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曰。人之质所以异木质者。以其有知耳。人而无知与木何异。
答曰。人无无知之质。犹木无有知之形。
问曰。死者之形骸岂非无知之质耶。
答曰。是无知之质也。
问曰。若然者人果有如木之质。而有异木之知矣。
答曰。死者有如木之质。而无异木之知。生者有异木之知。而无如木之质。
问曰。死者之骨骸非生者之形骸耶。
答曰。生形之非死形。死形之非生形。区已革矣。安有生人之形骸。而有死人之骨骸哉。
问曰。若生者之形骸非死者之骨骸。死者之骨骸则应不由生者之形骸。不由生者之形骸。则此骨骸从何而至。
答曰。是生者之形骸变为死者之骨骸也。
问曰。生者之形骸虽变为死者之骨骸。岂不因生而有死。则知死体犹生体也。
答曰。如因荣木变为枯木。枯木之质宁是荣木之体。
问曰。荣体变为枯体。枯体即是荣体。如丝体变为缕体。缕体即是丝体。有何咎焉。
答曰。若枯即是荣。荣即是枯。则应荣时凋零枯时结实。又荣木不应变为枯木。以荣即是枯故。枯无所复变也。又荣枯是一何不先枯后荣。要先荣后枯何耶。丝缕同时不得为喻。
问曰。生形之谢便应豁然都尽。何故方受死形绵历未已耶。
答曰。生灭之体要有其次故也。夫欻而生者。必欻而灭。渐而生者。必渐而灭。欻而生者。飘骤是也。渐而生者。动植是也。有欻有渐物之理也。
难曰。论云。人之质有知也。木之质无知也。岂不以人识凉燠知痛痒。养之则生。伤之则死耶。夫木亦然矣。当春则荣。在秋则悴。树之必生拔之必死。何谓无知。今人之质犹如木也。神留则形立。神去则形废。立也即是荣木。废也即是枯木。子何以辩。此非神知而谓质有知乎。凡万有皆以神知无以质知者也。但草木昆虫之性。裁觉荣悴生死。生民之识则通安危利害。何谓非有如木之质以为形。又有异木之知以为神耶。此则形神有二居可别也。但木禀阴阳之偏风。人含一灵之精照。其识或同。其神则异矣。骨骸形骸之论死生授受之说。义既前定。事又不经。安用曲辩哉。
问曰。形即神者手等亦是神耶。
答曰。皆是神分。
问曰。若皆是神分神应能虑。手等亦应能虑也。
答曰。手等有痛痒之知。而无是非之虑。
问曰。知之与虑为一为异。
答曰。知即是虑。浅则为知。深则为虑。
问曰。若尔应有二虑。虑既有二。神有二乎。
答曰。人体唯一。神何得二。
问曰。若不得二安有痛痒之知而复有是非之虑。
答曰。如手足虽异总为一人。是非痛痒虽复有异。亦总为一神矣。
问曰。是非之虑不关手足。当关何也。
答曰。是非之虑心器所主。
问曰。心器是五藏之心非耶。
答曰。是也。
问曰。五藏有何殊别。而心独有是非之虑。
答曰。七窍亦复何殊。而司用不均何也。
问曰。虑思无方。何以知是心器所主。
答曰。心病则思乖。是以知心为虑本。
问曰。何知不寄在眼等分中耶。
答曰。若虑可寄于眼分。眼何故不寄于耳分也。
问曰。虑体无本故可寄之于眼分。眼自有本。不假寄于他分。
答曰。眼何故有本而虑无本。苟无本于我形。而可遍寄于异地。亦可张甲之情。寄王乙之躯。李丙之性。托赵丁之体。然乎哉。不然也。
难曰。论云。形神不殊手等皆是神分。此则神以形为体。体全即神全。体伤即佛缺矣。神者何。识虑也。今人或断手足残肌肤。而智思不乱。犹孙膑刖趾兵略愈明。卢浮解腕儒道方谧。此神与形离。形伤神不害之切证也。但神任智以役物。托器以通照。视听香味各有所凭。而思识归乎心器。譬如人之有宅东阁延贤。南轩引景。北牖招风。西棂映月。主人端居中溜以收四事之用焉。若如来论口鼻耳目各有神分。一目病即视神毁。二目应俱盲矣。一耳疾即听神伤。两耳俱应聋矣。今则不然。是知神以为器非以为体也。
又云。心为虑本虑不可寄之他分。若在于口眼耳鼻。斯论然也。若在于他心则不然矣。耳鼻虽共此体。不可以相杂。以其所司不同器。器用各异也。他心虽在彼形而可得相涉。以其神理均妙识虑齐功也。故书称。启尔心沃朕心。诗云。他人有心。予忖度之。齐桓师管仲之谋。汉祖用张良之策。是皆本之于我形。寄之于他分。何云张甲之情不可托王乙之躯。李丙之性勿得寄赵丁之体乎。
第2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