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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约定论批判

惯性律陈述:一个不受干扰的物体在相等时间内经过相等的距离。要确定“相等的时间”是什么意思,单靠纯粹心理上的时间计算是不够的,因为经验告诉
我们这种计算并不能导致精确的或客观的命题。因此,在科学上,借助于运动的概念——尤其
是周期运动的概念——把时间的度量还原为空间的度量。于是,我们的时间单位,首先就是借
助于具体定义,即地球自转周期,来确定的。这一定义并不完全使人满意,因为它妨碍我们讲
到地球自转的变慢。天文学家会认为地球自转变慢这一事实就证明他们是从另一种时间单位的
定义出发的,即从这样一个约定出发:时间单位的选择必须使自然律的构写尽可能地简化。当自然律被以这种方式应用于基本概念的定义时,那就显得好象自然律本身只不过是一种
定义或一种任意的约定了,而定义或约定并不告诉我们关于实在的任何东西。这种把一切自然
律仅仅看成是同义反复的约定的观点称为“约定论”。我们将以惯性律为例来清楚地表明这一
观念的错误。虽然“相等的时间”被定义为一个不受干扰的物体经过相等距离的那些时间间
隔,但“每一个不受干扰的物体在相等的时间内经过相等的距离”这句话并不是一个同义反
复。它包含了一个能在经验上给以证明的陈述,即一切物体当不受干扰时其运动均表现出一种
确定的量的规则性(对每两个这种物体而言,它们在两时间点之间即两时刻间所移过的距离之比是个常数)。
为了确立这一定律的真实性,需要的是两个重合的同时性概念,而不需要时间相等性的概念。因此,后者可以以下述方式来建立:使所描述的规则性得到一种特别简单的表
述。而上述约定恰恰就在于做到了这一点。如果分析一下“不受干扰的物体”这一概念,就可看到似乎还存在着另一种支持约定论解
释的可能性。一个这样的物体必须被看作是一个不受任何力作用的物体。但是,如何才能认清
不存在力这一事实呢?人们争辩说,只要通过物体的运动是直线的与匀速的这一事实就可以认识到。
但是,如果这个不受干扰物体的定义被包括在惯性律的构写之中,后者就真的变成同义反
复了。上述推理的错误来源于一个其自身倒很正确的观念,即认为物理量或值可以由该量所从
属的那种度量型式来定义。由于力须由加速度来度量,即用直线匀速运动的变化程度来度量,
因而使人们相信,发现偏离这种运动类型就等于断言“力”的存在。可是这种观点是个错误的
观点,因为它忽略了下列经验事实,即这种运动的变化只有当在实验物体附近或紧邻存在其他
物体时才会发生。因此,我们必须把不受干扰的物体定义为充分远离一切其他物体的物体。这样,惯性律就成为关于自然过程的一个意义重大的命题。
为了完全地说明上述错误,理解力的概念的意义是必要的。在试图获得这一理解之前,我们先来简短地提一提那种想用因果原理来说明惯性律的愚蠢
尝试。显然,我们不能下结论说,只要不存在改变速度的原因,速度就必然保持恒定。因为如
果那样的话,我们就同样有理由得到如下结论:加速度或位置必然是恒定的(后者颇与古代的推理相符)。可是任何导致矛盾的论证都是谬误的。
力的概念很明显是起源干使劲的经验,使劲对于使一个物体发生运动是必需的,它的强度
取决于该物体的性质。在构写一个运动定律以说明这样的经验时,物理学试图用一个唯一地取
决于有关物体的总的位形的量来描述该运动;并且发现了这个量就是下列两个因子的乘积,即
试验物体的加速度及称为惯性质量的一个刻划该物体特征的常量。这样,方程F=m·a就不仅是
一个定义,它的意义表述在下列命题中:“量m·a是位置的函数,它唯一地取决于所参与的物体的构象(theconstellationofthe
participatingbodies)。当各物相距极远时,量m·a就变为零”(最后这一句话表达了惯性律)。
我们取能量原理作为我们讨论约定论的第二个例子。一个系统相对于某一初始状态(I)的
能量(E),除了用该系统由状态(I)转变到状态(II)时所做的功(w)及所放出的热(H)
二者之总量来度量以外,没有任何其他方法可以加以度量。方程E=W+H似乎显得只不过是量E的
一个定义。但事实完全不是如此。相反,上述方程表达了这样一个经验事实:给出的功与热二
者之和唯一地依赖于条件I与II,而与转变的方式无关。这一事实说明了永动机的不可能性。
而这就是我们用能量这一专门名称来区别出上述那个和的唯一原因。上面所举的这些例子表明,约定论者犯错误的心理原因是在于他们不了解物理学公式本身
并不表示自然律,只有当这些公式与对公式中出现的量的意义所作出的解释结合起来时它们才
能表达自然律。的确,在约定的帮助下,人们能够以一种纯粹形式的方式宣称某个句子为真
——只要要求例如空间关系必须以欧几里得方式来描述或物质必须被看成由球状原子所组成。但如果去假定这类句子代表自然律那就错了。
正好相反,真实的定律,关于自然的真正的命题,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会出现:即只有同
时陈述必须首先增加哪些附加句子或辅助假设方能使该命题符合干观察到的事实。这一点可简
略地表述如下:我们可以同样好地使约定C1或约定C2,等等,成为描述自然的基本原理;可是
它们中没有一个讲到关于世界的任何东西。关于自然的一个真句子只能由下述命题给出:“假
定C1,人们还必须加上句子S1,以便与经验保持一致。”或者只能由这样的命题给出:“假
定C2,人们还必须加上句子S2。”这儿存在着“句子”与“命题”的混淆。句子只有附加上
定义(关于句子语法的陈述)才能变为命题。句子S1加上约定C1可能与句子S2加上约定C2代表
着同样的命题。单是句子或单是公式,就象一切符号一样,都是约定性的;但它们都不是自然
律。自然律仅仅被包含在命题中,命题的意义由语句加约定给出;它们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再是任意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