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有些词的多种意义并不是由于它们自身如此,而是因为使用的角度不同。例如,许多东西的知识是一门,而这些东西或者作为目的以及达到目的的手段。如医学就是产生健康和饮食规律的知识,或者作为二者的目的,就像相反的知识被称为相同一样(因为一方并不比另一方更是目的),或者作为由于自身和由于偶性,例如三角形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就是由于本质,而等边三角形则是由于偶性;因为等边三角形偶然地是三角形,只是由于我们知道它的内角之和也等于两直角。因为,如若没有一种意味着多个东西的知识会相同,那么显然,它就完全不可能相同;相反,如若有某种含义会相同,它就显然可能相同。要区分出与所用等量的含义。例如,如果我们意欲立论,就要列举出可能的那些含义,并只把它们分成对立论有用的含义;但是,如果意欲驳论,就举出不可能的那些含义,而将其余的略去。在多种含义被忽略的场合,也可实行这种方法。通过这些同样的惯常方法,也能证明一物是或不是他物。例如,一门知识是某种东西的知识,它就或者作为目的,或者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或者作为由于偶性;如果它不是某东西的知识,就不是上述方式的任何一种。对于渴望以及其他多种含义的语词,也可使用同样的论证方式。因为某物的渴望或作为目的,如健康;或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如服药;或作为偶性,就像喜好甜食的人渴望果酒并不因为它是酒而由于它是甜的。因为渴望甜味才是他的本性,而渴望果酒对他来说只是由于偶性;因为假如这果酒是辛辣燥热的,他也就不会渴望了。可见,他之渴望酒纯系偶然。这种方法在关系词中也有用;因为这些情况常与关系词相关。
再一个办法是把有的语词换成更为熟悉的语词,例如在对某个概念的理解中,把精确的换成清楚的,把爱打抱不平换成好管闲事的。因为所用语词更熟悉,把握论题就更容易。这种方法对于立论和驳论都共同适用。
为了表明属于相同事物的相反属性,应考察它的种。例如,如果我们想说明感觉中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成分,就应考察判断,因为感觉是判断,而判断就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所以,感觉方面也就会有正确的和错误的部分。可见,对于属的证明要从种开始。因为判断是感觉的种,感觉者就是以某种方式在进行判断。反过来,对于种的证明山可以开始于属。因为属于属的那些特性也属于种。例如,如果知识有优劣,谋略也有优劣,因为谋略是知识的种。对于立论,前一种方法是荒谬的,后一种却是真实的。因为属于种的所有性质并不必然全都属于属,例如动物有双翅和四足,但人却没有,而属于属的一切特性却必然属于种,因为如果人是精明的,动物也是精明的。对于驳论,前一种方法是真实的,后一种则是虚假的。因为不属于种的特性也不会属于属;但不属于属的特性却不必然不属于种。
既然陈述种的那些东西也必然陈述某个属,既然具有种或者被种派生的语词所描述的那些东西也必然具有某个属或者被从某个属派生的语词所描述(例如,如果知识被某人陈述,文法知识、音乐知识或其他某门知识也会被他陈述;如果某人具有知识或者被派生于某门知识的语词所描述,他也会具有文法知识、音乐知识或其他某门知识,或者被从这门知识派生出的语词所描述,例如文法家或音乐家),那么,如若设定的某个陈述是以某种方式派生于种的,例如灵魂是运动的,就必须根据运动的某个属来考察灵魂是否可能在运动,例如,考察它是否在增长、衰减、生成或以其他某种形式在运动。因为如果它没按任何一种形式运动,它就显然没有运动。这种方法对于两者,即对于驳论和立论都共同适用。因为如果它按某种形式运动,它显然就在运动;如果它没按任何一种形式运动,显然它就没有运动。
在没有足够根据来实现反对论题的意图时,就应考虑从当下所议论题的真实的或已被共同接受的定义中找论据,并且,如果从一个方面不行,就应从多方面着手。因为定义做成后,反驳就更容易。
还应考察当下所议的论题,看它由于什么的存在才存在,或者,如果它要存在,必然有什么存在。如果意欲立论,就要考察当下所立论题由于什么的存在才存在(因为如果那个东西已被证明是存在的,当下所立论题也会被证明为是存在的);如若意欲驳论,则要考察如若当下所驳论题要存在,就要有什么存在。因为如若我们证明了对方论题所依随的东西不存在,我们也就会驳倒他的论题。
再者,要考虑时间方面的因素,看是否有什么不一致。例如,如果对方说过被喂养的东西必然会长大;因为动物总是被喂养,但并非总在长大。如果他说过知识就是记忆,情形也一样。因为记忆在时间上是过去,而知识则是现在和将来,因为我们说,知识就是认识现在和将来的事情,例如将出现日蚀;但除了对于过去的事情外,是不可能有所谓记忆的。
第9章