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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高皇时,谕礼部臣曰:古者士大夫祭宗庙亦有服,其见私亲尊长,亦有公服,其议制度等杀以闻,于是定议别制,梁冠、缝衣、缝裳、革带、大带、白袜、乌写佩绶其衣裳。三品以上用佩绶,三品以下用袂祭服。三品以上去方心曲领,三品以下去佩绶。从之仍令如式,制祭服赐公侯,各一袭以为祭家庙用之。又议古祭享无上香之礼,命罢之。
洪武间,以河间知府杨冀安等来朝,命吏部精别贤否,第为三等,称职而无过者为上赐坐宴,有过而称职者为中宴而不坐,有过而职不称者为下,不与宴。序立于门宴者出,然后退。
今此制亦间行之,然但以宴其第居上者。
钦天监漏刻博士元统推演大统历积分之数,上进云:臣闻磨勘司令王道亨言,有郭伯玉者,西安府郿县人也,粮明九数之理,深通历教之源,若得此人推大统历法庶几可成,一代之制上是其言。
翰林待诏朱善言:臣见民间婚姻之讼,非姑舅之子若女,则两姨之子若女,盖以于法不当为婚,故为仇家。所讼或以聘而见绝,或既婚而复离,或成婚有年儿女成行逼而夺之,使夫妇分离,子母永隔。按律尊属卑幼相与为婚者有禁,若谓父母之姊妹与已之身,是谓姑舅两姨之子,彼为姑舅两姨之女,本无尊卑之嫌,古人未尝以为非也。欲以臣奏下群臣弛其禁,上然其言。今《大明律》中乃载若娶己之姑舅两妻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不知朱善之言与颁律之时孰为前后也。
遣进士分巡郡邑,廷议以新进士未经事宜,令行监察御史事,而以久任御史一人与,俱皆厚遣之。
上尝以给事中魏敏、卓敬等八十一人适符周元士之数,改为元士继。又以六科为士之本源,又改为士源后仍改为给事中。
孝宗登极之日,有掌酒内官携其所美儿入内,俄以禁严不得出,惧而投之酒饣瓦,为同辈所发。上怒吉:是儿奚罪,立命斩之。诸太监叩头请贷曰:今日吉辰不宜刑戮。上不听,命诸珰盛服观刑。又一竖有宠举膳时,或令匍匐作犬饲,以为笑。
他日入光禄寺,庖人误污其履,竖怒蹴之至死。上即收下狱,竖涕泣求哀,上太息曰:法者祖宗所立,朕安敢贷!竟戮以抵罪。
孝宗时,主事李梦阳上疏,有六害、二病、三渐之说,语侵贵戚,贵戚恶之,宣言曰:彼所谓张氏谁邪中外,度其必有深祸。早朝上忽问李梦阳事如何,刘健疑上怒,解之曰:梦阳往生,忘议时政,惟陛下宥罪,以开言路。上作色曰:梦阳为朝廷书言,孰谓狂邪?健出不意,惭感无地。时中宫力请诛之,上曰:此直臣也,何可深罪,止令覆奏罚俸数月。
学士张元祯进所著《太极论》,上寘怀中时出展诵,凡数日乃已。圣性好学如此时语,侍臣云:人于身心当自检束,已不能检而欲服人,其能乎?
文恪公言,高皇克陈友谅,俘其妻,孥曰:我自起兵以来,未尝纳人子女,今友谅三犯我金陵,四犯我太平,我甚恨之,其妻阇氏可没入掖庭。未几生子,友谅遗腹也,封潭王国于长沙。将之国,阇氏语之曰:尔乃汉王陈友谅子,汝父被杀,吾为汝忍死于此仇,日当为父复此仇也。故事:诸王来朝者,皆止于宫中,潭王来觐入止宫,不以礼自检。归国发兵反,高皇遣太傅徐达之子讨之,潭王坚闭城门,抱其幼儿绕城上行,取铜牌书其上云:宁见阎王不见贼王。因掷于城外,遂举火阖宫尽焚,携其子投隍堑而死。高皇大怒,因假妖星乱宫为辞,尽戮宫人。皇后脱簪珥待罪仅免,余悉歼除焉。
太祖南都建文官开济等宅,甚宏丽,因呼为样房,至今犹呼品官房。
太祖建都金陵,四方运舟,悉由大江。至洪武十三年,海运辽东以供军饷。文皇肇建北京江南粮舡,一由江入海,出直沽口、白河运至通州。一由江入淮,历黄河至阳武县,陆运至卫辉府,由卫河运至通州。永乐九年,以济宁州同知潘叔正言,命工部尚书宋礼都督周长等,发山东丁夫十六万五千,浚元会通河,自济宁至临清,三百八十五里,漕舟始达于通州。而永乐十年,宋礼以海船造办太迫议造浅船五百艘,拨运淮杨徐兖等处岁粮一百万石,由会通攒运,以补海运一年之数,永乐十三年始罢。
洪武甲戌五月,兵部试尚书茹瑺奏礼庶子袭父秩,止封赠嫡母所生,庶母无封赠制。刘三吾奏宋制母以子贵,庶母亦依所生之秩封赠,诏从之。后复以茹刘二公言,宋嫡继母亡,许封赠所生之母,无正妻、次妻并封者,今议正妻、次妻有子无子皆得封赠。如正妻有子,次妻无子,俱存未有定论,上曰制封嫡母正妻所生则兼从宋制,见行事例。但嫡母在,生母不得受封。亡后始乞恩,若父秩贵于子,则以父秩封之。
洪武丙寅,命翰林院议军官男侄赞职袭叔伯职事,乃弟袭兄,养子女婿承袭养父母,封赠礼制事见条例。但养子女婿事载功臣录,以后未有闻者。
给事中寇瑊临汝人,仕仁庙朝,少孤鞠于祖母王,及登朝以妻所得封邑回,授朝臣得回封祖母。自瑊始又著令不封赠父母,不许先封妻室。
中书舍人许应会试,如弘治之屠径是也。亦许应卿举,如成化之吕常心是也,教官登第者尤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