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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卷六之十二齐孤逐女
孤逐女者,齐即墨之女,齐相之妻也。初,逐女孤无父母,状甚丑,三逐于乡,五逐于里,过时无所容。
齐相妇死,逐女造襄王之门,而见谒者曰:“妾三逐于乡,五逐于里,孤无父母,摈弃于野,无所容止,愿当君王之盛颜,尽其愚辞。”左右复于王,王辍食吐哺而起。左右曰:“三逐于乡者,不忠也;五逐于里者,少礼也。不忠少礼之人,王何为遽?”王曰:“子不识也。夫牛鸣而马不应,非不闻牛声也,异类故也。此人必有与人异者矣。遂见与之语三日。始一日,曰:“大王知国之柱乎?”王曰:“不知也。”逐女曰:“柱,相国是也。夫柱不正则栋不安,栋不安则榱橑堕,则屋几覆矣。王则栋矣,庶民榱橑也,国家屋也。夫屋坚与不坚,在乎柱。国家安与不安,在乎相。今大王既有明知,而国相不可不审也。”王曰:“诺。”
其二日,王曰:“吾国相奚若?”对曰:“王之国相,比目之鱼也,外比内比,然后能成其事,就其功。”王曰:“何谓也?”逐女对曰:“朋其左右,贤其妻子,是外比内比也。”其三日,王曰:“吾相其可为乎?”逐女对曰:“中才也,求之未可得也。如有过之者,何为不可也?今则未有。妾闻明王之用人也,推一而用之。故楚用虞丘子,而得孙叔敖;燕用郭隗,而得乐毅。大王诚能厉之,则此可用矣。”王曰:“吾用之奈何?”逐女对曰:“昔者齐桓公尊九九之人,而有道之士归之。越王敬螳蜋之怒,而勇士死之。叶公好龙,而龙为暴下。物之所征,固不须顷。”王曰:“善。”遂尊相,敬而事之,以逐女妻之。齐国以治。诗云:“既见君子,并坐鼓瑟。”此之谓也。
颂曰:齐逐孤女,造襄王门,女虽五逐,王犹见焉,谈国之政,亦甚有文,与语三日,遂配相君。
卷六之十三楚处庄侄
楚处庄侄者,楚顷襄王之夫人,县邑之女也。初,顷襄王好台榭,出入不时,行年四十,不立太子,谏者蔽塞,屈原放逐,国既殆矣。秦欲袭其国,乃使张仪间之,使其左右谓王曰:“南游于唐,五百里有乐焉。”王将往。是时庄侄年十二,谓其母曰:“王好淫乐,出入不时。春秋既盛,不立太子。令秦又使人重赂左右,以惑我王,使游五百里之外,以观其势。王已出,奸臣必倚敌国而发谋,王必不得反国。侄愿往谏之。”其母曰:“汝婴儿也,安知谏?”不遣,侄乃逃。以缇竿为帜,侄持帜伏南郊道旁。
王车至,侄举其帜,王见之而止,使人往问之,使者报曰:“有一女童伏于帜下,愿有谒于王。”王曰:“召之。”侄至,王曰:“女何为者也?”侄对曰:“妾县邑之女也,欲言隐事于王,恐壅阏蔽塞,而不得见闻。大王出游五百里,因以帜见。”王曰:“子何以戒寡人?”侄对曰:“大鱼失水,有龙无尾。墙欲内崩,而王不视。”王曰:“不知也。”侄对曰:“大鱼失水者,王离国五百里也,乐之于前,不思祸之起于后也。有龙无尾者,年既四十,无太子也。国无强辅,必且殆也。墙欲内崩而王不视者,祸乱且成而王不改也。”王曰:“何谓也?”侄曰:“王好台榭,不恤众庶,出入不时,耳目不聪明。春秋四十不立太子,国无强辅,外内崩坏。强秦使人内间王左右,使王不改,滋日以甚,今祸且构。王游于五百里之外,王必遂往,国非王之国也。”王曰:“何也?”侄曰:“王之致此三难也以五患。”王曰:“何谓五患?”侄曰:“宫室相望,城郭阔达,一患也。宫垣衣绣,民人无褐,二患也。奢侈无度,国且虚竭,三患也。百姓饥饿,马有余秣,四患也。邪臣在侧,贤者不达,五患也。王有五患,故及三难。”
王曰:“善。”命后车载之,立还反国,门已闭,反者已定,王乃发鄢郢之师以击之,仅能胜之。乃立侄为夫人,位在郑子袖之右,为王陈节俭爱民之事,楚国复强。君子谓庄侄虽违于礼,而终守以正。诗云:“北风其喈,雨雪霏霏,惠而好我,携手同归。”此之谓也。
颂曰:楚处庄侄,虽为女童,以帜见王,陈国祸凶,设王三难,五患累重,王载以归,终卒有功。
卷六之十四齐女徐吾
齐女徐吾者,齐东海上贫妇人也。与邻妇李吾之属会烛,相从夜绩。徐吾最贫,而烛数不属。
李吾谓其属曰:“徐吾烛数不属,请无与夜也。”徐吾曰:“是何言与?妾以贫烛不属之故,起常先,息常后,洒扫陈席,以待来者。自与蔽薄,坐常处下。凡为贫烛不属故也。夫一室之中,益一人,烛不为暗,损一人,烛不为明,何爱东壁之余光,不使贫妾得蒙见哀之?恩长为妾役之事,使诸君常有惠施于妾,不亦可乎!”李吾莫能应,遂复与夜,终无后言。君子曰:“妇人以辞不见弃于邻,则辞安可以已乎哉!”诗云:“辞之辑矣,民之协矣。”此之谓也。
颂曰:齐女徐吾,会绩独贫,夜托烛明,李吾绝焉,徐吾自列,辞语甚分,卒得容入,终没后言。
卷六之十五齐太仓女
齐太仓女者,汉太仓令淳于公之少女也,名缇萦。淳于公无男,有女五人。孝文皇帝时,淳于公有罪当刑。是时肉刑尚在,诏狱系长安,当行会逮,公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
缇萦自悲泣,而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怜悲其意,乃下诏曰:“盖闻有虞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何其至治也?令法有肉刑五,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朕德薄而教之不明欤?吾甚自媿。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云:‘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其道毋繇。朕甚怜之。夫刑者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自是之后,凿颠者髡,抽胁者笞,刖足者钳。淳于公遂得免焉。君子谓缇萦一言发圣主之意,可谓得事之宜矣。诗云:“辞之怿矣,民之莫矣。”此之谓也。
颂曰:缇萦讼父,亦孔有识,推诚上书,文雅甚优,小女之言,乃感圣意,终除肉刑,以免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