定,以保利权。相应劄行该道,迅速查明此条海线何处断绝?旧线能否堪用?并一切修接情形,即日迳覆本衙门,以凭核办可也。
给日本公使林董照复已饬电局查明福州海线何处断绝如何修接
九月初四日(一零、二一),给日本公使林照会称:
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照称:”刻接外部大臣电开,现因淡水接续福州之电线断绝不通,我政府为修理起见,暂租大北公司轮船;咨请总署迅速电饬福州地方官,俾其顺便从事“等因。本衙门查交接台湾凭单内开:”一、台湾至福建海线应如何办理之处?俟两国政府随後商定“等语;现在此条海线应如何办理?两国尚未商定。既经贵大臣转准贵国政府电称欲往修理,本衙门即日札饬电局总办迅速查明福州海线何处断绝?如何接修?俟复到再行知照外,相应先行照复贵大臣查照可也。
津海关道盛宣怀呈拟福州至台北及安平至澎湖海线应议办法节略
九月初五日(一零、二二),津海关道盛宣怀递节略称:
谨拟福州府至台北府海线及安平至澎湖海线应议办法,缮呈节略,恭候宪核。
一、海线系中国物产,於交台与日本条约内,并无水线并交字样。查条约第二款仅载交与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至水线原设在海中,应不在内。
一、中国与日本商订章程,可特指明此水线仍系中国物业;如需修理,应归中国自行修理。
一、此海线在福州之一端,应归中国福州电局经理;在台北一端,应归日本管理。
一、报费应订明中国每字可试收二佛郎克(约英洋五角)。
一、过路报费,可照中国与俄、英、法等国成案办理。尚有核算交缴报费年期及一切另款,均由中国电报局与日本援照成案订定。
一、安平至澎湖马宫海线,计长一百五十二华里。按两国所订和约,此海线不在和约之内;如日本欲将该海线留为自用,应当偿还价值。
津海关道盛宣怀电禀台湾海线应归中国办法
津海关盛道宣怀来电(八月二十八日):
前议台湾水线应归中国,据闽局陈同书禀:须作为官已售与商电局,方好由公司出面争论。惟福州至台湾水线中断,应由电局往修,乃可认为我产。查飞捷修线轮船在沪装煤,两三天回闽;如以为然,请由总署电边帅,准将飞捷及船上修线物料暂归电局派用。否则,此线若听日本修好,则难收回矣。乞示遵!宣禀。勘。
津海关道盛宣怀电禀大北公司即派船往修台湾海线意在否认我为物主
津海关盛道宣怀来电(八月二十八日):
台湾电线,据闽局电禀,大北恒宁生电致福州大东公司,两日内即派修水线船前往修理,意在不认我为物主矣。前电可勿议。宣禀。艳子。
李中堂鸿章面递盛道拟具台澎海线办法节略
九月初五日(一零、二二),收李中堂节略一件。
津海关道盛宣怀函禀争修台闽海线情形并拟呈应议办法
九月十二日(一零、二九),津海关道函称:
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初四日,奉宪札内开:”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日本林使照称:刻接外务大臣电开,现因淡水接续福州之电线断绝不通,我政府为修理起见,暂租大北公司轮船;咨请总署迅速电饬福州地方官,俾其顺便从事等因。本衙门查交接台湾凭单内开:一、台湾至福建海线,应如何办理之处?俟两国政府随後商定等语;现在此条海线应如何办理?两国尚未商定。兹日本既亟欲修理,自应将如何修接工程、以後两国电局办法·预筹妥定,以保利权。相应札行该道,迅速查明此条海线何处断绝?旧线能否堪用?并一切修接情形,即日迳复本衙门,以凭核办可也“等因。奉此,伏查福州至台湾水线,於八月二十五日中断。职道因现在争修电线,即为将来收回关键;曾经职道电告日本电线督办,声言中国电局即派轮船前往修理。九月初一日,接其复电内开:”电示敬悉,感甚。台湾修线甚为紧要,敝处已设法赶紧往修。此事已由本国驻京大臣转致总理衙门矣。尊处请毋庸派船“等语。查该处电线,九月初一日已可通报。其损断处距福州之川石山水线房约一百五十里,系在水深处;日本已雇大北水线轮船将坏处割修,当可复用。所有台湾修理水线飞捷轮船现归福州经管,以电局未能立时调往修理。现在日本已经雇用大北轮船往修,祗可将来认还彼处修费。至於此条海线,照条约第二款,不应在交割之内。谨拟办法六条,以备会商时采择。如能声明此线系中国电报公司之物,更易措词。除抄送出使日本裕大臣查照外,肃此禀复。
恭叩钧安,伏祈垂监。职道宣怀谨禀。
照录清摺
谨拟福州府至台北府海线及安平至澎湖海线应议办法,缮呈节略,恭候宪核。
一、海线系中国物产,於交台与日本条约内,并无水线并交字样。查条约第二款仅载交与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至水线原设在海中,应不在内。
一、中国与日本商订章程,可特指明此水线仍系中国物业;如需修理,应归中国自行修理。
一、此海线在福州之一端,应归中国福州电局经管;在台北一端,应归日本管理。
一、报费应订明中国每字可试收二佛郎克(约英洋五角)。
一、过路报费,可照中国与俄、英、法等国成案办理。尚有核算交缴报费年期及一切另款,均由中国电报局与日本援照成案订定。
一、安平至澎湖马宫海线,计长一百五十二华里。按两国所订和约,此海线不在和约之内;如日本欲将该海线留为自用,应当偿还价值。
给日本公使林董照知代修台闽海线断线中国可认还修费
九月十六日(一二、二),给日本公使林照会称:
闽、台水线中断一事,前准贵大臣照会,曾经劄饬电局总办亟筹接修并照复贵大臣在案。兹据电局总办禀称:”福州至台湾水线於八月二十五日中断,正拟调派飞捷轮船前往修理,并一面电告日本电线督办;九月初一日接到复电内开:台湾修线甚为紧要,敝处已设法住修;尊处请毋庸派船等语。查该处水线已由日本雇用大北公司轮船将坏处割修,九月初一日已可通报“等因。复准驻紮贵国出使裕大臣电,转述贵国外务大臣云:此条水线本已声明彼此另议,不在交接台湾之内;现因断线,亟须修接,是以托大北公司修整,系属暂时之计。将来中线、日线如何交接,尚须妥为计议。应由贵大臣在京与总署筹商等语。本衙门查闽、台海线应如何办理之处?本於交接台湾凭单内声明随後商定;刻暂因线断,既经贵国雇用轮船代修完好,中国自应认还修费。至於此条海线尚须计议之处,既准贵外务大臣请贵大臣与本衙门筹商,其应如何订立章程,即希知复,以凭商办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