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后汉纪(二)>第21章
刘备表融领青州刺史。年余,为群贼所攻,不能自守,建安初,征为将作大匠,迁少府。每朝会访对,辄为议主,诸卿大夫寄名而已。
初,颖川陈纪论复肉刑:〔一〕“书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二〕易着劓、刖、灭趾之法,所以辅政助教,惩恶息杀也。且杀人偿死,合于古
制;至于伤人,或残毁其体,而才翦毛发,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融难之曰:“古者吏端刑清,治无过差,百
姓有罪,皆不之滥。末世凌迟,风化坏乱,法害其民。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之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也〔三〕。纣斩一朝涉之胫,
〔四〕天下谓之无道;九牧之地,千八百居〔五〕,若各刖一人,是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世休和,不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全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夙沙
乱齐〔六〕,伊戾祸宋〔七〕,赵高、英布,为世大患〔八〕。虽忠如鬻权〔九〕,信如卞和〔十〕,智如孙膑〔十一〕,冤如巷伯〔十二〕,才如史迁〔十三〕,
违如子政〔十四〕,一离刀锯,没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十五〕,穆公之霸秦,〔十六〕陈汤之都赖〔十七〕,魏尚之边功〔十八〕,无所复施也。”曹公将复肉
刑,以众议不同乃止。
〔一〕按三国志陈群传,此议乃陈群发挥其父陈纪之论而封曹操之议复肉刑令。袁纪文义不清。
〔二〕见书吕刑。注曰:“以成刚、柔、正直之三德也。”
〔三〕易丰卦曰:“天地盈虚,与时消息,而况于人乎?况于鬼神乎?”
〔四〕书泰誓下:“斫朝涉之胫。”传曰:“冬月,见朝涉水者,谓其胫耐寒,斩而视之。”
〔五〕汉书贾山传曰:“昔者,周盖千八百国,以九州之民养千八百国之君,用民之力不过岁三日,什一而籍,君有余财,民有余力,而颂声作。”
〔六〕
襄公十九年左传曰:齐灵公废太子光,徒之东鄙,使高厚传新太子牙,夙沙卫为少傅。灵公卒,崔杼迎太子光即位,是为庄公。以夙沙卫易己,卫奔高唐以叛。十一月,庄公醢卫于军。
〔七〕襄公二十六年左传曰:太子痤美而很,合左师畏而恶之,寺人伊戾为太子内师而无宠。秋,楚客聘于晋,过宋。太子知之,请野享之,公使往。伊戾
请从之。至,则欿,用牲,加书,征之,而骋告公,曰:“太子将为乱,既与楚客盟矣。”公使视之,则信有焉。公囚太子,太子乃缢而死。公后闻其无罪也,乃亨伊戾。
〔八〕赵高,秦之阉臣;英布,秦时被黥。高惑二世而乱秦,布于汉初据淮南以叛故融举以为例。
〔九〕庄公十九年左传曰:“初鬻拳强谏楚子。楚子弗从。临之以兵,惧而从之。鬻拳曰:‘吾惧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
〔十〕卞和,楚献和氏璧者。详见前。
〔十一〕膑尝与庞涓俱学兵法。涓事魏为将军,阴忌膑贤于己,则以法断其两足而黥之。后齐侯阴载膑之齐,以计诱庞涓入马陵道而诛之。又银雀山出土之孙膑兵法擒庞涓篇言擒涓于桂陵之役,与史记孙子吴起传异。
〔十二〕诗小雅巷伯序曰:“巷伯,刺幽王也。寺人伤于谗,故作是诗也。”
〔十三〕史迁以李陵事下蚕室,发愤而着史记。
〔十四〕子政,刘向之字。汉书楚元王传赞曰:“博物洽闻,通达古今。”传文曰:子政幼诵枕中鸿宝苑秘书,言黄金可成,上令典尚方铸作事,贵甚,多方不验。上乃下向吏,系当死。上亦奇其材,得逾冬减死论。
〔十五〕书太甲上曰:“太甲既立,不明,伊尹放诸桐。三年,复归于亳,思庸,伊尹作太甲三篇。”思庸,念常道也。
〔十六〕文公三年左传曰:“秦伯伐晋,济河焚舟,取王官及郊,晋人不出。遂自茅津济,封殽尸而还。遂霸西戎,用孟明也。”又史记秦本纪曰:“三十七年,秦用由余谋,伐戎王,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
〔十七〕建昭三年,陈汤与甘延寿出西域,诛郅支单于于都赖水。事见汉书陈汤传。
〔十八〕尚,文帝时云中守,坐上首虏差六级,下吏削爵,罚作之。冯唐谏,遂赦尚,复为云中守。事见汉书冯唐传。
袁宏曰:夫民心乐全而不能常〔全〕〔一〕,盖利用之物悬于外,而嗜欲之情动于内也,于是有进〔取〕(即)陵竞之行〔二〕。希求放肆不已
〔三〕,不能充其嗜欲也,则苟且侥幸之所生也。希求无厌,无以〔惬〕(疏)其欲也〔四〕,则奸伪忿怒之所兴也。先王知其如此,而欲救弊,故先以德礼陶其
心,其心不化,然后加以刑辟。书云:“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
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然德刑之设,参而用之者也。三代相因,其义详焉。周礼:“使墨者守门,劓者守〔关〕(
闾),宫者守内,刖者守囿。”〔五〕此肉刑之制可得而论也。荀卿亦云:“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末〔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六〕夫杀人者死,而大辟
可以惩未杀,不能使天下无杀。伤人者刑,而害物者不息,有黥劓可以惧未刑,不能使天下无刑也。故将欲止之,莫若先以德礼。夫罪过彰着,然后入于刑辟,是将
杀人者不必〔死,欲伤人者不必〕刑也〔七〕。纵而不〔化〕(死)〔八〕,则陷于刑辟矣。故刑之所制,在于不可移之〔地〕(也)〔九〕。礼教则不然。明其善
恶,所以潜劝其情,消于未〔杀〕(然)也〔十〕;示以耻辱,所以内化其心,治之未伤也。故过微而不至于着,罪薄而不及于刑也。终入辜辟者,非教化之所得
也。故虽残一物之生,刑一人之体,是除天下之害,夫何伤哉!率斯道也,风化可以渐淳,刑罚可以渐少,其理然也。苟不化其心,而专任刑罚,民失义方,动陷刑
网,求世休和,焉可得哉!
〔一〕据三国志钟繇传注引袁纪补。
〔二〕据裴注引袁纪改。
〔三〕裴注引袁纪此句作“希求放肆之事,进取不已”。
〔四〕据裴注引袁纪改。
〔五〕见周礼秋官司寇罪隶。据其文及裴注引袁纪改“闾”作“关”。
〔六〕见荀子正论篇。据其文及裴注引袁纪补“有”字。
〔七〕据裴注引袁纪补。
〔八〕据裴注引袁纪改。
〔九〕据裴注引袁纪改。
〔十〕据裴注引袁纪改。
周之成、康,岂案三千之文〔一〕,而致刑措之美乎?盖德化刑清所致〔二〕,斯有由也。汉初惩酷刑之弊,务宽厚之论,公卿大夫,相与耻言人
过。文帝登庸,加以玄默。张武受赂,赐金以愧其心;吴王不朝,崇礼以让其失〔三〕。是以吏民乐业,风化笃厚,断狱四百,几于刑措〔四〕,岂非德刑〔兼〕用
之效哉〔五〕?世之论者,欲言刑罚之用,不先德教之益,失之远矣。今大辟之罪,与古同制,免死以下,不过五岁,既释钳□,复齿于人。是以民不耻恶,数为盗
奸,故刑徒多而乱不治也。苟教之所去〔六〕,一离刀锯,没身不齿,邻里且犹耻之,〔而况乡党乎〕〔七〕?而况朝廷乎?如此,则夙沙、赵高之俦,无所施其
恶,则陈纪所谓“无淫放穿窬之奸”,于是全矣。
〔一〕书吕刑曰:“五刑之属三千。”“三千”乃刑法条文也。
〔二〕“刑清”,裴注引袁纪作“渐渍”。
〔三〕以上两句出自汉书文帝纪赞。按张武受金之事,史焉不详。吴王濞不朝,文帝纳吴使者谏,则赐吴王几杖,老可不朝。事见汉书荆燕吴传。
〔四〕亦本自汉书文帝纪赞。
〔五〕据裴注引袁纪补。
〔六〕裴注引袁纪“教之所去”作“罚当其罪”。
〔七〕据裴注引袁纪补。
古者察言观行,而善恶彰焉。然则君子之去刑辟,固已远矣。设有不幸,则〔八〕(入)议之所宥也〔一〕。若夫卞和史迁之冤〔二〕,淫刑之所及
也。苟失其道,或不免于大辟,而况肉刑哉!又相刑之与枉杀人,其理不同,则死生之论善已疏矣。汉书:“斩右趾及杀人先自告;吏坐受〔赇〕(财),守官物而
即盗之,皆弃市。”〔三〕此班固所以谓当生而令死者也〔四〕。今不忍截刻之惨,而安剿绝之悲,此皆治体之所先,而有国所宜改者也。
〔一〕据黄本、南监本及裴注改。
〔二〕“夫卞”原误作“天下”,迳改。
〔三〕出汉书刑法志。据其文及裴注所引袁纪改“财”作“赇”。
〔四〕汉书刑法志曰:“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