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兵律凡九条
一凡男子未曾禀命,私自买妾,别置房屋,潜往食宿。察出,照谋反叛逆已成例,杖一百,夹一次,发灶下婢为奴,永不许入房,妾发官卖,房屋器具衣饰等物,查抄入官,知情不举者坐。
判曰:握雨携云,别筑藏娇之馆。
偎红倚翠,新翻得宝之歌。暗将桃叶迎来,偷把珍珠量去。鸳帏密拥,忍抛并蒂之莲。
兔窟潜营,巧护旁生之蔗。黑心符谁能遣此,白头吟于汝安乎?纵云买妾无妨,娶何不告。可识停妻有罪,法更难容。
须服上刑,痛惩大逆。即交灶婢,俾作钳奴。既无伉俪之情,宜绝绸缪之爱。
杨枝立遣,瓜蔓全抄。根究加严,株连并逮。
一凡男子有事他适,先至闺中禀白,不准私自出门。
违者照武弁擅离汛地例,笞四十,严加审讯。若与妇女有约,乘间窃往,再杖八十,锁禁外房门一个月。
判曰:柳巷花街,固非君等遨游之地。
茶寮酒肆,亦岂文人征逐之场。只贪微服而行,不告当官之假。寻尔来纵去迹,累侬挂肚牵肠。
先予薄惩,更加严鞫。
可是玉扉轻叩,潜为花底之游。或因金锁偷开,巧赴桑中之约。
非西曲之名倡暗诱,即东邻之美女私招。供状既真,爰书立判。朱签再掣,黑索牢栓。
一凡婢女年已及笄,应听闺人远嫁,不得从中牵制。违者照阻挠军务例,杖六十,婢仍遣。
判曰:怀春有女,刚逢嫁杏之期。
独处无郎,将及标梅之候。只合售同玉衔,倩彼雉媒。岂宜秘共珍藏,迟他鸳偶。
侬方申结缡之诫,尔偏存留带之思。倘非欲炙涎流,何因越俎。不是看花眼热,那用遮阑。
分明意在偷欢,遂致事多掣肘。
杖宜立决,法不容挠。速遣催妆,毋劳妄想。
一凡闺中情事,不得与外人谈论。违者照泄漏军情例,批颊八十,罚倒脚盆水十次。
判曰:闺房之事,有甚画眉。
床第之言,何堪逾阈。徒以供人谐谑,遂同笑柄谈来。居然卖尔风流,不碍和盘托出。
博得哄堂大噱,争禁满座倾听。细摹雨意云情,郎颜太厚。尽吐花盟月誓,妾面增羞。
爰征拟罪之条,恰合漏师之例。
扑臀姑恕,批颊难非。试倾豆寇之汤,俾识莲花之味。
一凡遇闺人访问外间情事,须据实供吐,不准隐瞒。违者照地方官讳盗例,杖四十,再讯。
判曰:女子善怀,难免寻踪问迹。
男儿薄行,须防窃玉偷香。然来温峤之犀,形原莫遁。照出秦宫之镜,胆亦应寒。
乃不将实事招承,而反用虚言搪塞。非比捕风捉影,那容露尾藏头。虽然自己含羞,终当告我。
岂有外人可道,偏要瞒侬。
既图掩饰之工,须下榜棰之令。事宜根究,语莫支吾。
务得真情,期成信谳。
一凡男子差遣婢女,须先向闺人禀明何事,何往,方准出门。违者照擅调官军例,笞六十,再问有无潜往所处馈送物件,传递消息等弊,审实另拟。
该婢不即首告,私自奉行,并罪。
判曰:威原独擅,私藏阃内之符。令岂自公,谁击军中之鼓。
不谓无端之差调,反为有意之隐瞒。岂欲请命而无从,遂至甘心于获咎。应是报琼贻玖,暗通黄犬之书。
或因密约幽期,藉作青鸾之使。重加榜掠,速即招供。彼非恃为腹心,焉肯效其臂指。
即无受贿,亦是献勤。并制官刑,俾知闺禁。
一凡闺人委办事件,立即奉行,不得迁延观望。
违者照违误军机例,笞四十,事仍发。
判曰:下璇闺之将令,严若雷霆。发香阁之兵符,急于星火。
传命比邮签之速,克期防羽檄之迟。是宜踊跃以趋公,岂得因循而误事。何用瞻前顾后,徒存玩法之思。
依然阳奉阴违,显蹈失机之咎。既干军政,应隶刑书。须遵帷幄之谋,莫待桁杨之至。
速图后效,以赎前惩。
一凡闺人遇事他出,将次回家,须在门首恭侯,不得远离。违者照迟误驿站例,笞四十,罚煎茶三夜。
判曰:香飘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