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后汉纪(一)>第30章
窦融与五郡太守还京师,官属宾客转毂千余两。融至,上凉州牧、张掖属国都尉、安丰侯印绶。上遣使还侯印绶,引见就诸侯位,赏赐恩宠倾京师。以梁
统为太中大夫。数月,拜窦融为冀州牧,俄拜大司空。融以非国家旧臣,而爵位与吴公并〔一〕,每朝会进见,辞礼甚恭,上愈亲厚之。融久不自安,数辞让爵位,
因侍中金迁口达至诚。又上疏曰:“臣融年五十三,有子年十五,质性顽钝。臣朝夕教以经艺,不得令见天文、谶记。诚欲令肃恭畏事,恂恂修道,不愿其才能,何
况乃当传以连城王侯故国哉?”每请间求见,上辄不许。融尝罢朝,逡巡席后。上知融欲让,使左右扶出之。他日将会,先诏融曰:“曩者知公欲让,今相见宜论他
事,勿复言。”其殷勤若此。
〔一〕吴公,吴汉也。时任大司马,故称公。
梁统在朝,数言便宜。上书陈法令轻重,宜遵旧典〔一〕,曰:“臣闻人君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治理,爱人故为之除残,治理则为之去乱。
是以五帝有流殛之诛〔二〕,三王有大辟之刑,〔三〕所以经世教民,除残去乱也。故孔子曰:‘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四〕高帝受命,奄有天下,制法定
律,传之后也,不易之科也。文帝宽柔,省去肉刑,他皆率由旧章,几致刑措。武帝因资财富,多出兵,命将征伐远方,军没民疲,豪杰犯禁,故增其二科,〔五〕
惩不尽节。宣帝聪明,亲览万机,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元帝法令,少所改更,而天下称治。至于成帝继体,哀、平即位日浅,丞相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
律百有余事〔六〕,咸不厌人心,尤妨政事。伏见陛下,权时拨乱,博施济民,功逾文、武,德侔高皇,而反循季世末节,袭秉衰微之轨,非所以还初反本,据元更
始也。愿陛下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定不易之典,垂无穷之制,天下幸甚。”
〔一〕范书梁统传未明言上疏年月,而杜林传及通鉴均作“建武十四年”,与此异。
〔二〕唐虞时,流共工,殛鲧也。
〔三〕大辟,死刑也。
〔四〕见易系辞。
〔五〕
汉书刑法志曰:孝武之时,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师古曰:“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也。”此即所谓新增二科。
〔六〕李贤曰:“按嘉传及刑法志并无此事,统与嘉时代相接,所引固不妄矣,但班固略而不载也。”惠栋曰:“东观记载统奏曰:‘元帝法律
少所改更,孝成、孝哀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定令断律,凡百余事。’云云。统言王嘉等,明不专指嘉也。何焯以嘉为相
不过二期,安得数年之间,亏除旧律,盖考之未审也。”按惠栋所引奏文,乃袁纪之文,非东观记也。东观记梁统传曰:“统疏称:元帝初元五年,轻殊死刑三十四
事,哀帝建平元年,轻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惠栋曰“不专指嘉”,是也,东观记之文是有力证明。
事下公卿,光禄勋杜林谏曰:“夫人情挫辱则节义之心损,刑网繁密则苟免之行生。圣帝明王知其如此,故深识远虑,动居其厚。故汤去三面之网
〔一〕,易着三驱之义〔二〕,所以德刑参用而示民有耻。汉德宽厚,民无二心,军士左袒,乐为刘氏〔三〕,多恩之所致也。至其后世,不能以德而勤于法,故有
吹毛求疵,诋欺无限;桃李之馈,集以成事。于是家无全行,国无廉夫,上下相循,法不能正,而仁义之风替矣。陛下览得失之要,深知其原,故破觚为圆,建斫为
朴〔四〕。法简易遵,网疏易从,海内颂政,不胜其喜,宜如旧制。”上从林议。
〔一〕史记殷本纪曰:“汤出,见野张网四面,祝曰:‘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网。’汤曰:
‘嘻,尽之矣!’乃去其三面,祝曰:‘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乃入吾网。’诸侯闻之,曰:‘汤德至矣,及禽兽。’”
〔二〕易比卦曰:“王用三驱,失前禽。”疏曰:“三度驱禽而射之也。”
〔三〕史记吕太后本纪曰:吕太后死,周勃入北军,行令军中曰:“为吕氏右袒,为刘氏左袒。”军中皆左袒为刘氏。
〔四〕“建斫”,史记及范书均作“斫雕”,袁纪恐误。
统徙封陵乡侯,出为九江太守,治甚有迹,吏民畏爱之。统有子九人,而松最知名。次竦,弱冠能教授,善属文。
袁宏曰:自古在昔,有治之始,圣人顺人心以济乱,因去乱以立法。故济乱所以为安,而兆众仰其德。立法所以成治,而民氓悦其理。是以有法有
理,以通乎乐治之心,而顺人物之情者。岂可使法逆人心,而可使众兆仰德,治与法违,而可使民氓悦服哉!由是言之,资大顺以临民,上古之道也。通分理以统物,不易之数也。
降逮中世,政繁民弊。牧之者忘简易之可以致治,御之者忽逆顺之所以为理,遂隳先王之大务,营一时之私议。于是乎变诈攻夺之事兴,而巧伪奸吏
之俗长矣。陵迟至于战国,商鞅设连坐之令以治秦〔一〕,韩非论捐灰之禁以教国〔二〕。而修之者不足以济一时,持之者不能以经易世。何则?彼诚任一切之权
利,而不通分理之至数也。
〔一〕史记商君列传曰:“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二〕韩非子内储说上曰:“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
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
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又曰:“一日。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曰:‘无弃灰所易
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
故论法治之大体,必以圣人为准格;圣人之所务,必以大道通其法。考之上世,则如彼;论之末世,则如此。然则非理分而可以成治者,未之闻也。
若乃变诈攻夺之事兴,而饰智谋权册以胜之;巧伪奸利之俗长,而设禁网陷阱以饵之;患时世之莫从,悬财赏行罚以驱之;毒为下之讦逆,厚威网杀伐以服之。斯所
谓势〔利〕(力)苟合之末事〔一〕,焉可论之以治哉?先王则不然,匡其变夺,则去其所事;救其巧伪,则塞其淫情。人心安乐,乃济其难以悦之,又何不从之有
焉?人情恶侵,则正其分以齐之,又何讦逆之有焉?推此以治,则虽愚悖凶戾者,其于身也,犹知法治所以使之得所而安其性者也。故或犯治逆顺乱伦反性者,皆众
之所疾,而法之所以加。是警一人而千万人悦,则法理之分得也。夫然,则上下安和,天下悦服,又何论于法逆于理,理与法违哉?
〔一〕据黄本、南监本改。
后汉光武皇帝纪七卷第七
十三年(丁酉、三七)
春正月戊子,诏曰:“往年敕郡国,勿因计吏有所进献,今故未止,非徒劳役,道途所过未免烦费。已敕太官勿复
受。其远方食物乘舆口实可以荐宗庙者,即如旧制。”时有献善马,日行千里,宝剑直百金。马以驾鼓车,剑以赐骑士。上雅性不喜听音乐〔一〕,手不持珠玉,征
伐常乘革车用事而已。及公孙述平,传送鼓师葆车〔二〕,然后乘舆器服渐备物焉。
〔一〕
东观记曰:“召谭,拜议郎给事中。上每宴辄令鼓琴,好其繁声。”袁纪上文亦同。则光武未尝不喜听音乐也。乃国家草创,百废待兴,未敢纵情欲,故经宋弘谏止,即不复令桓谭给事中也。
〔二〕按东观记、范书“鼓师”均作“瞽师”。李贤曰:“瞽,无目之人也。为乐师,取其无所见,于音声审也。”瞽通鼓,释名释疾病曰:“
瞽,鼓也,瞑瞑然目平合如鼓皮也。”
二月,马武军下曲阳,以备胡寇。
丁亥,太原王章为齐公,鲁王兴为鲁公〔一〕。
〔一〕乃依朱佑“古者人臣受封,不加王爵”之奏,改诸王为公。又按二月庚寅朔,无丁亥。范书光武帝纪作“丁巳”,是。
五月,殷绍嘉公为宋公,周承休公为卫公〔一〕。徙邓禹为高密侯,食四县。上以禹功大,封弟宽为明亲侯,禹以特进奉朝请。
〔一〕改封宋、卫二公,范书作二月庚午日事。按二月无庚午,当系三月事,疑袁纪“五”系“三”之讹。又范书邓禹徙封作四月事,时功臣增邑更封,凡三六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