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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得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贱,近者不得塞远,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职,竟内明辨而不相逾越。此之谓治国。故《明法》曰:“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术者,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故法废而私行,则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群党而成朋。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故《明法》曰:“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
明主之治也,县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主有以牧之。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爱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爱爵禄而避罚也。故《明法》曰:“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
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人臣者,处卑贱,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职,此臣道也。故主行臣道则乱,臣行主道则危。故上下无分,君臣共道,乱之本也。故《明法》曰:“君臣共道则乱。”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谨事主者,以欲生而恶死也。使人不欲生,不恶死,则不可得而制也。夫生杀之柄,专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尝有也。故治乱不以法断而决于重臣,生杀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此寄生之主也。故人主专以其威势予人,则必有劫杀之患;专以其法制予人,则必有乱亡之祸。如此者,亡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专授则失。”
凡为主而不得行其令,废法而恣群臣,威严已废,权势已夺,令不得出,群臣弗为用,百姓弗为使,竟内之众不制,则国非其国而民非其民。如此者,灭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令本不出谓之灭。”
明主之道,卑贱不待尊贵而见,大臣不因左右而进,百官条通,群臣显见,有罚者主见其罪,有赏者主知其功。见知不悖,赏罚不差。有不蔽之术,故无壅遏之患。乱主则不然,法令不得至于民,疏远隔闭而不得闻。如此者,壅遏之道也。故《明法》曰:“令出而留谓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为奸者,擅主也。臣有擅主者,则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间,而使美恶之情不扬闻,祸福之事不通彻,人主迷惑而无从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不上通谓之塞。”
明主者,兼听独断,多其门户。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贱得言贵,故奸人不敢欺。乱主则不然,听无术数,断事不以参伍。故无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专国,主明蔽而聪塞,忠臣之欲谋谏者不得进。如此者,侵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
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具故其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则主尊显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则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党而劫杀之。故《明法》曰:“灭、塞、侵、壅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案法式而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
明主之治国也,案其当宜,行其正理。故其当赏者,群臣不得辞也;其当罚者,群臣不敢避也。夫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则害禾谷;盗贼弗诛,则伤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行私惠而赏无功,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则是使民轻上而易为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为也。故《明法》曰:“不为惠于法之内。”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则奸不生;暴慢之人,诛之以刑,则祸不起;群臣并进,策之以数,则私无所立。故《明法》曰:“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势也。故威势在下,则主制于臣;威势在上,则臣制于主。夫蔽主者,非塞其门守其户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势也。故威势独在于主,则群臣畏敬;法政独出于主,则天下服德。故威势分于臣则令不行,法政出于臣则民不听。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两错,政不二门。”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仪,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
权衡者,所以起轻重之数也。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恶利也,权不能为之多少其数,而衡不能为之轻重其量也。人知事权衡之无益,故不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则官不得枉法,吏不得为私。民知事吏之无益,故财货不行于吏,权衡平正而待物,故奸诈之人不得行其私。故《明法》曰:“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
尺寸寻丈者,所以得长短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长,则万举而万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虽富贵众强,不为益长;虽贫贱卑辱,不为损短。公平而无所偏,故奸诈之人不能误也。故《明法》曰:“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国之所以乱者,废事情而任非誉也。故明主之听也,言者责之以其实,誉人者试之以其官。言而无实者,诛;吏而乱官者,诛。是故虚言不敢进,不肖者不敢受官。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督其实,故群臣以虚誉进其党;任官而不责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如此则群臣相推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务多其佼而不为主用。故《明法》曰:“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佼而不求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