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注:“字昌容,雍州人,唐中宗宰相。以子頲有宰相器,暇日逡巡举二十七事豫戒之。及頲相,密以示宋璟,请号《中枢龟镜》云。”
宰相者,上佐天子,下理阴阳,万物之司命。居司命之位,苟不以道应命,翱翔自处,上则阻天地之交泰,中则绝性命之至理,下则阻生物之阜植。苟安一日,是稽阴诛,况久之乎!
临大事,断大议,正道以当之。若不能,即速退。中枢之地,非偷安之所。
平心以应物,无生妄虑。似觉非正,则速回之,使久而不失正也。
敷奏宜直勿婉,应对无常。速机可以回小事,沈机可以成大计。
同列之间,随器以应之,则彼自容矣。容则自峻其道以示之,无令庸者其来凂我也。贤者亲而狎之,无过狎而失敬,则事无不举矣。
举一官一职,一将一帅,须其材德者。①
听众议以命之,公是非即无爽矣。
人不可尽贤尽愚,汝惟器之。
与正人言,则其道坚实而不渝。材人可以责成办事,办事不可与议。与之议,则失根本,归权道也。
审奸吏,辞烦而忘亲者,去之。②
崇儒则笃敬,侈靡之风不作,不作则平和,平和则自臻理道矣。
刺史县令,久次以居之,不能者立除之。无奸柄施恩,交驰道路,既失为官之意,受弊者随之矣。
欲庶而富,在乎久安。
不教而战,是谓弃之。
佐理在乎谨守制度,俾边将严兵修斥堠,使封疆不侵,不必务广,徒费中国,事无益也。
古者用刑,轻、中、重之三典,各有攸处。方今为政之道,在乎中典,谨而守之,无为人之所贰。
无请数赦以开幸门。
勿畏强御而损制度。
教令少而确守之,则民情胶固矣。
毋太刚以临人事③,虑不尽,臣不密,则失身。非所议者,勿与之言。
勤思虑,不以小事而忽机管。
财无多蓄,计有三年之用,外散之亲族。多蓄甚害义,令人心不宁,不宁则理事不当矣。
清身检下,无使邪隙微开,而货流於外矣。
远妻族,无使扬私於外,仍须先自戒谨。检子弟无令开户牖,毋以亲属挠有司。一挟私,则无以提纲在上矣。
子弟壻居官,随器自任,调之勿过其器而居人之右。
子弟车马服用,无令越众,则保家,则能治国。
居第在乎洁,不在华,无令稍过,以荒厥心。
①底本原作“一官职”,据《全唐文》改。又按,此条原接上文“无不举矣”後,今分作两段,恰符注“二十七事”之数。《玉海》卷五十五亦称“凡二十七条”。
②《全唐文》“审奸吏”前有“常贡外、妄进献者,小人也,抑之。”
③“毋”《全唐文》作“勿”。
第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