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租税负担是按刚才所描写的状态在公民之间加以分配,调节公众课税的定律和那个价格定律(在不受国家统制的市场上的自由交换条件之下)之间就会出现很显着的差异,当所有的人希望取得私人产业所生产或提供出售的财物时,那个价格定律就是调节他们所必须担负的负担的。作为对国家所提供的服务的报酬,或者作为抵偿这些服务的费用的捐献,每个人都尽其力之所及提供最大限度,提供全部等值。反之,在自由交换中,(近似的)最大限度仅由边际买主来付,其他购买者都占到了便宜,因为价格是为所有的人确定的,谁也用不着支付比边际买主的等值更多,纵使他自己的估价可能高得多。因此,国家就更加彻底地来利用每个人的购买力,特别是较富有的公民的购买力。他不容许富人按穷人的标准来纳税,而坚持对每个人的课税要完全符合于他个人所估计的、国家服务对他所具有的价值的尺度。由此推出一般作为集体估价定律的国民经济估价的特殊定律。在一切自给经济中,同等数量的财物具有同等的价值。一批财物的相同单件、相同部分或相同单位,对其所有人也具有相同的价值。这个定律也适用于一切自由经济,以及它所建立的经济组织。相同的财物在同一市场上具有相同的价格,相同的交换价值。但是就国民经济组织说,以及一般地就一切集体经济——它们把几乎并非独立的经济附属体联合在一起来实现特殊目的——说,就不同了。这里属于各个经济附属体的、要从中抽税的财物,是作为不同的财物来估价的——相同的税具有不同的价值,相同的价值用不同的税来表示。政府方面对个别财富与收入所作的估价,恰好和为赋税目的而作的个别程度的估价相一致;政府对每个人的财产所作的估计恰好和他本人对它所作的估计一样,而迄今集体经济还跟自给经济不同。直到政府终于动用税款的时候,它才按照普通定律来办事;直到那时,这些金额才终于在价值上变成相等,而每当政府必须征收它们的时候,是把它们估价成不相等的。可见,不仅课税要倚靠估价,而且在课税中还直接表现出一种特殊的估价;就公共经济的需要而言,它对每件财物是这样估价的:在一个人的财富中和这件财物在一起的其他财物的数量愈大,或用这件财物来满足的私人需要愈是有限,对这件财物便按愈低的数字来估计。换句话说,赋税理论,就其经济根据而言,不是属于价值理论的应用,而是属于价值理论本身。在课税的时候,同平常经济生活的一般定律相反,政府按照那些被课税的人的个人景况对财产作不同的估计;从经济上说,这一事实无疑地具有有益的结果。它容许把较穷的阶级的负担定在较低的数字,它容许较充分地利。在我看来,扎克斯从正确的命题——只有那些效用胜过财物所包含的劳动负担的财物才应当加以生产——出发,而他所得出的结论,却有点走极端了。他说:“如果和所讨论的需要相联系的unlust(冷淡)(也就是,源于未得到满足的需要的冷淡),小于对劳动负担的冷淡,那对财物的欲望就变成消极的了。需要本身也就不再为人所感觉了。”只有在欲望是“积极的”的范围内,预期的产品才获得意想中的价值。象我所说过的,我觉得这是走极端了。在考虑一件东西究竟应当制造还是不应当制造的时候,要把来自预期效用的价值当作没有减少的价值来估计;同时,要把预期的辛苦当作单浊的事物来权衡。如果我很凤但又太懒而不想去工作,那我还是继续感觉饥饿,并因此按照我的饥饿的尺度来估计食物的价值,但是很可能,这种价值的表现还不足
用较富有阶级的负担赋税的能力;这样它就把赋税安排得对私人需要的满足只引起最小的损害。要是国家不这样做,要是它对每一个公民课征同等的捐献,象人头税等,那它就要使较穷的阶级遭受穷困,这是决不能用那种较富有阶级因而有可能在奢侈上扩大纵欲来补偿的。甚至可能想望,同样原则应该适用于自由经济生活;那里每个人也应该按照他的购买力的大小来付款。这样也许可以达到满足的一律平等。如果每个人不得不依照他拥有较多的财力而付较贵的价格,那富有就下会带来好处,贫穷也不会带来因难,最后所有的人都会得到同样的满足。用不着说,只要我们的经济还是自由的经济,情况就下会是这样。因为只要情况是这样,每个人就都要争取尽可能便宜的购买,卖主和买主就要以同样精神相见,因为卖主把价格上的微小抬高作为给予出价的买主以优先权的条件,而丝毫不坚持使价格的客观数额适应于买主的主观购买力。正是因为自由经济的这个定律同那种经济的自由是那么完全统一,于是责备这个定律对需要的满足的分配直接带有无可怀疑的有害效果,是没有用处的。为了判断得恰当,人们无论如何必须同样考虑经济自由——或者,换一种说法,私人经济与私有财产——对所有其他经济关系,特别是关于生产收益的形成的效果。也可能很对,私有财产引起了需要的满足的巨大不平等,然而,即使对于在一般分配中只获得最小份额的那些人来说,它却仍然保证了总的需要的满足的巨大增加,理由在于它容许并带来生产收益的巨大增加。这里也许可以为下述值得注意的现象,即同一个社会应该同时包容象自由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这样分歧的组织,找出一个理由。在前者,它之不同于价值的自然尺度的在于它过高估计保自供富有者取得的财物;而在后者,它之不同于那种尺度的在于,就公共经济而言,它把为富有者所拥有的全部财物都定在较低的数字。在前者,社会受不损害富有者的定律的支配,只有在他们参加互相竞争的时候例外;而在后者,它制定了一项把富有者的购买力利用到十分无限制的程度的法律。在前者它偏担满足的不平等分配;而在后者,它有助于使它们平等化。这种深刻的分歧只能解释为这两种组织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在这两种目的中私人自由要求不同的范围。要不离开价值理论的领域,转入到经济公平与经济理论的广阔领域,我们就不能查明这条思想线索。由于办法有限,对于估价赖以发生的社会组织的说明,是价值理论所不能处理的任务。和这种任务不相称的还不仅是价值理论;只有除纯经济的事实以外还考虑到其他事实的社会理论才能适当地承担这种任务。现在,在临结束的时候,倘若还有一件事情较其他任何事情我更想要着重加以重复的,那就是从头到尾贯串这本书,以及在这本书的每一部分都支配着我的那个意图,这个意图,用最有意义的文字说,就是经验的。也许我可以希望自然价值以及共产主义的乌托邦国家的假想——无疑地是非经验的——并没有干扰我达到这个目的。就我对我自己这本书所能作的判断而言,无论什么地方我都没有指出过经济生活的现实性中任何外来的非经验的力量。我所唯一下受拘束的只是不去考虑那些其活动是无可怀疑的事实:估价的实际缺陷,我们经济的个人主义,以及最后,财富的不平等。然而同时无论如何我也并未忘记指出,在那些方面,上述情况势必引起私人经济中的价值以及国家经济中的价值要偏离自然标准的方向。我希里我的论述不至因此而变得不真实,虽然我很清楚地知道它势必是有缺点的。但是,单是因此,
论述得不完全的东西肯定并不是非经验的:如果是这样,由于我们除了研究我们世界的巨大有机结构的组成部分以外决不能再做更多的事情,那么,哪种论述寸算是经验的呢?
对于研究的任何尝试的全部判断,必然决定于所研究的部分是否够大、够充实,足以表明其本身有内在联系,值得单独予以考虑。如果我所试图作出的、对价值现象的不完善描述,在这个意义上得到证实,那它就是经验的。假想的形式是不能迷惑任何人的。当然,关于我打算避免考虑的若干事实,我也许论述得很干燥无味。但是,象一个希望看到不受其他事物的印象所干扰的某些事物的人一样,象一个用纱幕罩住干扰的物品来帮助他的判断力的人一样,我想利用共产主义社会的易于理解的形象来帮助想象。我所使用的假想必须单是按上述看法来看待。我相信纱幕已经很透明,在它的轻薄伪装下已可以把现象的全貌——勾划出轮廓了。
第35章 集体估价的基本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